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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夫妻一方借钱 另一方不知情 离婚后债务如何还?

2017-03-24 法治新疆


   因为5万元的欠款,赵敏和前夫钱乐于今年2月“重聚”法庭。面对债权人孙香出示的欠条,赵敏以不知情为由拒绝承担共同债务。

  庭审中,钱乐称,2015年12月他和赵敏两人结婚不久,因房子急需装修,便向朋友孙香借款。同时,钱乐出示了当时购买装修材料所留存的发票和交易记录。


  “害怕给赵敏造成压力,所以当时没有告知借钱的事。”钱乐解释。


  债权人孙香也表示,钱乐借钱确实是用于装修,现在他个人没有能力偿还债务,其前妻应该共同承担。


  法庭经调查发现,赵敏和钱乐离婚的原因之一就是经济状况紧张。2015年12月,钱乐账户内转入5万元款项后,交易记录显示这笔钱用于在网上购买地板、家具等物品。而赵敏没有证据证明钱乐借钱用于非法或个人目的。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赵敏和钱乐共同承担债务。(文中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共同受益就应共同担责。”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法官张萌介绍,夫妻共同债务有两个特征:须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若符合以上条件,无论是以夫妻一方还是双方名义,另一方是否知情,都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具体列举什么情况属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最高院的通知中,要求“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对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要依法予以惩处”。


  “也就是说,实际审判工作中,不能再仅凭一张借条来界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张萌表示,在遇到此类诉讼时,非举债方配偶或前配偶可以依此新规,及时聘请专业律师,从借款时间、借款用途入手搜集证据,多向法庭提供线索,以便查明真相依法维权。


被认定为共同债务的情况有哪些

    一般来讲,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以下情形:

 (1)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开支所负的债务;

  (2)为抚养孩子、赡养父母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 (4)购买、修建、装修房子所负的债务;

☑ (5)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体活动等所负的债务;

☑ (6)其他在日常家庭生活中所发生的债务。



(来源:新疆法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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