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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编发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2017年第十三期

2017-06-13 商务微新闻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4号 关于商务部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5号 关于商务部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8号 商务部关于中央储备糖2016年第二批第二次竞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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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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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发〔2016〕72号
【发布日期】2016-12-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的活力,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用海用岛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海洋管理、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完善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为各地区做好项目核准工作提供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要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对投资活动的规范引导作用。把发展规划作为引导投资方向,稳定投资运行,规范项目准入,优化项目布局,合理配置资金、土地、能源、人力等资源的重要手段。完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为企业投资活动提供依据和指导。构建更加科学、更加完善、更具可操作性的行业准入标准体系,强化节地节能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完善行业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和部门间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促进相关行业有序发展。


  四、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无居民海岛)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对于煤矿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要求,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


  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原则上不再核准新建传统燃油汽车生产企业。积极引导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须具有动力系统等关键技术和整车研发能力,符合《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


  五、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管理。


  六、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注重发挥地方政府就近就便监管作用,行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安全监管等部门专业优势,以及投资主管部门综合监管职能,实现协同监管。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权限下放后,监管责任要同步下移。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承担起监管职责。


  七、按照规定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核报国务院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事前须征求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八、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各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下放层级与承接能力相匹配的原则,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管理权限,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基层政府承接能力要作为政府管理权限划分的重要因素,不宜简单地“一放到底”。对于涉及本地区重大规划布局、重要资源开发配置的项目,应充分发挥省级部门在政策把握、技术力量等方面的优势,由省级政府核准,原则上不下放到地市级政府、一律不得下放到县级及以下政府。


  九、对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要加强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把关,行业管理部门与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的指导和约束。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商务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


  十一、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即行废止。

 


国务院
2016年12月12日

(稿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16年本)


  一、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水利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火电站(含自备电站):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中燃煤燃气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热电站(含自备电站):由地方政府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级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风电站:由地方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不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和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国家规定禁止建设或列入淘汰退出范围的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级政府核准。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级政府核准;地方城际铁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境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及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中跨长江干线航道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由省级政府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省级政府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省级政府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核准,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增建跑道除外)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由省级政府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禁止建设。


  煤化工:新建煤制烯烃、新建煤制对二甲苯(PX)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新建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禁止建设。


  稀土: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其中,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七、轻工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由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十、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十一、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执行。


  十二、境外投资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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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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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发〔2016〕86号
【发布日期】2016-12-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6年12月30日

(稿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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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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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文号】国办发〔2016〕91号
【发布日期】2016-1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养老服务业既是涉及亿万群众福祉的民生事业,也是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朝阳产业。近年来,我国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产业规模不断扩大,服务体系逐步完善,但仍面临供给结构不尽合理、市场潜力未充分释放、服务质量有待提高等问题。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和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老年群体多层次、多样化的服务需求持续增长,对扩大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提出了更高要求。为促进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新发展理念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中国特色卫生与健康发展道路,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培育健康养老意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基本需求,繁荣养老市场,提升服务质量,让广大老年群体享受优质养老服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深化改革,放开市场。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改善结构,突出重点。补齐短板,将养老资源向居家社区服务倾斜,向农村倾斜,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倾斜。进一步扩大护理型服务资源,大力培育发展小型化、连锁化、专业化服务机构。


  鼓励创新,提质增效。树立健康养老理念,注重管理创新、产品创新和品牌创新,积极运用新技术,培育发展新业态,促进老年产品用品丰富多样、养老服务方便可及。


  强化监管,优化环境。完善监督机制,健全评估制度,推动行业标准化和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规范发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和产品有效供给能力大幅提升,供给结构更加合理,养老服务政策法规体系、行业质量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基本建立,市场监管机制有效运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养老服务业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


  二、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四)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


  降低准入门槛。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按“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在辖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当地不得以任何名目对此加以限制。


  放宽外资准入。在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市场,鼓励境外投资者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其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境内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精简行政审批环节。全面清理、取消申办养老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流程。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支持新兴养老业态发展,对于养老机构以外的其他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鼓励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五)优化市场环境。


  进一步改进政府服务。举办养老机构审批过程中涉及的各有关部门,都要主动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加强对筹建养老机构的指导服务。加快推行养老机构申办一站式服务,建立“一门受理、一并办理”的网上并联审批平台,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根据消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既保障安全、又方便合理的养老机构设立和管理配套办法。


