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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编发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2017年第七期

2017-05-11 商务微新闻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

商务部等16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改革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商贸物流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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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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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商务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商合函〔2016〕987号

【发布日期】2016-12-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统计局、外汇局,有关企业、单位:


  根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令1999年第4号)的规定,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结合近两年我国对外投资的特点以及对外投资业务发展情况,在2016年开展境外主要矿产资源及国际产能合作领域情况专项统计调查的基础上,对2015年1月印发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和补充,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一、“总说明”部分


  (一)在“(六)组织方式和渠道”中增加“商务部负责对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进行年度考核,以保证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数据的全面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二)在“(七)填报要求”中增加:


  1、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单位须根据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的需要及工作量,配备统计人员(专职或兼职),提供必要的经费及办公设备;

  2、拒绝提供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境内投资者,其行为将被纳入对外投资合作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并在商务部网站进行公示;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境内投资者所属企业所有制性质的填报标准。


  二、“调查表式”部分


  (一)将基层报表中的企业代码由9位“组织机构代码”调整为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增加“企业所有制性质”选项。


  (二)增加反映境内投资者通过对外投资在国(境)外拥有主要矿产资源情况的“境外主要矿产资源情况”表(FDIN9表)。


  (三)增加反映境内投资者在主要国际产能合作领域投资情况的“主要国际产能合作领域情况”表(FDIN10表)。


  (四)取消“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货物进出口情况”表(原FDIN8表)。


  (五)取消“境外主要作物种植情况”表(原FDIN9表)。


  (六)取消“文化及相关产业对外直接投资月度情况”表(原FDIY6表)。


  (七)在“境外企业基本情况”表(FDIN2表)中增加“境内投资者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出口总值”和“境内投资者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进口总值”两项指标。


  (八)在“境内投资者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情况”表(FDIN6表)中增加“中方持股比例”指标,增加对直接投资企业、各类投资额的解释。


  (九)在“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情况”表(FDIY5表)中增加“合作区类型”、“合作区土地使用年限”指标;将“建区企业实际平整土地面积”调整为“现有合作区面积”。


  (十)将指标“年末/月末从业人员数”调整为“从业人员期末数量”。


  三、“主要指标解释及概念界定”部分


  增加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剩余经济可采储量等指标解释,增加对装备制造业、各类投资额、境外企业年度生产能力的统计界定。


  四、“附录”部分


  增加“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附录三);调整“数据来源参考表式:境外企业基本信息采集表”(附录五)。


  现将修订后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印发给你们, 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商合函〔2015〕6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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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16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改革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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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化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旅游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文物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文号】商流通发〔2017〕13号

【发布日期】2017-1-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文化部门,国资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银监局、证监局、文物局、中医药局:



  老字号拥有世代传承的独特产品、精湛技艺和服务理念,承载着中华民族工匠精神和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巨大的品牌价值、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2006年商务部启动“振兴老字号工程”以来,我国老字号品牌影响力不断提升,一批老字号企业发展势头良好,但也有部分老字号企业市场竞争力不强,难以适应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当前,老字号发展还存在着传承创新动力不足、企业机制僵化、支持和保护力度不够等问题。为促进老字号顺应消费需求新变化和“互联网+”新趋势,加快改革创新发展,进一步弘扬优秀文化,拓展品牌价值,充分发挥其在稳增长、促消费、惠民生中的积极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促进老字号改革创新发展为核心,以保护传承老字号为根本,进一步优化老字号发展环境,充分发挥老字号的榜样示范和引领带动作用,大力弘扬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促进老字号创造更多社会、经济和文化价值。


  (二)基本原则。


  坚持传承与创新相结合。既要深入挖掘老字号传统技艺和品牌内涵,弘扬老字号工匠精神,又要积极运用现代管理和生产技术持续提高质量标准水平,不断开发特色产品和服务,提高老字号核心竞争力。


  坚持经济与文化相结合。既要坚守商品和服务等传统经营业务,又要充分挖掘老字号文化资源,开发具有地域特色的老字号产品,让更多传统文化融入现代生活,提升老字号品牌影响力。


