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州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中,快来说说你的想法!
《肇庆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正式印发实施
为规范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提出了工作指引
端州区政府高度重视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
迅速行动,多次召集组织各职能管理部门
召开联席会议,根据市级文件要求认真制定
《端州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进一步细化各职能管理部门职责分工
进一步明确和梳理管理流程
目前正向社会征求意见中
一起来看看这份《实施细则》
提提意见吧~~
《端州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根据《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7〕15号)精神,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的监督与管理,保障中小学生安全健康成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在我区行政区域从事校外托管服务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一、托管机构的行业定位
(一)本办法所称托管机构,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在学校以外的合法安全的场所举办的,受中小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间专门为中小学生提供午餐、午休、晚餐等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二)托管机构不得开展文化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活动,不得开设全日制班招收中小学适龄学生及学龄前幼儿,不得接受住宿过夜,也不得从事与托管工作无关的其他业务。
(三)如需要开展文化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活动的,须按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标准到相关部门办理许可证照,并确保开展文化教育培训、学习辅导活动与托管服务互不影响。
(四)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自行设立、合作设立等方式设立上规模的托管机构,并逐步成为托管机构的主要力量。
二、设置标准及服务要求
(一)选址要求
1.托管机构必须远离污染区和危险源,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活动。
2.禁止在厂房、地下室、仓库、违法建筑或者危险建筑等类型的建筑物内开办托管机构。
3.所在房屋建筑性质应为非住宅的民用建筑。在住宅性质的建筑内开办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要求。
4.应设置在符合房屋结构安全标准建筑物的地上三层以下(含三层)楼层内。
5.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上,且容纳托管学生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6.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处理区、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二)安防技术标 29 39997 29 11866 0 0 2582 0 0:00:15 0:00:04 0:00:11 2581及要求
1.托管机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学生和员工的人身安全。
2.托管机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产品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经检验或认证合格,并防止造成对人员的伤害。
3.托管机构应当在正门外、大门口、室内人员集中区域(睡室、就餐区等)以及储藏室的出入口、食品粗加工区域、烹调区域、面点间、专间(配餐间、专用操作场所)、洗消间、食品原料仓库等重要区域设置高清以上(含高清)视频监控设备,并在方便家长观看的对外开放场所醒目位置,例如校门口、保安亭外、家长接送孩子的等候室或休息室等安装42寸以上或投影仪等展示设备,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大门口应当设置对进出人员身份识别的出入口控制通道设备,监视和掌握区域内治安秩序和人员出入、活动等情况。
4.托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保安或门卫值班人员,在场所入口处放置钢叉、防暴盾牌、钢盔、警棍、防割手套等防暴器材。
(三)消防技术标准及要求
托管机构的消防设计、场所设置、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装修材料、消防管理等必须符合国家及相关部门的有关技术标准,保障受托管学生的安全。
1.消防设计要求。
(1)托管机构主要服务对象为中小学生,其消防设计应参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中有关公共建筑、儿童活动场所的要求执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包括平面布置、建筑构造、安全疏散、内部装修、消防设施设置等方面内容,对于新建建筑还应包括总平面布局、耐火等级、灭火救援设施、消防用电及电气防火等内容。
(2)托管机构取得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标准许可证照的,其教学部分的消防设计应当参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中有关人员密集场所、教学楼的要求执行。
2.场所设置要求。
(1)托管机构应当设置在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与建筑周边消防车道的距离不得超过50米,场所周边150米内应有1个市政消防栓。
(2)每层应当设置2个以上疏散楼梯,首层应设置不少于2个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设置在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且人数不超过50人,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少于5米,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米。与内走道相连的疏散楼梯应当设置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
(3)托管场所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当采取不开设门窗洞口的实体墙与其他功能完全分隔,且至少有1个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独立设置。
(4)托管场所如设置厨房的,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与连通的其他功能场所进行分隔,隔墙上需要开口的位置,应当设置乙级防火门。实施防火分隔与食品卫生“明厨亮灶”要求有冲突的,可通过视频监控的方式展示后厨的食品安全状况。厨房内燃油、燃气管道应当采用符合国家燃气规范的金属管道,并配置扑灭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火灾的灭火器。
3.安全疏散要求。
(1)各房间的疏散门不少于2个。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时,可设置1个疏散门。相邻2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当小于5米。
(2)疏散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米。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米。每张床铺应至少有一边设置通道,通道单边有床时的宽度不小于0.5米,通道双边有床时的宽度不小于0.9米。
(3)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且紧靠门口内外1.4米范围不应设置踏步。
(4)不得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防盗网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确需设置的,应在内部设置易于开启的装置。
4.消防设施要求。
(1)托管机构根据建筑的规模和性质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消防设施。按照规定不需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托管机构,每层应设置不少于1个消防软管卷盘。按照规定不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每个房间、疏散楼梯应当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及手动报警装置。床位49张以下的,每120平方米配置2具3公斤以上ABC类干粉灭火器;床位50张以上的,每120平方米配置2具5公斤以上ABC类干粉灭火器。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米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应当配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疏散门的正上方应当设置“安全出口”标志,疏散走道、楼梯间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且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2)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命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5.装修材料要求。