  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对于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对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有关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同时加强对价格水平的监测分析。对于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于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


  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各地要因地制宜设置改革过渡期,加快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超过50%。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完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改革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方式,鼓励实行服务外包。


  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机制,加强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交换和共享,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相关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养老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建立多部门、跨地区的联合奖惩机制,将信用信息作为各项支持政策的重要衡量因素,对诚实守信者在政府购买服务、债券发行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建立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


  三、大力提升居家社区养老生活品质


  (六)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


  开展老年人养老需求评估,加快建设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对接供求信息,提供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等上门服务,提升居家养老服务覆盖率和服务水平。依托社区服务中心(站)、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卫生服务中心等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文化、体育、法律援助等服务。鼓励建设小型社区养老院,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方便亲属照护探视。


  (七)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


  依托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拓展养老服务功能。鼓励各地建设农村幸福院等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加强与农村危房改造等涉农基本住房保障政策的衔接。农村集体经济、农村土地流转等收益分配应充分考虑解决本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和改造,推动服务设施达标,满足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为农村低收入老年人和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便捷可及的养老服务。鼓励专业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志愿服务者加强对农村留守、困难、鳏寡、独居老年人的关爱保护和心理疏导、咨询等服务。充分依托农村基层党组织、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开展基层联络人登记,建立应急处置和评估帮扶机制,关注老年人的心理、安全等问题。


  (八)提高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


  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改造,重点做好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优先安排贫困、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家庭设施改造,组织开展多层老旧住宅电梯加装。支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各地在推进易地扶贫搬迁以及城镇棚户区、城乡危房改造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中,要统筹考虑适老化设施配套建设。


  四、全力建设优质养老服务供给体系


  (九)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


  发展智慧养老服务新业态,开发和运用智能硬件,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与养老服务业结合,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重点推进老年人健康管理、紧急救援、精神慰藉、服务预约、物品代购等服务,开发更加多元、精准的私人订制服务。支持适合老年人的智能化产品、健康监测可穿戴设备、健康养老移动应用软件(APP)等设计开发。打通养老服务信息共享渠道,推进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障等信息资源对接,促进养老服务公共信息资源向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开放。


  (十)建立医养结合绿色通道。


  建立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审批绿色通道,支持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院、康复院、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推进养老服务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与医疗机构对接,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医疗服务。提升医保经办服务能力,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问题。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形成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推动解决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相关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问题。


  (十一)促进老年产品用品升级。


  支持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为老年人服务的产品用品,研发老年人乐于接受和方便使用的智能科技产品,丰富产品品种,提高产品安全性、可靠性和实用性;上述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及时更新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重点支持自主研发和生产康复辅助器具。


  (十二)发展适老金融服务。


  规范和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保险产品,满足老年人金融服务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建设老年人无障碍设施,开辟服务绿色通道。强化老年人金融安全意识,加大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力度。稳步推进养老金管理公司试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参与养老金管理相关业务,做好相关受托管理、投资管理和账户管理等服务工作。


  五、切实增强政策保障能力


  (十三)加强统筹规划。


  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分级制定养老服务相关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化规划、区域规划等相衔接,系统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各地要进一步扩大面向居家社区、农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服务资源,结合实际提出养老床位结构的合理比例,到2020年护理型床位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0%。


  (十四)完善土地支持政策。


  统筹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有关部门应按程序依据规划调整其土地使用性质。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


  (十五)提升养老服务人才素质。


  将养老护理员培训作为职业培训和促进就业的重要内容。对参加养老服务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且培训合格的劳动者,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推动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开发养老服务和老年教育课程,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教学资源及服务。完善职业技能等级与养老服务人员薪酬待遇挂钩机制。建立养老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奖惩机制,提升养老护理队伍职业道德素养。将养老护理员纳入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和城市积分入户政策范围。积极开发老年人力资源,为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养老服务培训,倡导“互助养老”模式。


  (十六)完善财政支持和投融资政策。


  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各地要建立健全针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补贴制度,统一设计、分类施补,提高补贴政策的精准度。对养老机构的运行补贴应根据接收失能老年人等情况合理发放。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切实落实养老机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彩票公益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要求。鼓励各地向符合条件的各类养老机构购买服务。


  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建立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和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提供信贷支持,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多样化融资需求。有条件的地方在风险可控、不改变养老机构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可探索养老服务机构其他资产抵押贷款的可行模式。


