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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中求进 保障互联网金融健康生长

2017-07-20 思天财富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而任何金融活动都是有风险的。互联网金融安全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要求网络运营者承担起网络技术和平台运行的安全保障义务,而且也要求从互联网金融平台社会责任、合格投资者教育、金融监管创新以及正确引领金融科技发展等方面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只有做好这项系统工程,互联网金融才能够实现健康发展。自2014年12月18日《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发布,到2016年4月14日中央颁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我国已出台近10个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和整治文件。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网络安全法》,并于201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网络安全法》从立法高度明确了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这有利于从网络技术和平台运行层面夯实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基础。

一、重视和承担起社会责任

2013年后,我国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对降低融资成本、提高金融效率,更好地提供普惠金融服务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泥沙俱下,鱼龙混杂,风险频发,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专项整治势在必行。截至2017年4月5日,中国互联网金融信息举报平台已经累计收到举报信息2635条,举报信息覆盖了所有互联网金融业态,而且涉及全国31个省(区、市)。非法集资、擅自发行股票(股权众筹)、合同诈骗、侵害消费者权益乃至携款潜逃等现象不仅影响了社会经济的稳健运行,而且严重抹黑了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要求互联网金融平台主动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如果不能坚守这样的道德底线,互联网金融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和发展的基础。近年来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表明,互联网金融平台不能唯利是图,而是要在合法经营的同时,承担起一定的社会责任。事实上,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不仅是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基石,而且还有利于形成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软实力和核心竞争力。

1.守法与诚信。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和信用经济。互联网金融平台要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照章纳税,承担政府规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在日常经营中,互联网金融平台更要做到守法和诚信,重视职业操守,老少无欺,信守承诺,维护公平与正义。

2.致力于普惠金融。互联网金融平台要发挥与生俱来的普惠金融优势,努力开拓由草根金融和碎片金融构成的“长尾市场”,积极帮助小微企业、中低收入群体和“三农”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还要大力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积极为社会公众提供小额、快捷、便民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3.搭建安全的互联网交易平台。互联网金融平台有责任按照电信主管部门、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以及公安部门的技术和监管要求,搭建安全的互联网交易平台,在提高资金融通效率的同时,确保用户的资金、信息和隐私不被非法获取与侵犯,并且保证交易过程不被技术故障所中断。

4.提高征信和风控能力。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以及移动互联网技术推广和应用的今天,几乎所有的社会关系皆可用数据表征,几乎所有的人类活动都会留下数据足迹,万物皆可被数据化。因此,互联网金融平台要在完善现有征信和风控手段的同时,高度重视大数据的存储、共享、分析与运用的硬件和软件建设,全面提升自己的征信和风控能力,以适应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要求。

5.保护消费者权益。互联网金融产品与服务的消费者,既包括借款人,也包括投资者。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上,消费者权益主要涉及资金安全、信息透明、投资收益和隐私保护等,其中最重要的是资金安全。因此,互联网金融平台应该把保护消费者权益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清晰界定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及时提示业务风险,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等。

二、大力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

普惠性使互联网金融能够深植于由众多小微企业和中低收入人口构成的“长尾市场”。“长尾市场”的需求潜力大,但其结构“小散乱”,该市场上的投资者在许多方面是不合格的。如小微企业和中低收入人口的金融知识欠缺,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较弱,他们的决策具有较大盲目性,容易遭受误导、欺诈和不公正待遇;互联网金融平台上资金融通的金额小、笔数多,消费者没有足够动力对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监督,由此产生的“搭便车”和“内部人控制”问题更加突出;“长尾市场”中的个体非理性或个体理性之集合并不能导致集体理性,互联网金融存在内生的不确定性等。因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不可或缺,要及时补课,不断加强。

首先,要从国家层面构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体系。在美国,美联储设立了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并由其下设的金融知识办公室专门负责投资者教育;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也设立了投资者教育及援助办公室,专门负责投资者教育和投资者权益保护。我国可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把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提升到国家层面来统一规划、落实和规范。

其次,在全社会开展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要大力普及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甚至要从娃娃抓起,为中老年人补课,让身处互联网时代的所有居民都尽可能地熟悉互联网金融的基本内涵、基本技能、基本场景、基本法规,并且能够接受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所必需的理念和文化。

第三,优化整合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资源。从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到微观主体,都要积极优化整合各种教育资源,努力提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的实际效果。例如,要把互联网金融纳入不同层级的国民教育之中,举办大讲堂和培训班,发放宣传册,播放视频节目,推出学习型游戏和体验场景,组织相关知识和模拟投资大赛,设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模拟法庭……通过多层次和全方位的消费者教育,从根本上提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理性借贷、识别风险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三、积极推进互联网金融监管创新