场所内不得使用可燃、易燃材料和有毒材料进行装修,装修材料必须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并符合《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的要求。
6.消防管理要求。
(1)托管机构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托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消防工作规划;确保本单位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问题;保证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使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完善消防设施;支持配合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进行灭火救援应急演练;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2)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四)食品安全及卫生要求
1.实行自行配餐的托管机构,需依法设置食堂,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2.食堂的面积应当与就餐人数、加工和供应品种及数量相适应。食品处理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就餐人数人均面积不少于0.2平方米。
3.食品处理功能区间及布局要求。
(1)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集中分餐的操作专间,以及食品库房、更衣、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外,其它场所均设在室内。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食品处理区面积不小于30㎡,就餐人数人均面积不小于0.2㎡;加工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2)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有给排水系统;墙壁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门、窗应当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与外界相通的门能够自动关闭;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食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吊顶间缝隙应严密封闭)。
(3)粗加工操作场所根据加工品种和规模相应分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和水产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配备能正常运转的餐具和工用具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其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食堂的餐饮具应采用热力消毒(因材质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用具,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4)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带盖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与外界相通的门、窗应有空气幕或纱帘、纱窗等防尘、防蚊虫设施;与外界相通的排水沟出口、排气口安有网眼孔径小于1c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库房的门装有防鼠设施(如设不低于60cm的防鼠板或木质门下方以金属包覆)。可以自动闭合的密闭非木质门,不需安装防鼠板。
(5)分餐专间内不设明沟,地漏带水封;专间墙裙铺设到顶;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专间内设有独立空调设施、工用具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施和与专间面积相适应的空气消毒设施。特殊情况只能使用中央空调的,必须在专间空调出风口安装空气净化过滤装置;专间入口处设置具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4.自行配餐的托管机构,应当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做好采购台账记录并保留不得小于2年,不得购买来源不明的食品和原料,每日把采购的主要食品进货单据须上传到食品药品监管追溯平台。建立食品留样制度,并配备食品留样的专用容器和设施,每餐的各种主副食品必须分别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并在冷藏条件下保存48小时以上,以备查验,每餐次留样需拍照记录并上存到食品药品监管追溯平台。
5.由其它餐饮服务单位提供配餐的托管机构,提供配餐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取得许可类别为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相关许可证。
6.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卫生管理义务:保证托管环境、生活用品的卫生,严防传染病;就餐环境、餐具等应符合卫生要求,实行分餐;配餐合理,营养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学生营养标准,每周制定食谱,并在就餐场所公示;不得制售冷荤凉菜等易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
(五)传染病防控要求
1.托管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托管机构发现传染病患儿应当及时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报告,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带离机构进行诊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2.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托管机构应当加强预防控制措施。
3.托管机构发生聚集性传染病疫情,应立即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疾控机构接到相关报告后要立即核实情况,发现聚集性疫情马上开展调查处置工作,提出 44 39997 44 17626 0 0 3205 0 0:00:12 0:00:05 0:00:07 4101应的防控措施,并及时指导托管机构做好消毒隔离工作,同时要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4.加强信息沟通。教育部门、卫生部门和相关托管机构一旦发现学生中出现聚集性传染病疫情,要立即互相通报相关疫情信息。
(六)行业服务要求
1.托管机构必须要按照有关程序申请开办、持证经营。要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加强对托管场所的食品卫生安全、消防安全和人身安全管理,确保学生校外托管工作依法、安全、有序运行。
2.托管机构要安排专人接送托管学生,确保学生从学校到托管机构往返的安全;如需使用机动车辆接送学生的,应当具有与其接送学生人数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和校车驾驶员;未接到托管学生的,应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并积极查找。
3.托管机构管理者与工作人员应当无违法犯罪记录,身体健康,没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管理者和工作人员应当体检上岗,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每年复检一次。
4.工作人员数量与受托的中小学生人数应当相匹配。规模在3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3名以上管理人员,之后每增加20人,至少应当增加1名工作人员。学生午休时每个睡室始终要有专门工作人员跟班看管,其他活动时间也要有专门工作人员现场看管。
5.托管机构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及其他突发卫生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立即向食品药品、卫生和教育等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及其学校,防止事态扩大。
6.托管机构应当预防和避免暴力事件,保护托管学生不受人身伤害。出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救助托管学生,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迅速报告公安等有关部门。
7.托管机构应当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并将学生名册及专门接送人员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在开学后1个月内提交学生所在学校和所在街道办。如托管学生及接送人员有变动的,应及时报送变动情况。
