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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30天 普通程序案件独任审——回民区人民法院积极推进新民诉法的适用



独任审理



近日,回民区人民法院适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彭某向被告梁某供货,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金额为9千余元,约定定期还清,债务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还款,被告未予理会,原告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遂诉至回民区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发现被告下落不明,按照新民事诉讼法将公告期限缩短为30天的新规定,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告送达了相关诉讼材料。经承办法官阅卷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符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关于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由此决定以独任方式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下一步,回民区人民法院将积极探索,充分释放制度活力,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以最少的司法资源最大限度地实质性化解纠纷,实现简案快审,提高审判效率,增强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满意度。


法 条 链 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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