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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分类标准(3类标准)

2017-01-01 逸品堂


第三方支付的分类主要有三种:

一是央行《办法》中对第三方支付的分类;

二是根据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的主体性质进行的分类;

三是根据支付服务的不同业务属性进行的分类。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的分类




1网络支付



所谓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网络支付以第三方支付机构为支付服务提供主体,以互联网等开放网络为支付渠道,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各商业银行之间的支付接口,在商户、消费者与银行之间形成一个完整的支付服务流程。网络支付还有多种模式,以下是对各支付模式的详细分析。



支付关模式



这是电子商务中使用最多的一种互联网支付服务模式。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在网上商户和银行网关之间增加一个第三方支付网关,由第三方支付网关负责集成不同银行的网银接口,并为网上商户提供统一的支付接口和结算对账等业务服务。



虚拟账户模式



虚拟账户型支付模式是指第三方支付机构不仅为商户提供银行支付网关的集成服务,还为客户提供了一个虚拟账户,该虚拟账户可与客户的银行账户进行绑定或者对接,客户可以从银行账户等资金源向虚拟账户中充入资金,或从虚拟账户向银行账户注入资金。客户在网上的支付交易可在客户的虚拟账户之间完成,也可在虚拟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完成。


虚拟账户型支付模式加快了资金清算速度,减少了使用银行支付服务的成本。虚拟账户模式不仅具有支付网关模式集中银行支付接口的优点,还解决了交易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减少了用户账户机密信息暴露的机会;也解决了中国互联网支付的信用缺失问题。



2预付卡发行与受理


预付卡,是以先付费后消费为支付模式,以盈利为目的而发行的,可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有预付价值的卡,包括磁条、芯片等卡片形式。预付卡与银行卡相比,它不与持卡人的银行账户直接关联。


目前市场上流通的预付卡主要可分成两大类:

  1. 单用途预付卡:企业通过购买、委托等方式获得制卡技术并发售预付卡,该卡只能在发卡机构内消费使用,主要由电信、商场、餐饮、健身、美容美发等领域的企业发行并受理;

  2. 多用途预付卡:主要由第三方支付机构发行,该机构与众多商家签订协议,布放受理POS终端机,消费者可以凭该卡到众多的联盟商户刷卡进行跨行业消费,典型的多用途卡有斯玛特卡、得仕卡等。



3银行卡收单


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其中,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读入装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要素的各类支付终端,包括销售点(POS)终端、转账POS、电话POS、多用途金融IC卡支付终端、非接触式接受银行卡信息终端、有线电视刷卡终端、自助终端等类型;收单机构,是指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并向该商户承诺付款以及承担核心业务主体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本文所指的银行卡收单特指当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收单机构,通过受理终端为签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支付结算服务。



按第三方支付机构主体分类



研究第三方支付机构主体分类,是为了发现不同主体性质是否会影响监管政策的制定。根据主体性质的不同,有以下几种分类:



1支付机构独立性


  1. 独立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本身没有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也不参与商品销售环节,只专注于支付服务;

  2. 非独立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支付机构与某个电子商务平台属于集团联盟或者战略联盟关系,主要为该电子商务平台提供支付服务



2注册资本



  1. 国有控股第三方支付机构:指国有资本占控制权的第三方支付机构;

  2. 国有参股第三方支付机构:指在企业股权结构中有国有资本,但国有资本不占控制权;

  3. 民营第三方支付机构:指全部资本由境内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4. 外商独资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5. 中外合资第三方支付机构:指外国投资者和中国境内投资者共同出资的企业



3业务范围


  1. 单一业务支付机构:只从事某一类别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如只从事银行卡收单的杉德,只从事预付卡的资和信等;

  2. 综合业务支付机构:指从事多样化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如快钱、通联支付等。


按第三方支付业务属性分类





1支付指令传输通道



指按支付指令传输所依托的信息网络通道分类。《办法》对网络支付的分类,就是按照这种方式。主要包括:互联网支付、移动网络支付、固话网络支付、数字电视网络支付。



2支付终端



根据支付指令发起方式分类,《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采用的是这种分类方法。主要包括:POS支付、PC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机顶盒支付、ATM机支付。



3支付距离


  1. 近场支付:不要使用远程移动网络,通过NFC、红外、蓝牙等其他技术,实现资金载体与售货机、POS机终端等设备之间支付指令传递,支付完毕,消费者即可得到商品或服务;

  2. 远程支付:支付的处理是在远程的服务器中进行,支付的信息需要通过网络传送到远程服务器中才可完成的支付。


4交易主体



  1. B2B支付,指第三方付机构为企业与企业间的资金转移活动提供服务;

  2. B2C支付,是指第三方支付机构为企业和个人间的资金转移活动提供服务;

  3. C2C支付:是指第三方支付机构为个人与个人间的资金转移活动提供服务



5支付时间



这种分类是按付款人实际转移货币资金的时间与交易完成时间的先后关系来划分的。在《办法》中规定的“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就是采用这种分类方式。主要包括:

  1. 预付支付:付款方在交易尚未完成前,需提前支付款项并由第三方支付机构给到收款方;

  2. 即时支付:指付款方在交易完成时已同步完成款项支付,并由第三方支付机构付给收款方;

  3. 信用支付:在交易过程中,由第三方支付机构独立或者会同商业银行为付款方提供垫资服务的支付行为。


6货币资金存储方式



  1. 卡基支付:以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和预付卡为主要支付工具载体去实现的各种支付服务;

  2. 网基支付:通过互联网、电话、手机等通讯终端实现基于账户(银行账户、第三方虚拟账户)的无卡(No card present)支付,这种类型支付通常不是通过读取卡片信息,而是通过密码来验证支付指令。卡基支付和网基支付现已成为我国个人使用最为广泛的非现金支付工具,对于便利居民日常收付,拓展个性化理财服务,促进旅游、消费、扩大税基,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7交易背景



  1. 有交易背景的支付:第三方支付机构服务的收付款人之间存在交易背景,如B2C支付、POS收单等;

  2. 无交易背景的支付:第三方支付机构服务的收付款人之间没有交易背景,如货币汇兑业务。



8信用中介功能





  1. 有信用中介功能的支付:第三方支付机构充当了信用中介的角色,在买方确认收到商品前,替买卖双方暂时监管货款的支付方式;

  2. 无信用中介功能的支付:第三方支付机构只作为单纯的支付服务中介,不承担信用中介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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