  六、加强监管和组织实施


  (十七)加强服务监管。


  各地要建立健全民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的监管。严禁以举办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做好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信息监测和分析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工作。对养老服务中虐老欺老等行为,对养老机构在收取保证金、办理会员卡和发行金融产品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加强养老设施和服务安全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机制,确保老年人人身安全。


  (十八)加强行业自律。


  民政、质检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抓紧制定管理和服务标准。落实养老机构综合评估和报告制度,开展第三方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应与政府购买服务、发放建设运营补贴等挂钩。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要实行老年人入住评估制度,综合评估申请入住老年人的情况,优先保障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和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十九)加强宣传引导。


  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社会风尚和传统美德,开展孝敬教育,营造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对养老服务业发展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及时总结推广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依法打击虐待、伤害老年人及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积极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引导老年人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公益活动和健康知识培训,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二十)加强督促落实。


  各地要把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摆在重要位置,建立组织实施机制,及时制定配套实施意见,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见到实效。各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落实和完善相关优惠政策,共同促进养老服务提质增效。对不落实养老服务政策,或者在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的指导,及时督促检查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12月7日

(稿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4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4号 关于商务部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

(向上滑动,查阅全文)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2017年第4号

【发布日期】2017-2-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2016年12月16日收到苏州市罗森助剂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邻氯对硝基苯胺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商务部的初步审查,申请人的邻氯对硝基苯胺产量在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上半年均占同期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

  申请书主张,原产于印度的邻氯对硝基苯胺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中国出口销售。申请人依据合理获得的证据和信息,在申请书中以印度申请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向日本市场的出口价格作为确定印度邻氯对硝基苯胺正常价值的基础,以申请调查产品进口至中国的海关统计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在对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各种因素进行调整后,主张申请调查产品存在较大幅度的倾销。申请书同时主张,申请调查产品进入中国市场数量大幅增长,价格总体下降,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削减和压低,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无法获得有效利用,销售数量、市场份额、投资收益率、现金流、库存占比等指标均呈恶化趋势,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且申请调查产品的倾销与国内产业实质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经审查,商务部认为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7年2月13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

  被调查产品名称:邻氯对硝基苯胺。

  英文名称:

Ortho Chloro Para Nitro Aniline。

  分子结构:

  化学结构式:

  产品描述:黄色结晶粉末,在常温常压下稳定,溶于乙醇、乙醚及苯,微溶于水和强酸,不溶于粗汽油。

  主要用途:用作合成分散染料、有机颜料和缓蚀剂的中间体,或用作生产防治血吸虫病的特效药氯硝柳胺,也用作医药中间体。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214200项下。该税则号项下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申请调查范围之内。

  三、登记参加调查

  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相关网站(网址附后,下同)下载。

  本公告所称的利害关系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

  四、查阅公开信息 

  利害关系方可在相关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78)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相关网站查阅案件公开信息,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五、对立案的评论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及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地区)及其他相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六、调查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参加调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涉案的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国内生产者和国内进口商发放调查问卷。登记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也可以从相关网站下载调查问卷。

  《邻氯对硝基苯胺反倾销案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的结构和运作、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的出口销售、国内销售、经营和财务等相关信息、生产成本和相关费用、估算的倾销幅度及核对单等内容。《邻氯对硝基苯胺反倾销案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国内同类产品情况、经营和相关信息、财务和相关信息、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邻氯对硝基苯胺反倾销案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被调查产品贸易和相关信息等内容。

  未登记参加调查的其他利害关系方可直接从相关网站下载,或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索取以上调查问卷,并按要求填报。

  所有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七、保密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当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的,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八、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九、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17年2月13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8年2月13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8年8月13日。

  十、商务部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电话:0086-10-65198417,65198473

  传真:0086-10-65198415

  相关网站:

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

(网址为http://trb.mofcom.gov.cn)

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网址为http://www.cacs.mofcom.gov.cn)

                                 

附件:

邻氯对硝基苯胺反倾销登记应诉格式.doc

邻氯反倾销申请书(公开版).pdf

邻氯反倾销申请书--附件(公开版).pdf


商务部

2017年2月13日



5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5号 关于商务部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的公告

(向上滑动,查阅全文)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2017年第5号

【发布日期】2017-2-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2016年12月16日收到苏州市罗森助剂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邻氯对硝基苯胺产业正式提交的反补贴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进行反补贴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规定,2017年1月5日,商务部就有关反补贴调查事项向印度政府发出磋商邀请,并于2月10日与印度政府进行了磋商。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商务部的初步审查,申请人的邻氯对硝基苯胺产量在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上半年均占同期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补贴调查申请的规定。