  坚持市场竞争与政府引导相结合。既要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老字号企业在转型创新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又要通过制定实施法规标准,加强政策支持和信息引导,营造政府、协会、企业共同促进老字号改革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


  (三)目标任务。通过促进老字号改革创新发展,使老字号保护、促进体系进一步健全,管理体制更加完善,形成中华老字号、地方老字号多层次共同繁荣发展的局面,从中培育出一批文化特色浓、产品和服务质量优、品牌信誉高、市场竞争力强的老字号。



  二、重点任务


  (四)推动老字号传承与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力。


  1.支持老字号传承和创新传统技艺。支持老字号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共建“工匠创新工作室”和“工匠教学基地”,鼓励老字号技艺传承人到学校兼职任教、授徒传艺,培育和弘扬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实现传统技艺薪火相传。鼓励老字号通过建立博物馆等方式实现活态保护与传承。鼓励老字号在保护和传承优秀传统技艺的基础上,导入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和模式,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创新传统工艺,提高产品质量和工艺技术水平,并根据市场需求研发新产品,吸引新顾客,开拓新市场。鼓励老字号与文化创意相结合,举办体现传统文化、符合现代生活方式和消费需求的文化、购物活动。


  2.支持老字号线上线下融合发展。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的部署,实施“老字号+互联网”工程,引导老字号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要,开发网络适销商品和款式,发展网络销售。引导老字号与电商平台对接,支持电商平台设立老字号专区,集中宣传,联合推广。鼓励老字号发展在线预订、网订店取(送)和上门服务等业务,通过线上渠道与消费者实时互动,为消费者提供个性化、定制化产品和服务。


  3.支持老字号创新经营管理模式。引导老字号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各类专业机构为老字号发展提供智力支持。鼓励老字号建立健全科学的激励、决策和用人机制,探索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支持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到老字号就业。鼓励和支持老字号将传统经营方式与现代服务手段相结合,积极推进标准化改造,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拓展品牌影响力。鼓励老字号应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传播老字号品牌历史和商业文化。加大老字号纪念品、礼品的开发力度,积极推广老字号旅游产品,不断推进老字号和旅游企业在景点建设、线路开发、宣传推广方面的合作。


  (五)加强老字号经营网点保护,优化发展环境。


  4.加强老字号原址风貌保护。将符合条件的老字号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并进行原址保护,对老字号比较集中的地区,划定为历史文化街区,编制保护规划,确定保护原则,划定保护范围,明确保护措施。在旧城拆迁改造中,尽量在老字号原址或附近安置老字号,保留原有商业环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老字号征收补偿标准。


  5.促进老字号集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城市打造老字号特色商业街,汇聚各类老字号店铺,引导特色产品和服务集聚,带动老字号抱团发展。合理放宽对临街老字号店铺装潢装修的限制,按照传统或原有建筑风格对店铺外观进行修缮,体现历史文化特色。合理放宽对老字号户外营销活动的限制,支持老字号积极开展店内外传统技艺展示活动,促进特色消费增长和区域经济繁荣。鼓励老字号企业较为集中、条件较为成熟的地区开展“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


  (六)推进老字号产权改革,增强企业自主发展能力。


  6.深化老字号企业产权改革。推动国有老字号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积极引进各类社会资本,提升老字号管理水平和发展活力。支持经营业务相近或具有产业关联关系的老字号整合重组,打造老字号企业集团,培育行业龙头企业。鼓励大中型企业依法合规控股、收购、兼并老字号,以老字号为龙头整合内部资产,充分挖掘和开发老字号品牌价值。


  7.注重发挥老字号品牌价值。建立和完善老字号品牌价值评估体系,量化老字号无形资产价值并依法确认所有权。开展品牌价值评价、发布、推广、技术服务等活动,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不断提升老字号品牌价值,推动打造国际知名的老字号品牌。鼓励以品牌作价入股方式,解决部分老字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问题,为老字号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在老字号改制重组过程中,要注重对老字号品牌的保护和开发,注重对主营业务的传承和延续,对老字号品牌的投入应“只增不减”。修改完善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指导老字号企业规范使用老字号标识。


