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实务 |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下关于广东省企业延迟复工通知的解读和建议
继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7日发布的《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28日发布《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载明:
“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广东省延迟复工的通知发布后,很多企业就通知内容的理解与适用存在诸多疑问,现笔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就企业较为集中关注的问题进行分析解读并提出相应建议,供企业参考。
《通知》载明,该《通知》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作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二)停工、停业、停课;……。”因此,《通知》是在国务院办公厅所作《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基础上,针对广东省实际情况依法作出的紧急防疫措施,旨在“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
故《通知》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同时适用,且广东省企业应当按照《通知》规定时间进行复工,即复工时间不应早于2月9日24时。
根据《通知》第一条所载,不早于2月9日复工的企业不包括:
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换言之,该等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的规定,积极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如前所述,《通知》系广东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紧急防疫措施,相关企业应当予以严格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第六十六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第六十七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六十八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如相关企业未按照《通知》规定安排复工,在满足相应法定条件时将被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目前对此有较大争议,广东省人民政府以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亦未对此予以明确。笔者参考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1月28日对此问题作出的答复(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27日发布通知,该市企业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9日,其通知内容与《通知》高度一致,具有参考意义):“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的需要,属于休息日。”
如上所述,延迟复工期间属于紧急防疫措施项下的休息日,企业不应要求员工以带薪年休假进行冲抵。但若2月10日起员工因疫情原因未及时复工,企业可与员工协商一致,预先安排其带薪年休假。
目前对此有争议,广东省人民政府以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亦未对此予以明确。笔者参考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此问题作出的答复:
“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的答复也相对比较模糊,企业无法准确把握如何计发延迟复工休息期员工工资。对于延迟复工休息期员工工资支付问题,笔者分析如下:
首先,延迟复工期间属于休息日,而依据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员工如在休息日休息则不计发工资(区别于法定休假日期间员工休息应当计薪)。因此,原则上在延迟复工期间,企业无需向员工发放工资。
但笔者从谨慎角度考虑,鉴于企业系因广东省人民政府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处于无法复工即停工停产的状态,以及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20年1月25日发布《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五条: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建议企业即使在延迟复工休息期间,仍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予以支付。最后,如广东省或省内各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最新通知明确延迟复工休息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以最新通知为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三条“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如企业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因此,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的员工在1月31日至2月9日期间正常上班,企业不能安排补休的,则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不可强制,可与员工进行协商。经协商员工同意在家办公,企业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由企业给予补休或支付不低于员工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内容均系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广东省目前发布延迟复工通知所进行的解读和建议,如有新的或进一步的政策、通知发布,应以届时发布的相关政策、通知为准。
宗 媛 律师
zongyuan@shujin.cn
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公司法律事务、劳动人事争议、破产清算等专业领域法律事务。现担任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鹏程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富国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吉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或机构的常年法律顾问;曾先后为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通产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信达(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华建国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广东省煤炭工业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或单位提供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
申 振 律师
shen-zhen@shujin.cn
原系深圳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处理过劳动者诉巴士集团、沃尔玛、招商银行、平安银行等多起案件,曾担任首席仲裁员,处理过劳动者诉深圳市欧宝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晓灶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几起重大劳资纠纷案件,在处理劳资纠纷案件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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