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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还敢替考吗?贵州一男子替朋友考试,结果……

2018-01-11 法治新疆


你遇到考试不能参加,怎么办?

找人代考行吗?当然不行!

法律有明文规定,

考生和替考者会双双涉嫌犯罪。

看完下面的案例,你就全明白了~


案例:为义气代考被处罚


  2017年10月19日,钱某报名参加了贵州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后,因外出至重庆无法在2017年10月21日回来参加考试,就通过微信联系自己的朋友马某联系,问其可否替自己考试。马某想着朋友相托,义不容辞,毫不犹豫地答应了。


  2017年10月21日上午,马某带着钱某的准考证和身份证到进入考场参加考试。9点许,监考老师在核实考生身份时,马某发现代考行为无法隐瞒,就主动交代是替朋友考试,监考老师向公安机关报案。


  钱某听说朋友在考试被抓,于当天19时许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两人是因法律意识淡薄偶然起犯罪意图,马某和钱某无犯罪前科,到案后如实交待涉嫌的犯罪事实且悔过态度好,决定对马某、钱某涉嫌代替考试罪作不起诉处理。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律师提醒


  2015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将代替他人或让他人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作为犯罪行为,本案中检察院虽然对马某和钱某免予起诉,但只是鉴于二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但该行为确已触犯了现行《刑法》的规定。


来源:黔微普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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