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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编发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2017年第六期

2017-05-04 商务微新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6号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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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4号

公布2017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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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2016年第84号

【发布日期】2016-12-1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有关规章,现公布《2017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2015年12月10日发布的《2016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同时废止。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6年12月10日


2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6号

公布2017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向上滑动,查阅全文)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2016年第86号

【发布日期】2016-12-3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和有关规章,现公布《2017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以下简称为目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2015年12月29日发布的《2016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同时废止。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列入目录的货物有44种,分别属于出口配额或出口许可证管理。


  (一)属于出口配额管理的货物为:活牛(对港澳出口)、活猪(对港澳出口)、活鸡(对港澳出口)、小麦、玉米、大米、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磷矿石、煤炭、原油、成品油(不含润滑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锯材、棉花、白银。

出口本款所列上述货物的,需按规定申请取得配额(全球配额或国别、地区配额),凭配额证明文件申领出口许可证。其中,出口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的,需凭配额招标中标证明文件申领出口许可证。


  (二)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为:活牛(对港澳以外市场)、活猪(对港澳以外市场)、活鸡(对港澳以外市场)、牛肉、猪肉、鸡肉、天然砂(含标准砂)、矾土、镁砂、滑石块(粉)、氟石(萤石)、稀土、锡及锡制品、钨及钨制品、钼及钼制品、锑及锑制品、焦炭、成品油(润滑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石蜡、部分金属及制品、硫酸二钠、碳化硅、消耗臭氧层物质、柠檬酸、维生素C、青霉素工业盐、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铟及铟制品、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等。其中,对向港、澳、台地区出口的天然砂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对标准砂实行全球出口许可证管理。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货样广告品需凭出口许可证出口。企业以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边境贸易和捐赠贸易方式出口汽车、摩托车产品,需申领出口许可证,并符合申领许可证的条件;企业以工程承包方式出口汽车、摩托车产品,需凭中标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申领出口许可证;企业以上述贸易方式出口非原产于中国的汽车、摩托车产品,需凭进口海关单据和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其他贸易方式出口汽车、摩托车产品免予申领出口许可证。


  (三)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出口以招标方式分配出口配额的货物和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消耗臭氧层物质、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等货物的,需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出口属于出口配额管理的货物的,由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省级)根据商务部下达的边境小额贸易配额和要求签发出口许可证。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出口本款上述以外的列入目录的货物,免于申领出口许可证。


  (四)铈及铈合金(颗粒<500μm)、钨及钨合金(颗粒<500μm)、锆、铍的出口免于申领出口许可证,但需按规定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五)我国政府对外援助项下提供的目录内货物不纳入出口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二、对玉米、大米、钨及钨制品、锑及锑制品、煤炭、原油、成品油、棉花、白银等货物实行出口国营贸易管理。

  继续暂停对润滑油(27101991)、润滑脂(27101992)和润滑油基础油(27101993)一般贸易出口的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企业凭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验放。其他贸易方式下出口管理仍按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2008年第30号公告执行。


  三、加工贸易项下出口目录内货物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属于配额管理的货物,凭配额证明文件、有效期内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和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其中,出口以招标方式分配配额的货物,凭有效期内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配额招标中标证明文件、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和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


  (二)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凭有效期内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有关批准文件、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和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其中,申领白银出口许可证需加验商务部批件;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成品油(润滑油、润滑脂和润滑油基础油)需凭有效期内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函申领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成品油(不含润滑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免于申领出口许可证。


  四、为实施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对不属于“一批一证”制的货物,出口许可证签发时应在备注栏内填注“非一批一证”。在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内,“非一批一证”制货物可以多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超过12次。12次报关后,出口许可证即使尚存余额,海关也停止接受报关。属于“非一批一证”制的货物为:

  1.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

  2.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

  3.补偿贸易项下出口货物;

  4.小麦、玉米、大米、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活牛、活猪、活鸡、牛肉、猪肉、鸡肉、原油、成品油、煤炭、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实行“一批一证”制,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


  五、为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对目录内部分货物实行指定口岸报关出口。


  (一)甘草出口的报关口岸指定为天津海关、上海海关、大连海关;甘草制品出口的报关口岸指定为天津海关、上海海关。


  (二)镁砂项下产品“按重量计含氧化镁70%以上的混合物”(海关商品编码为3824909200)的出口不再指定报关口岸,镁砂项下其他产品的出口指定大连(大窑湾、营口、鲅鱼圈、丹东、大东港、庄河)、青岛(莱州海关)、天津(东港、新港)、长春(图们)、满洲里为报关口岸。


  (三)稀土出口的报关口岸指定为天津海关、上海海关、青岛海关、黄埔海关、呼和浩特海关、南昌海关、宁波海关、南京海关和厦门海关。


  (四)锑及锑制品出口的报关口岸指定为黄埔海关、北海海关、天津海关。


  (五)对台港澳地区出口天然砂的报关口岸限定于企业所在省的海关。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6年12月30日