  8.推动老字号积极对接资本市场。鼓励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发起设立老字号投资基金,对品牌价值高、发展潜力大的老字号加大资金、管理和技术投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结合老字号企业融资特点,进一步加大金融创新力度,不断提升对老字号企业的金融服务质效。推进老字号核心优质资产证券化,支持符合条件的老字号上市首发股票或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做大做强。


  三、保障措施


  (七)实施动态管理。统筹推进包括中华老字号和地方老字号在内的全国老字号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地方老字号认定,规范地方老字号认定工作。深入开展老字号普查,全面掌握老字号发展历史和现状,跟踪监测老字号发展情况,运用信息化手段记录老字号传统手工技艺、发展史料,建立健全老字号档案。对中华老字号实施动态管理,完善中华老字号名录,实施诚信黑名单制度。将中华老字号有关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部门信息共享,实施联合惩戒。


  (八)开展广泛宣传。鼓励制作老字号电视专题片、纪录片和微电影,出版老字号刊物、书籍和画册,发行老字号消费指南、手册和地图,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和社会氛围。组织老字号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展示特色产品,宣传品牌形象。支持举办老字号博览会等各种展览展销活动,鼓励具备条件的展会设立老字号专区,在政府部门组织的宣传交流活动中尽可能安排老字号相关内容。在出入境口岸设置老字号展销厅,在购物中心、大型百货商场、大型超市设立更多老字号品牌专区。将老字号作为“一带一路”宣传推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借助“欢乐春节”等活动,不断提升老字号的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大力推动中医药、中华传统餐饮、工艺美术等领域老字号企业“走出去”,探索在部分重点国家和地区举办非商业性展会,组织老字号宣传优秀中华文化,在外事接待、纪念品采购中优先选择老字号产品。


  (九)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和支持老字号进行商标、域名的注册和专利申请工作,严厉打击侵犯老字号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老字号产品的不法行为。推动设立老字号知识产权重大侵权案件快速维权通道,集中查处一批侵权严重、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建立老字号知识产权纠纷互助合作及多元化解决机制,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充分发挥各类社团及相关机构调解老字号知识产权纠纷的重要作用,共同开展境内外知识产权纠纷的预警、起诉和维权工作。


  (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积极利用各级财政资金对老字号改革创新发展给予支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老字号改制重组、技艺改造、连锁经营的支持力度。继续鼓励符合条件的老字号纳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餐饮、医药和食品行业老字号原材料生产基地纳入冷链物流体系,为实现“原汁、原味、原生态”提供支撑。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中充分发挥老字号的示范引领作用。构建老字号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体系,为老字号提供经营管理咨询、培训及营销渠道和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支持。鼓励中医药类老字号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将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鼓励老字号参与服务贸易活动,重点开展中医药健康旅游等项目,形成示范效应,在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中发挥作用。


  (十一)形成多方协调的有效工作机制。由商务部门牵头,联合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工商、质检、知识产权、旅游、银监、证监、文物、中医药等部门,建立扎实有效的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各有侧重,形成合力。广泛吸纳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等方面的参与,充分发挥专家学者作用。推动老字号协会建设,加强企业交流和行业自律,充分调动企业改革创新发展的积极性,共同做好新时期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的各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文物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7年1月13日




3

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

《商贸物流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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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土资源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邮政局
【发布文号】商流通发〔2017〕29号
【发布日期】2017-1-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邮政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商贸物流业健康发展,降低物流成本,提高流通效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制定了《商贸物流发展“十三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国家邮政局

2017年1月19日

 

商贸物流发展“十三五”规划

 

商贸物流是指与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居民服务等商贸服务业及进出口贸易相关的物流服务活动。加快发展商贸物流业,有利于提高流通效率,降低物流成本,引导生产,扩大消费。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制定本规划。规划期为2016-2020年。


  一、发展基础

 