  申请书主张,申请调查产品接受了印度政府的补贴,印度邻氯对硝基苯胺产业(企业)可能受益的补贴项目共计43项。申请人依据合理获得的证据和信息,初步估算了申请调查产品的补贴金额,不属于微量补贴。申请书同时主张,申请调查产品进入中国市场数量大幅增长,价格总体下降,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削减和压低,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无法获得有效利用,销售数量、市场份额、投资收益率、现金流、库存占比等指标均呈恶化趋势,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且申请调查产品所接受的补贴与国内产业实质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经审查,商务部认为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补贴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7年2月13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补贴调查期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

  被调查产品名称:邻氯对硝基苯胺。

  英文名称:

  Ortho Chloro Para Nitro Aniline。

  分子结构:

  化学结构式:

  产品描述:黄色结晶粉末,在常温常压下稳定,溶于乙醇、乙醚及苯,微溶于水和强酸,不溶于粗汽油。

  主要用途:用作合成分散染料、有机颜料和缓蚀剂的中间体,或用作生产防治血吸虫病的特效药氯硝柳胺,也用作医药中间体。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214200项下。该税则号项下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申请调查范围之内。

  三、反补贴调查项目

  在提交的申请书中,申请人主张印度政府向印度邻氯对硝基苯胺产业提供的补贴项目共计43项。经初步审查,并依法考虑了立案前磋商中印度政府提出的主张及所附证据材料,商务部决定在本次调查中对以下补贴项目进行调查:

  (一)印度中央政府的补贴项目

  1.绩优出口商激励项目

  2.资本货物出口促进项目

  3.重点产品项目

  4.重点市场项目

  5.与市场挂钩的重点产品项目

  6.印度出口商品项目

  7.经济特区内企业的进口货物关税免除项目

  8.经济特区内企业的境内采购货物消费税免除项目

  9.经济特区内企业的出口收入所得税减免项目

  10.经济特区内企业的中央销售税免除项目

  11.经济特区内企业的服务税免除项目

  12.经济特区内企业的不动产交易印花税免除项目

  13.经济特区内企业的电力税和附加税免除项目

  14.经济特区内企业的最低替代税免除项目

  15.出口导向企业的进口货物关税免除项目

  16.出口导向企业的境内采购货物中央消费税免除项目

  17.出口导向企业的境内采购货物中央销售税返还项目

  18.市场进入项目和市场拓展支持项目

  19.出口信贷利息补贴项目

  20.《所得税法案》对投资项目的税收减免项目

  (二)印度地方政府的补贴项目

  21.古吉拉特邦免征经济特区内企业进行土地交易、贷款、授信和按揭的印花税和登记费项目

  22.古吉拉特邦免征经济特区内企业的销售和交易应付税款项目

  23.古吉拉特邦免征经济特区内企业境内采购的消费税和其他税项目

  24.古吉拉特邦奖励投资企业的利息补贴项目

  25.古吉拉特邦奖励投资企业的增值税返还项目

  26.古吉拉特邦中小微企业的投资赠款项目

  27.古吉拉特邦中小微企业的利息补贴项目

  28.古吉拉特邦对拥有创新技术的中小微企业注入资本或提供贷款项目

  29.古吉拉特邦中小微企业的质量认证补贴项目

  30.古吉拉特邦中小微企业的技术引进费用补贴项目

  31.古吉拉特邦中小微企业的专利申请费用补贴项目

  32.古吉拉特邦中小微企业的节能节水费用补贴项目

  33.古吉拉特邦中小企业投资平台费用补贴项目

  34.古吉拉特邦中小微企业国际展览费用补贴项目

  35.古吉拉特邦对私营企业投资工业园区内核心基础设施的补贴项目

  36.马哈拉施特拉邦奖励投资企业的增值税和中央销售税返还项目

  37.马哈拉施特拉邦奖励投资企业的印花税免除项目

  38.马哈拉施特拉邦奖励投资企业的电力税免除项目

  39.马哈拉施特拉邦奖励投资企业的利息补贴项目

  40.马哈拉施特拉邦奖励投资企业的电价补贴项目

  41.马哈拉施特拉邦奖励投资企业的节水节能费用补贴项目

  42.马哈拉施特拉邦其它奖励投资企业的补贴项目

  43.马哈拉施特拉邦对大型或超大型项目的特别补贴项目

  四、登记参加调查

  任何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补贴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相关网站(网址附后,下同)下载。