8.托管机构应当与托管学生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委托协议,明确委托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9.托管机构可为托管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分散托管期间的各种风险。
10.托管机构在委托协议履行期限内停止托管服务的,应当提前一周书面告知托管学生及其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退还委托协议剩余期限的托管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向所在街道办和教育、民政部门报告,说明停止托管服务理由以及退还托管费用等情况。
11.托管机构必须在经营场所的显眼位置悬挂开办批文、证照、收费标准、章程、管理制度等,实行亮证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三、申办、变更、注销及年审基本程序
(一)申请开办托管机构,按以下基本程序办理:
1.向区民政局申请托管机构名称预先核准,核准通过后,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到区教育局递交《端州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申报筹设表》,由区教育局组织民政、住建、食品药品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到申请设立的托管机构进行实地检查。经现场勘验合格后,由区教育局根据参与现场实地检查各相关部门的检查意见,出具同意筹办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举办者并说明理由。
3.独立建造的托管机构按以下要求办理消防手续: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且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托管机构应当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消防备案手续;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或者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托管机构,由消防部门进行检查后出具书面检查结果。非独立建造的托管机构,应当以所在建筑的规模和性质来确定是否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或消防备案手续。
4.申办餐饮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5.持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消防备案手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端州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申报设立审批表》(一式两份)及机构章程(一式两份)向区教育局申领同意开办通知书。
6.凭同意开办通知书到区民政局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7.凭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
8.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区教育局报告,然后亮证经营。
(二)申请单位名称、场地、举办者变更,按以下基本程序办理:
1.名称变更
(1)举办者提交《端州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变更登记表》原件(一式两份)、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新章程原件(一式两份,签名并加盖公章)等资料到区教育局申请变更审查。
(2)举办者自区教育局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提交《端州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变更登记表》原件、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原件、新章程原件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所需的其他资料到区民政局办理变更登记。
(3)举办者到区食药监局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
(4)持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区教育局报告,然后亮证经营。
2.场地变更
(1)举办者提交《端州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变更登记表》原件(一式两份)、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新章程原件(一式两份,签名并加盖公章)、新场地使用权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建筑设计平面图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到区教育局申请变更审查。
(2)区教育局组织民政、住建、食品药品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到新场地进行实地检查。经现场勘验合格后,由区教育局根据参与现场实地检查各相关部门的检查意见,出具场地变更批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举办者并说明理由。
(3)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且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托管机构提交场地变更批复原件到区消防大队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消防备案手续,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或者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托管机构,由区教育局函告消防部门进行检查、出具书面检查结果。
(4)持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消防备案手续)到区教育局领取《端州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变更登记表》。
(5)举办者自区教育局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提交《端州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变更登记表》原件、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原件、新章程原件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所需资料到区民政局办理变更登记。
(6)举办者到区食药监局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
(7)持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区教育局报告,然后亮证经营。
3.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变更
(1)举办者提交《端州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变更登记表》原件(一式两份)、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新章程原件(一式两份,签名并加盖公章)、新举办者身份证、新举办者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资料到区教育局申请变更审查。
(2)举办者自区教育局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提交《端州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变更登记表》原件、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原件、新章程原件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所需的其他资料到区民政局办理变更登记。
(3)举办者到区食药监局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
(4)持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区教育局报告,然后亮证经营。
(三)托管机构因解散、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被责令关闭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营业须进行注销登记,按以下基本程序办理:
1.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不损害托管学生利益的前提下完成相关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其他活动,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2.举办者提交《端州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注销审批表》(一式两份)、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区教育局申请注销审查。