  “十二五”期间,商贸物流业取得长足发展,主要指标达到或超过规划目标水平,为推动国民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和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物流需求持续扩大。2015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30.1万亿元,“十二五”年均增长达13.9%;货物进出口总额达24.6万亿元,年均增长4%;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达20.8万亿元,年均增长35.8%;单位与居民物品物流总额达5078亿元,年均增长20.8%;快递业务量达206.7亿件,年均增长54.61%;生产资料销售总额达57.9万亿元,年均增长10.0%。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居民服务等商贸服务业及货物贸易迅速发展,对商贸物流服务需求不断扩大。

  物流运行效率提升。“十二五”期间,商贸企业物流费用率呈下降趋势,2014年我国批发零售企业物流费用率为7.7%,较2008年下降0.6个百分点。受益于共同配送等新模式发展,大型连锁企业物流成本持续降低,配送效率不断提升。2011-2015年,规模以上连锁超市商品统一配送率由63.4%提高到76.6%。

  物流服务水平快速提高。商贸物流网络加快向中小城市延伸,向农村乡镇下沉,向居民社区拓展,服务能力不断增强。仓储分拣、装卸搬运、包装加工、运输配送等专用设施设备和条形码、智能标签、无线射频识别、可视化及跟踪追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地理信息系统等先进技术加速应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日益推广。商贸物流服务更加高效便捷,“及时送”、“定时达”等个性化服务以及“门到门”等一站式服务更加普及。

  物流模式创新发展。商贸物流企业加快推动平台建设,形成了公共信息服务平台、资源整合交易平台、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等物流平台发展模式。适应连锁经营发展需要,形成了供应商直接配送、连锁企业自营配送、社会化配送及共同配送等物流配送模式。企业着眼于供应链管理,形成了商贸物流全产业链集成发展、互联网引领物流发展、商贸业和制造业联动发展等融合发展新模式。商贸物流企业积极推动全过程标准化管理,形成了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结对子”协同推进标准化、组建联盟创新推进标准化、大型企业集团在系统内部推进标准化、以标准托盘应用为依托推进商业流程标准化、以标准周转箱应用为依托推进农产品物流标准化等标准化推进模式。

  国际化发展取得突破。“十二五”期间,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累计达195.3亿美元,年均增长13.3%。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放宽国际航运服务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自贸试验区内港口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有序开展。商贸物流企业加快推动国际区域物流合作,积极参与“一带一路”物流通道建设,稳步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建设,拓展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范围,国际合作水平明显提高。

  发展环境持续优化。“十二五”期间,国家高度重视商贸物流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相关规划和标准体系不断完善。地方政府积极落实土地、资金、税费、交通管理等政策,并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商贸物流诚信体系建设有序推进,市场秩序逐步规范。城市共同配送、商贸物流标准化、电子商务与物流快递协同发展等综合示范试点工作成效显著。

  商贸物流业在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商贸物流网络不完善,基础设施供给不均衡;企业竞争力偏弱,市场集中度较低;专业化、社会化、现代化程度不高;标准化、信息化、集约化水平有待提升。

 

  二、面临形势

 

  “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时期,商贸物流发展面临重大机遇:居民消费规模进一步扩大,服务需求更加多元,为商贸物流业发展提供了广阔市场。随着“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推进实施,物流基础设施加快建设,为商贸物流区域协调发展奠定基础。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有利于实现城乡融合,提高城市和农村间物流基础设施衔接和配套水平,为商贸物流发展提供支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普及应用,有利于高效整合物流资源,为商贸物流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创造条件。内外贸一体化进程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等新型贸易方式兴起,为商贸物流国际化发展拓展空间。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改善,有利于促进商贸物流主体公平竞争,为行业规范发展提供保障。

  “十三五”时期,商贸物流发展也面临诸多挑战:资源环境约束强化,人工、租金成本刚性上升,标准化、信息化、集约化、绿色化发展任务艰巨。居民消费结构升级,对商贸物流服务向精细化、个性化、专业化发展提出更高要求。随着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商贸物流企业在创新服务模式、提高经营效率等方面面临更加激烈的国际竞争。商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给传统商贸物流发展带来新的挑战。

