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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文苑 | 司法的惯性

2017-02-07 独行客 张家港法院


 


阎学通的《历史的惯性》读完已经有一段时间了,他在预测今后十年的国际形势时如是说:“历史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惯性,在人没有创造出强于历史惯性的力量之前,历史将沿着既有的轨道发展。未来十年历史的惯性有利于中国的崛起,中国能否借助这个惯性加速崛起则取决于我们这代中国人。”着实让吾辈欢欣鼓舞,精神振奋,但回望身处的法院,司法的惯性不仅让人忧心忡忡。


长期以来,司法沉浮于社会潮流中随波逐流,亦步亦趋,表面上看始终高举着公平正义的大旗,实际上未能发挥司法的终局作用,守住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肩负着惩恶扬善、匡扶正义、弘扬正气的神圣使命,法院的政治地位、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不能说不高,成为法官不仅要通过千人竞逐的国考,还要经过万人折腰的司考,可谓不易,但现实生活中,法院其实是社会分工下的一种职业而已。


很多人把当前的司法困境归罪于我们的体制,嚷嚷着搞什么西方式的司法独立,否定基本的政治制度,其实按照马克思关于法律本质的基本观点,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也是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我们的司法审判依据的是共产党领导下制定的法律制度,司法的宗旨和目标与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建设的是一致的,理应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建设大局,与国家的大政方针合拍共振。


但我们很多人把党的领导狭隘的理解为一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况且同级地方党委、政府都是法院的衣食父母,无论是人事安排、晋级晋职,还是人头经费、日常开支,以及装备保障和基本建设等等,都离不开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法院也免不了“有奶便是娘”的俗套,因为大家都明白:没有柴米油盐,到哪都揭不开锅。所谓的“一府两院”也只能是纸上写写,嘴上说说,心里想想而已,法院不仅要对党委、政府惟命是从,沦落为地方管理的工具,成为地方保护主义的保护伞;而且要对政府要害部门点头哈腰,无论哪里卡一卡,法院都要吃不了兜着走。


为了牵制地方党委、政府,上级法院超越了宪法规定的对下级法院的监督职责,加强了对下级法院的领导,借助异地交流的契机,揽下了下级法院一把手的实际任命权,按理说,法院不是院长负责制,但现实中与政府机构的行政长官负责制并无二致,强化一把手的监督管理,有利于司法政策的上情下达,增强司法的统一性,削弱法院的地方依附性;与此同时,上级法院加强了对下级法院的考核评比,以行政化的方式作为管理下级法院的重要手段,为了数据、排名和评先,唯上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下级法院与上级法院明的、暗的沟通、请示已经成为了常态,于是乎,当事人宁愿上访,不愿上诉,形成不必要的缠讼、缠访和纠缠法官的现象。


另外一个就是财和物的垂直管理,试图保障法院的财务自由和法官的工资待遇,但我们的国家幅员辽阔,各地的情况迥异,生活水平十分悬殊,即使是同一地区不同法院或者是同一法院不同时期,对财和物的需求也存在很大的不同,以垂直管理的行政化来抑制或取代地方管理的行政化,并没有改变司法行政化的现状,都难以摆脱行政管理的桎梏,不足以解决当前的困境,而且情况更加复杂,本来地方法院还可以向地方上争取争取,结果可能出现上头管不了、地方不搭理的尴尬境地,而且会像“风箱中的老鼠——两头受气”。


事实上,司法的地方化管理并没有有些人描写的不堪,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律体系的完善和文明程度的提高,地方党委、政府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个案的保护,一时干扰司法活动的现象已经大幅减少,改善司法环境,支持法院建设,促进公正司法成为了党委、政府的一个重要选项,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党委、政府越来越依仗法治手段治理经济社会,更加希望通过司法途径终局一些困扰的疑难杂症,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考量宪法对法院的职能定位和司法的基本原则,无疑是切合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而公平正义理应成为法院和法官的追求,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下,法院应万变不离其宗,依据法律居中裁判,始终保持审判的独立性,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显现司法的力量,这是法院立足的根本,也是法院最大的政治,而不是随波逐流,亦步亦趋,沦落为一地一时的工具,长此以往势必会失去信任的基础和人民群众的支持,现实中法院和法官的负面新闻不在少数,受到质疑和猜忌的现象层出不穷,这种惯性倘若不能及时制止,案件的审判和法官的执法将愈加艰难,司法的权威将逐渐丧失,这绝不是危言耸听。