针对互联网金融平台从事超出经营范围或未经许可的金融业务,特别是互联网金融平台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或游走在创新与监管的灰色地带等监管缺失导致的混乱局面,依传统的思维和方法尤其是简单地以行政手段加强监管,虽能扼制互联网金融风险频发的势头,但并不能实现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长治久安”。这是因为,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不是要把优胜劣汰的竞争市场转变为严格管理的动物园,而是要通过监管创新,营造生机勃勃和规范有序的良好环境。

积极推进互联网金融监管创新,目的是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可在四个方面多下功夫:

(1)适度监管,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有足够的包容性,对创新行为不能过于严厉,更不能简单地用行政手段进行封杀。

(2)一致性监管,不论是哪一类互联网金融平台,只要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就必须接受基本一致的市场准入政策和审慎监管要求。

(3)协同监管,在金融分业监管体制下,“一行三会”既要有分工,也要有协作,以避免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相互推诿或“三不管”;同时,协同监管还要求企业内控、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相辅相成,形成多层次有机整合的监管构架。

(4)创新监管,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隐蔽性、传播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要设定新的监管原则和监管指标体系,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方法,借助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加强国际合作,使互联网金融监管不留空白、及时到位,能够达到预期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通过在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过程中的实践与探索,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创新模式已经浮出水面。一是借鉴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提出的“监管沙盘”模式,结合基本国情,通过设立“缩小版”的真实市场,允许互联网金融产品、服务和渠道的大胆创新,在试错中及时发现相关的缺陷和风险,同时有针对性地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和主要措施。一旦时机成熟,就将“缩小版”的真实市场拓展为全国性的真实市场。二是在我国金融实行分业监管和不同互联网金融业务相互交织的背景下,中央在专项整治方案中提出的“穿透式监管”模式,即在互联网金融业务链条的关键环节嵌入监控探针,透过金融创新的表象来分析金融业务的本质,强化监管的深度、广度和频度,进而解决“铁路警察,各管一段”,或是“谁的孩子,谁抱走”,又或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等互联网金融监管过程中“没人管”和“谁来管”的问题。“监管沙盘”模式和“穿透式监管”模式的优势正在逐步显现,但还需要从理论与实践上进一步完善。

四、正确引导金融科技发展

金融科技(Fintech)源于发达经济体,互联网金融(Internet Finance)则是我国本土化的名称,二者的内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如果说互联网金融的基因是“互联网技术+金融”,那么金融科技的基因就是“科学技术+金融”。金融科技是互联网金融的升级版,它不仅基于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而且还将电子货币、区块链、生物验证、智慧合同、人工智能以及虚拟现实技术运用到金融活动中去,从而得以进一步降低资金融通成本,提高金融活动效率,甚至重新塑造整个金融业。

从2013年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到今天互联网金融开始升级为金融科技,这样的“中国速度”让世界为之惊叹不已。尽管如此,我国金融科技还是处于探索和初步发展阶段,如何正确引领金融科技发展,仍有不少理论与实践问题需要思考。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升级版,金融科技的本质也是金融。因此,科技金融的发展不能违背金融规律,不能放松金融风险防范,不能忽视必要的审慎监管。只是炒作“科技+金融”的概念,或是将科技要素简单地与金融业务捆绑,或是在风险管理中硬性嵌入不成熟技术等,这些都是彻头彻尾的伪金融科技。在实践中,如果不对伪金融科技加以限制和打击,就会造成“金融风险+技术风险”的风险倍数放大,其后果将是十分严重的。

与互联网金融相比,金融科技的主要商业模式、业务流程、产品与服务以及风险特征并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它对互联网金融的升级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科技的进步与应用。鉴于此,从互联网金融升级为金融科技没有必要“摸着石头过河”,金融科技发展也没有必要交大量学费“试错前行”。金融科技发展应该以现有的互联网金融为基础,充分汲取过去的经验教训,具有前瞻性地对金融科技发展进行顶层设计、全面规划、行业布局、业务创新和风险管控,进而以较小的代价和风险取得较好的实际效果。

科技进步给金融业注入了新的动力,但“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先进技术如果在金融领域运用不当,就会使金融风险的传导性更强、波及面更广、传播速度更快,很容易导致灾难性的金融危机。因此,在处理金融科技发展过程中安全与发展、风险与监管的关系时,应该更加重视金融科技安全和提高科技金融监管有效性,以金融科技的“稳中求进”替代互联网金融的“异军突起”;同时要坚持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探索金融科技的监管方法,构建起对金融科技领域全覆盖、能够及时预警和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金融科技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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