  总体来看,商贸物流发展仍处于大有可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必须准确把握战略机遇期内涵和条件的深刻变化,着力在优化商贸物流结构、增强内生动力、补齐发展短板上取得突破,切实转变发展方式,不断提高商贸物流发展水平。

 

  三、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按照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要求,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以技术应用为支撑,以模式创新为引领,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完善商贸物流服务体系,提升商贸物流发展水平,降低物流成本,提高流通效率,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物流服务保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市场驱动、创新发展。

  强化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创新商贸物流发展方式,鼓励技术创新、模式创新和业态创新。创新商贸物流管理方式,提高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能力。

  2.加强统筹、协调发展。

  统筹规划重大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商贸物流城乡合理布局和区域协同发展。优化供应链管理,推进商贸物流与商贸流通业融合发展,加快商贸物流与农业、制造业、金融业等产业协调发展。

  3.生态环保、绿色发展。

  鼓励应用节能降耗技术,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资源的损耗。推广使用绿色物流设施设备和绿色包装,推进物流设施设备的循环共用,创新绿色物流运作模式,提高能源资源使用效率。

  4.国际合作、开放发展。

  坚持扩大开放,深化国际合作,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资金、人才、管理等要素资源,提升商贸物流国际竞争力。积极构建国际营销和物流网络,为国内企业“走出去”和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保障。

  5.整合优化、共享发展。

  鼓励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发挥信息平台的资源整合优势,推进物流设施、技术装备、数据信息等资源共享。大力推广租赁制、交换制等循环共用方式,提高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

  (三)发展目标。

  “十三五”期间,基本形成城乡协调、区域协同、国内外有效衔接的商贸物流网络;商贸物流标准化、信息化、集约化和国际化水平显著提高,商贸流通领域托盘标准化水平大幅提升,标准托盘使用率达到30%左右,先进信息技术应用取得明显成效,商贸物流企业竞争力持续增强;商贸物流成本明显下降,批发零售企业物流费用率降低到7%左右,服务质量和效率明显提升;政府管理与服务方式更加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更趋完善;基本建立起高效集约、协同共享、融合开放、绿色环保的商贸物流体系。

 

  四、主要任务

  (一)构建多层次商贸物流网络。

  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战略,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区域带动力的全国性商贸物流节点城市和具有地区辐射能力的区域性商贸物流节点城市。以满足消费升级、产业转型和城市发展为目标,加快构建物流分拨中心、专业配送中心、末端配送网点三级网络为主的城市配送体系。加强农村物流网络体系建设,支持建设县、乡镇综合性物流配送中心和末端配送网点。畅通城乡商贸物流通道,促进城市物流和农村物流的高效衔接。加大对老少边穷地区的支持,完善商贸物流服务网络,打通特色产品销售渠道。

 

  专栏1商贸物流节点城市名单

  全国性商贸物流节点城市:北京、天津、石家庄、唐山、太原、呼和浩特、包头、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苏州、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南昌、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南宁、海口、重庆、成都、贵阳、昆明、拉萨、西安、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

  区域性商贸物流节点城市:保定、秦皇岛、邯郸、大同、临汾、呼伦贝尔、鄂尔多斯、锦州、丹东、延边、吉林、牡丹江、大庆、徐州、南通、连云港、无锡、舟山、金华、温州、阜阳、芜湖、泉州、漳州、九江、赣州、潍坊、烟台、临沂、洛阳、商丘、南阳、宜昌、襄阳、荆州、衡阳、娄底、株洲、东莞、佛山、桂林、柳州、钦州、防城港、绵阳、达州、南充、宜宾、遵义、六盘水、曲靖、红河、咸阳、榆林、天水、酒泉、海西、海东、石嘴山、喀什、伊犁、博尔塔拉、巴音郭楞、日喀则。(二)加强商贸物流基础设施建设。