当下的顶层决策试图扭转司法的惯性,但无法回避司法审判的独立性问题,虽然我们不是西方三权分立式的司法独立制度,但独立审判依然是审判规律的必然要求,保障审判的独立性不仅是法院而且是整个社会当前面临的重大抉择,大概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其一是法官的主体地位。法院是通过法官审理案件来行使国家的审判权,法官当仁不让处在法院的塔尖,只有在法院其他岗位(包括院庭长)都在为法官服务的时候,才能凸显法官的主体地位,而现实中的法官却处在被管理的地位,员额制改革解决了法官不办案的问题,但没有解决法官行政化管理问题,表面上看所有的员额法官是同等的,实际上能力、水平和质效有着很大的差距,仍然要通过行政化的手段进行管理,安排岗位,分配案件,绩效考核。所谓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好像法官执业有法律保障,其实“考核不称职”就是法定事由,因而法官入额也不能一劳永逸,时刻面临着淘汰的风险。


法官履行审判权时当然要战战兢兢,如履薄冰,但非行政化管理下的诚惶诚恐,危如累卵,法官没有主体地位,就没有办案的自觉意识,不会当作自己的事去做,只能是为稻粮谋,出于良心,审判时势必会瞻前顾后、留有余地,特别是疑难复杂或者闹访缠讼的案件不敢当断则断,当判则判,担心上诉率、发改率等质效考核,害怕信访上访、人身攻击等事件的发生,宁愿“坑蒙拐骗拖”的“和稀泥”。明明规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现在的人多精明,倘若知道自己会赢,赢多少,谁还会同意调解;有,也是知道法院执行难,拿点是点,损害的还是司法的公信力


其二是法院层级的独立性。《宪法》127条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下级法院的关系是审判工作的监督关系,主要体现在两审终审制的基本诉讼制度上以及审判业务的指导上。但是上级法院不是这样认为的,高级法院想着管着多少家中级法院、多少家基层法院,中级法院想着管着多少家基层法院,而随着人财物垂直管理的实施,上级法院通过人事任免、二审案件审理、审判管理、绩效考核以及各种规范要求等渗透到了下级法院的各个领域,上下级法院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更加明显,很多当事人是明眼人,一看就知道上下级法院是合穿一条裤子的,不愿上诉,宁愿上访;即使上诉,也是将信将疑。


上级法院改发下级法院的案件其实是一件很正常的事,这是两审终审的职责所在。曾几何时,上诉率或是服判率成为了考核的指标,这不是法官能够决定的,更多的是司法公信力出现了问题;现在的改发率考核看似很有道理,但无论是出现新证据,还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裁判不公以及程序性差错,只能说明法官的能力、水平和认识上有待总结提高,只要不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当然不属于错案责任追究的范围,这样的考核只是强化了行政权力,无助于审判的独立性。


其三是生效裁判的终局性。这是整个社会对司法审判的定位问题,也是审判独立的最大困境。大家都在说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实人人都可以质疑法院的司法,从法院自身的审判监督、党委政府的信访督办到社会舆论的大众审判,生效的裁判没有自觉履行的比比皆是,所谓的防线早已是千疮百孔。我国宪法规定,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但在现实中只是国家的一个职能部门,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还不如行政机关,毕竟行政机关还有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行政管理职权,这就是整个社会对法院的角色定位,这样的定位决定了司法裁判的实际效力,强制性和权威性就会大打折扣,司法的教育、示范、引导、评价功能作用也发挥了了,更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案多人少、执行难等困扰法院长期发展的疑难杂症。


正好最近看到一篇有关美国司法的介绍,原以为美国没有什么案件执行难的问题是强大的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不尽其然,从大事件来看,1930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决佐治亚州政府无权强行迁移印第安人,最后成为一纸空文,印第安人被迫离开家园,走上血泪之路。1954年最高法院判决种族隔离违宪,甚至动用军队护送黑人小孩入学,州长却把学校关了,直到多年之后民众的觉醒和抗争才真正废除种族隔离。从小案件来看,美国法院仍有很多裁决也是不了了之的,但会形成类似的信用“污点”,当然也有因民事藐视法庭行为被监禁。对此,美国大法官斯蒂芬·布雷耶如是说,法治的权威需要慢慢来,需要法官与法律共同体以及整个社会对话,这个过程就是解释、解释、再解释。


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司法惯性也不是一天成就的,改变司法的惯性当然不会一蹴而就,我们不能冲到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线,做一些看似很热闹其实是吃力不讨好的事情,而是要从根子上下功夫,做好自己的司法审判,守住公平正义的底线,更要象斯蒂芬·布雷耶所言,法官永远站在悬崖边上,做不受欢迎的事情,需要不断地与社会对话,扭转整个社会对法院的定位,形成司法裁判终局性的认同,这样的惯性过程或许是漫长的、艰辛的,但这是我们必须要承受的。





祥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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