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不全?那就别运营载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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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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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委执法局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网约车专项整治,现场查处多宗违章。
天河客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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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
现场查处粤A8A5**、粤AF05***、粤A6VF**三台网约车违章。
其 中
粤A6VF**当事司机以自己名义在滴滴平台注册,却使用他人名下车辆运营,执法人员依法予以查处
流花地区
执法人员对一台粤A9WS**小轿车例行检查,车上有1名乘客,表示通过滴滴平台联系上该车。司机现场无法出示本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违章立案处理。
法律法规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违法条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条
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违法条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十二、十三条
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
违法条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
违法条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从事网约车经营,必须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做到人员、车辆、平台公司三方符合准入标准,并持证上岗。
出处:广州交通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