  推进物流园区转型升级,加强园区水、电、路、网络、通信、热力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仓储、运输、配送、信息等公共服务水平,通过信息平台引导线上、线下对接,拓展物流园区增值服务功能。加强城市配送中心建设,支持具有公益性的城市配送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推动位于城市或城乡结合部的货运场站转型为社会化配送中心。加强末端配送网点建设,提升末端配送网点覆盖率,完善配送停靠和装卸设施。

  (三)加强商贸物流标准化建设。

  重点完善基础类、服务类商贸物流标准,加快形成覆盖仓储、运输、装卸、搬运、包装、分拣、配送等环节的商贸物流标准体系。鼓励和引导企业主动应用国家标准,支持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和企业参与物流标准的制订和宣贯工作。以“互联网+”为驱动,推动适应电子商务、连锁经营、共同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的商贸物流设施设备标准化、服务标准化和信息标准化。发展单元化物流,以标准托盘(1200mm×1000mm)循环共用为切入点,推广包装基础模数(600mm×400mm)和集装器具,带动上下游物流标准化水平提高。

  (四)加强商贸物流信息化建设。

  深入实施“互联网+”高效物流行动,构建多层次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发展经营范围广、辐射能力强的综合信息平台、公共数据平台和信息交易平台。运用市场化方式,提升商贸物流园区、仓储配送中心、末端配送站点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推广应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机器人、无线射频识别等先进技术,促进从上游供应商到下游销售商的全流程信息共享,提高供应链精益化管理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政府物流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将交通运输、海关、税务、工商等部门可公开的电子政务信息进行整合后向社会公开,实现便民利企。顺应流通全渠道变革和平台经济发展趋势,探索发展与生产制造、商贸流通、信贷金融等产业协调联动的智慧物流生态体系。

  (五)推动商贸物流集约化发展。

  大力提升商贸物流企业组织化程度,鼓励商贸物流企业进行资产重组、业务融合和流程再造,形成一批技术水平先进、主营业务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现代物流企业集团。鼓励中小企业通过联盟、联合等多种方式,实现资源整合优化,提升集约化发展水平。鼓励大企业通过平台集聚带动中小企业的组织化和信息化水平提高。打破地区和行业界限,按照物流需求规模及增长潜力,整合需求不足和同质化竞争严重的物流园区,推动各类分散仓储配送资源与大型物流园区衔接配套,引导企业自用仓储配送设施对外开放。支持第三方物流发展,拓展物流方案设计、智能包装、设备租赁等增值服务,着力提升第三方物流服务水平。

  (六)推动商贸物流专业化发展。

  重点推动电子商务、冷链、医药、生产资料等专业物流发展。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物流,引导向中小城市以及县、乡镇延伸服务网络,形成“结构优化、功能强大、运作高效、服务优质”的电子商务物流体系。发展冷链物流,加强多温层节能冷库、加工配送中心、末端冷链设施建设,鼓励应用专业冷藏运输、全程温湿度监控等先进技术设备,建设标准健全、功能完善、上下游有效衔接的冷链物流服务体系。加快发展医药物流,推进医药物流资源集中配置,鼓励大型医药批发企业提供社会化医药物流服务,提升专业化医药物流水平。鼓励生产资料流通企业强化物流服务功能,拓展仓储、加工、配送、追溯、展示等配套服务,推进生产资料物流企业向供应链集成服务商转型发展.

  (七)推动商贸物流国际化发展。

  推动国际物流发展,支持在“一带一路”国际大通道、沿线中心城市、重点港口、重点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物流中心,发展商贸物流型境外经贸合作区。以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为重点,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科学规划、有序建设海外物流基础设施,打造具有较强辐射能力的公共海外仓。支持行业协会开展国际合作,建设仓储资源信息平台,促进国内外仓储资源共享。鼓励国内商贸物流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加强合作,提升商业创新水平和现代服务理念,实现结构升级和服务能力提升。