3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

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向上滑动,查阅全文)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电发〔2017〕26号
【发布日期】2017-1-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引领和推动我国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重要载体。自2011年开展示范基地创建工作以来,在服务电子商务相关企业、支撑电子商务创业创新和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为加强对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指导,现就“十三五”时期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实施“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创新示范基地发展模式,构建产业协同发展生态,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助力地方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二、发展目标


  按照国家电子商务“十三五”发展规划,结合地方电子商务和经济发展情况,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实施体制机制和政策创新,强化市场的主导作用,进一步激发示范基地和电子商务企业活力,实现创新引领,协调发展。争取到2020年,示范基地内电子商务企业数量达到10万家,孵化电子商务企业数量超过3万家,带动就业人数超过500万,形成园企互动、要素汇聚、服务完备、跨域合作、融合发展的电子商务集聚区。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承载能力,服务电子商务新经济。


  1.完善载体功能。围绕电子商务新经济发展需要,示范基地要创新运营服务模式,发挥市场主导作用,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向示范基地内企业提供营销推广、技术运维、仓储物流、安全认证、交易追溯、数据存证、法律财税咨询、专利申请代理等服务,打造产业链完整、功能齐备的电子商务产业基地。


  2.创新公共服务。整合政府和社会资源,完善线上线下协同的示范基地公共服务平台,打造便捷高效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鼓励依托示范基地率先制定和实施电子商务相关行业标准和服务规范,逐步推广。完善示范基地内企业信息采集制度,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体系,依托大数据技术加强示范基地管理。开展信用评价服务,探索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促进电子商务产业规范发展。


  3.构建协作机制。完善政产学研多方合作机制,鼓励示范基地设立电子商务研究机构、专家工作站、示范基地联盟等,开展电子商务重点课题研究及核心关键技术研发。推动各示范基地间交流合作,形成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的健康生态体系。鼓励示范基地推动入驻企业间开展电子商务业务合作。


  (二)提升孵化能力,支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4.营造双创环境。发挥示范基地配套优势,营造有利于创业创新的良好氛围,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大力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器,完善技术支撑服务和创业孵化服务,提升孵化能力。推动示范基地创业孵化与科研院所技术成果转化有效结合,促进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创新应用。


  5.引育双创人才。加大示范基地招才引智政策激励力度,创建有利于吸引人才的生活工作配套环境。鼓励示范基地与政府机构、大专院校、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和企业联合开展实用型人才培训。支持有条件的示范基地设立电子商务创业创新实训基地。创新培训方式,积极发展企业现代学徒制、订单式等培养模式。支持示范基地举办或参与各类电子商务创新创意创业大赛,发现和引育优秀的创业创新项目和创业创新人才。


  6.拓宽资金渠道。鼓励示范基地构建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融资机制。鼓励设立面向示范基地内企业的地方政府创业创新投资引导基金,带动社会资金投入。鼓励示范基地与金融机构合作,依法合规开展金融服务创新,构建企业投资、融资、孵化的良性运作环境和服务体系。


  (三)增强辐射能力,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7.联动传统产业。鼓励示范基地结合地方经济发展特点,推动电子商务与生产制造、商贸流通、民生服务、文化娱乐等产业的深度融合。引导电子商务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加强纵向整合,助力电子商务精准扶贫,拓展民生消费新领域,提升国际贸易便利化水平。鼓励企业建设信息化追溯系统,提升品牌价值,推进流通创新发展。


  8.发挥辐射作用。进一步充实示范基地电子商务服务资源,提升服务水平,打造区域性电子商务服务辐射中心。面向地方优势产业和重点企业,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资源对接服务,提升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水平,带动地方产业加速转型升级。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商务部对示范基地建设工作进行总体布局、统筹协调和政策指导。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示范基地所在城市的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规划布局,制定建设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各级商务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发挥牵头作用,充分利用跨部门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调,进一步建立健全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制度,落实保障措施。


  (二)完善政策支持。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重视示范基地的建设工作,积极争取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条件,在示范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搭建政产学研和人才培养体系、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三)优化营商环境。探索建立适应电子商务新模式新业态发展规律的政策环境。在示范基地内深化推动政府“放管服”改革,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力度。创新监管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侵权假冒、虚假交易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实施动态管理。商务部将按照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总体部署,细化和完善示范基地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突出创业就业、孵化创新、绿色流通等重点发展方向。制定综合评价管理办法,建立工作机制,开展定期评估。结合各地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加强分类指导和动态管理,鼓励争先进位。通过优胜劣汰进一步优化示范基地发展布局,提升示范基地建设水平,发挥示范作用。


  (五)加强宣传推广。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示范基地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梳理典型案例,加强宣传推广。商务部将组织开展示范基地工作交流,通过情况通报、考察座谈、交流培训等方式,推广典型经验,扩大示范效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7年1月17日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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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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