3.举办者提交《端州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注销审批表》原件、财务债务清算证明材料、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原件、机构公章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所需要的其他资料到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
4.举办者到区食药监局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四)托管机构每年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年度检查,按以下基本程序办理:
1.每年1—6月份为年度检查时间,由区民政局通知托管机构做好年度检查工作。
2.托管机构每年3月31日前向区教育局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并由教育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工作报告。
3.区教育局根据受审核托管机构的数量,抽选20%-30%函告区消防大队、区食药监局、区住建局、各街道对托管机构的硬件配套设施、内部管理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审核。
4.区教育局将年审结果进行汇总整理,将年审结果函告区民政局,区民政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出具托管机构的年度检查结果,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5.对“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托管机构,区民政局发出整改意见书,由区教育局协调相关部门督促托管机构限期整改。对“年检不合格”的,区民政局可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整改期结束后,托管机构应当向区教育局报送整改报告,由区民政局根据区教育局的意见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者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托管机构,由区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四、监督管理职责
托管机构实行教育部门牵头、属地管理、相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区人民政府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公安、民政、住建、卫生、城乡规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法制等部门及街道参加的托管机构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教育部门,负责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联合检查整治行动,形成日常监督管理的工作合力。
(一)各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1.教育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职能部门对托管机构进行联合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校外托管机构的设立进行初审,并对变相开展有偿教育辅导、幼儿托管等行为进行检查;指导学校加强对受托学生的纪律与安全教育,发动学校家长委员会对托管机构进行监督,引导家长选择规范的托管机构进行托管。
2.民政部门负责托管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对托管机构实施年度检查,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管理规定对托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取缔无证托管机构,撤销年审不合格、不符合要求的托管机构。
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托管机构举办场所的房屋安全监督管理。
4.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托管机构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公安派出所、街道办开展托管机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5.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协调市卫监所、市疾控中心等职能部门对托管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6.公安部门负责对托管机构的安保设施及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派出所开展托管机构检查工作。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从事学生接送服务的车辆及驾驶员按《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行监督管理。
7.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对托管机构场所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规划行政管理。
8.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托管机构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依法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9.发改部门负责对托管机构的收费公示或明码标价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10.法制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制定托管机构管理办法提供法制指导,参与研究托管机构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审核有关工作措施和建议。
(二)街道办落实辖区管理责任,指导监督本辖区托管机构依法办证、规范经营,落实社区居委会对托管机构实施网格化动态监管,掌握经营动态,协助职能部门开展相关整治工作,转办、协调跟进相关投诉事项,每月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本辖区托管机构新增、违规开办及群众投诉等情况。
(三)社区居委会应当将托管机构纳入本社区的安全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加强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落实网格管理员责任,开展常态化巡查,发现无牌无证或其它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报告所在的街道办及有关部门,协助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每月定期向所属街道报送托管机构新增、整改及违规开办等情况。
(四)学校应当加强对受托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时掌握校外托管学生的有关情况,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其他不利于学生成长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五、相关要求
1.教育、民政、公安、消防、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职能部门和街道办应当加强托管机构的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教育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联合检查,集中整治违法违规行为。
2.托管机构在审批、登记时弄虚作假,或违反食品安全、房屋安全、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管理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并向教育部门报告。
3.托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受托学生监护人可向相关职能部门投诉。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投诉后,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调查处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各公办学校和教职员工不得开办托管机构,不得为托管机构提供宣传广告推介平台或招生,公办教师不得在托管机构内兼职或参与有偿家教。否则,由教育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工作不力而导致严重后果的,要实行责任倒查,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实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我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暂行办法》(端府办〔2015〕6号)同时废止。
相关流程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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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端州区教育局
地址:肇庆市古塔中路2号
电话:2235180
传真:2279186
邮箱:dzjyjjyg@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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