  (八)促进商贸物流绿色化转型。

  引导企业创新绿色物流运作模式,通过信息技术优化物流资源配置和仓储配送管理,实现节能降耗。推动物流企业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建立绿色节能低碳运营管理流程和机制,加快淘汰落后用能设备。发展绿色仓储,建设绿色物流园区,加强仓库建筑创新与节能减排技术应用。推广节油技术和绿色节能运输设备,鼓励配送企业使用新能源汽车、经济型节油车、轻量化起重搬运设备。积极研发和推广可循环利用、可降解的新型包装材料,鼓励使用绿色循环低碳产品。推动流通企业、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等利用销售配送网络,建立逆向物流回收体系,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优化逆向物流网点布局,提高运营效率。

  (九)建设商贸物流信用体系。

  建立科学合理的商贸物流信用评价体系,研究制定规范统一的信用评价办法,建立信用评价长效机制。将物流企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经营异常目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抽查检测结果等信息,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归集公示。引导物流园区、物流信息平台、电子商务物流企业等建立对入驻商户和上下游企业的信用评价机制,倡导企业诚信经营。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为商贸物流企业和从业人员提供政策、法律、咨询、市场信息等配套服务,增强商贸物流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五、重点工程

  (一)城乡物流网络建设工程。

  依托商贸物流节点城市,支持建设改造一批综合型和专业型的物流分拨中心,以龙头企业为主体打通全国物流主干网。完善城市配送网络,建设改造一批集公共仓储、加工分拣、区域配送、信息管理等服务功能于一体的社会化配送中心。加快物流配送渠道下沉,重点完善末端配送网络体系,加快建设商业设施、社区服务机构、写字楼、机关事业单位、大学校园配送场地,完善配送自助提货柜等设施布局,畅通配送末端“毛细血管”。支持全国性物流龙头企业与区域性物流企业加强合作,共建城乡一体化物流网络。

  (二)商贸物流标准化工程。

  加强物流关键技术标准研制,加快完善贯通物流一体化运作的商贸物流标准体系。结合物流标准化试点,以标准托盘(1200mm×1000mm)及其循环共用为切入点,推广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联运通用平托盘主要尺寸及公差》(GB/T2934-2007)、《联运通用平托盘性能要求和试验选择》(GB/T4995-2014)的托盘,大力提高标准托盘普及率。加快标准托盘循环共用体系建设,培育市场主体,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大力发展单元化物流,推广包装基础模数(600mm×400mm)和集装器具,推动带托盘运输和免验货交接,提高供应链效率。贯彻《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国家标准,支持运输车辆的标准化改造。

  (三)商贸物流平台建设工程。

  构建多层次商贸物流信息平台。加快建设物流配送公共服务平台,拓展交易撮合、信息发布、跟踪追溯、信用评价等综合性服务功能,提升采购、交易、运作、管理、结算等全流程服务能力。支持建立智慧化共同配送分拨调配平台,提供路径优化等公共服务,实现供应商、门店、用户和配送车辆等各环节的精准对接,提高物流园区、仓储中心、配送中心的物流供需匹配度。鼓励建设供应链集成平台,推动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信息互联互通,提高供应链响应能力,促进物流企业与生产制造企业、商贸流通企业融合发展。整合现有物流信息平台资源,促进商贸物流平台与各类专业平台的互联互通,促进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

  (四)商贸物流园区功能提升工程。

  加强物流园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多式联运和集疏运体系,提高仓储、中转及配送能力。加强物流园区经营管理,建立以市场化运作为主,规划引导、依法监管、协调服务相结合的园区开发建设模式。支持物流园区拓展服务功能,提供供应链设计、设备租赁、法律咨询、信用评价等商务服务,引进工商、税务、报关、报检等政务服务,提升服务水平。加强物流园区与外部交通网络的有效连接,鼓励物流园区之间、物流园区与产业园区、商品市场、公共平台之间加强合作,实现联动发展。

  (五)电子商务物流工程。

  依托铁路、公路、水运、航空、邮政、供销合作网络,完善电子商务物流布局,构建连接城乡、覆盖全国、面向国际的电子商务物流体系。加快电子商务物流服务、作业、技术、包装、单据、信息等标准建设,提升揽收、仓储、运输、分拣、配送、投递等环节处理能力,开发专业化、个性化服务,满足差异化需求,提升用户体验。支持探索产品源头的物流包装解决方案,减少二次包装,推广使用可降解的胶带、环保填充物,可再生纸张和环保油墨印刷的封装物品等物料辅料,推进包裹包装箱的可循环技术创新和循环再利用管理模式创新,完善包裹包装回收体系,实现包装减量化、绿色化和可循环利用。支持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面向消费者的电子商务物流信用评价。

  (六)商贸物流创新发展工程。

  推广使用自动识别、电子数据交换、货物跟踪、智能交通、物联网等先进技术装备,探索区块链技术在商贸物流领域的应用,大力发展智慧物流。推广网订店取、自助提取、代收服务等末端配送模式,探索线上线下融合的物流服务管理模式。大力推进仓配一体化,推动物流企业一体化运作、网络化经营,促进商贸物流转型升级。拓展集中采购、订单管理、流通加工、物流金融、售后维修等增值服务,支持供应链集成创新。

  (七)商贸物流绿色发展工程。

  鼓励企业全面推进绿色仓储设施设备与技术应用,推动大型商贸企业实施绿色供应链管理,重点推动冷库提升节能技术水平,仓储设施利用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广泛应用电动叉车、智能穿梭车与密集型货架系统,推广新能源配送车辆,实现绿色仓储与配送可持续发展。全面推进绿色物流包装,在商品仓储、运输、配送、分拣、加工的全过程推进可循环包装、减量包装和可降解包装。

 

  六、保障措施

  (一)完善管理机制。

  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加强商务主管部门与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海关、邮政管理、供销合作等部门和单位之间,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之间的统筹协调。完善跨区域协同机制,健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逐步统一各区域商贸物流管理制度。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先照后证”改革。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持续推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制度改革,落实物流企业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等相关政策。进一步放开商贸物流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探索建立“市场主导、政府规范、社会协同”的商贸物流治理模式。

  (二)优化发展环境。

  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制定商贸物流相关法规制度。完善商贸物流市场监管体系,清理和废除行业领域内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推动建立区域合作协调机制,推进全国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工作。以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等重点领域为切入点,健全监管执法体制机制,统一执法标准,提高商贸物流综合执法水平。完善商贸物流企业信息披露制度,支持设立商贸物流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三)加大政策支持.

  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地方政府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冷链物流、城乡配送网络、公共信息平台等项目建设。研究制定包装分类回收利用支持政策,提高包装循环利用率。鼓励社会资本探索设立商贸物流产业基金。扩大融资渠道,推广供应链金融。鼓励商贸物流企业通过股权投资、债券融资等方式直接融资。引导金融机构探索适合商贸物流发展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

  落实减税降费政策。通过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试点,进一步消除重复征税,扩大交通运输业的进项税抵扣范围,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抓好清理和规范商贸物流领域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落实。

  落实商贸物流业用地政策。将商贸物流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保障商贸物流业发展用地,支持商贸物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用地。适度提高物流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

  (四)加强人才培养。

  支持高等教育机构、商会、协会和企业加强合作,推动学科建设,完善商贸物流理论体系。着力完善专业人才培养体系,通过学历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社会培训等多种方式培养市场急需的商贸物流管理人才和技术操作人才。加强校企合作,积极开展职业培训,职业院校可采取“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与企业共同研究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校企共同组织针对性教学,确保学以致用,全面提高物流从业人员业务素质。积极推进产学研用结合。以提高实践能力为重点,开展物流标准化、电子商务物流、冷链物流等重点领域技能培训,提高管理和操作能力。

  (五)强化规划引领。

  加快地方商贸物流规划编制工作,加强与国家战略、城市规划和相关规划衔接。支持政策创新,鼓励地级以上城市在公共服务、用地保障、企业融资、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试验试点。建立规划年度考核、中期评估和终期检查制度。加强规划政策宣传,提高社会认知度,推动商贸物流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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