  本公告所称的利害关系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

  五、查阅公开信息 

  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可在相关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78)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可通过相关网站查阅案件公开信息,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六、对立案的评论

  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地区)及其他相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七、调查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参加调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涉案的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国内生产者、国内进口商和申请书中列明的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发放调查问卷。登记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也可以从相关网站下载调查问卷。

  《邻氯对硝基苯胺反补贴案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的结构和运营、关联公司、生产成本、销售等信息,以及调查的每一项具体补贴项目的详细信息等。《邻氯对硝基苯胺反补贴案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国内同类产品情况、经营和相关信息、财务和相关信息、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邻氯对硝基苯胺反补贴案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被调查产品贸易和相关信息等内容。《邻氯对硝基苯胺反补贴案政府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申请调查产品情况、产业情况、管理架构和政策等信息,以及调查的每一项具体补贴项目的详细信息等。

  未登记参加调查的其他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可直接从相关网站下载,或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索取以上调查问卷,并按要求填报。

  所有公司和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八、保密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应当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的,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九、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可获得的事实作出裁定。

  十、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17年2月13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8年2月13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8年8月13日。

  十一、商务部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电话:0086-10-65198417,65198473

  传真:0086-10-65198415

  相关网站:

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

(网址为http://trb.mofcom.gov.cn)

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网址为http://www.cacs.mofcom.gov.cn)  

  附件:

邻氯对硝基苯胺反补贴登记应诉格式.doc

邻氯反补贴申请书(公开版).pdf

邻氯反补贴申请书--附件(公开版).pdf

                   

商务部

2017年2月13日



6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8号 商务部关于中央储备糖2016年第二批第二次竞卖的公告

(向上滑动,查阅全文)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2017年第8号
【发布日期】2017-1-21 


根据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财政部有关公告要求,商务部决定对部分中央储备糖(以下简称储备糖)以竞卖形式投放市场。

一、竞卖的组织管理

(一)竞卖管理工作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负责。

(二)竞卖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华商中心)承担。

(三)竞卖通过华商中心电子网络系统公开进行。

二、竞卖的数量、品种、时间和地点

(一)本次竞卖总量为24.93万吨。其中20.8万吨是根据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财政部2016年第28号公告竞卖的储备糖;另外4.13万吨是根据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财政部2016年第20号公告,补足第一批投放不足部分竞卖的储备糖。

(二)竞卖品种为白砂糖。

(三)竞卖时间为2017年1月23日9时至16时。如有特殊情况需更改时间或停止竞卖,另行通知。

(四)竞卖地点为北京华商储备商品交易所。

三、竞卖底价

白砂糖竞卖底价为6000元/吨。

四、竞卖白砂糖的品质

本次竞卖的是2013年度生产、未标注保质期,并于2017年1月公检,符合国标一级或二级标准的白砂糖。各标的具体等级在交易系统中逐单标明。

五、竞卖交易方式

(一)竞卖交易按储备糖竞卖交易规则执行。竞卖数量每份为300吨的整数倍或按单个糖垛实际数量计算,最高不超过1200吨,各库点剩余数量不足600吨的,视同一份竞卖。价款按实际数量和竞卖单价结算。

(二)参加竞卖交易企业,经华商中心确认,报商务部备案。具体要求和需办理的手续由华商中心另行通知。

(三)实行保证金制度。参加竞卖交易的企业,在交易前,需在“履约保证金专户”账户上存入保证金。保证金数量根据预购储备糖数量按500元/吨存入。

(四)缴纳交易手续费。根据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有关规定,储备糖竞买成交方按10元/吨交纳交易手续费。交易时,交易系统将自动按交易数量和510元/吨暂扣保证金和交易手续费。

(五)按规定付清货款。交易结束后,竞买成交方按规定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华商中心签订购销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货款全额汇到华商中心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开立的“储备糖竞卖结算专户”。

(六)竞卖交易企业请于2017年1 月22日13时至15时参加有关统一测试。

六、提货

(一)本次竞卖储备糖的提货地点为天津市、河北省秦皇岛市和保定市、辽宁省大连市和丹东市、吉林省白城市、福建省漳州市、山东省德州市和潍坊市、河南省郑州市和濮阳市、广东省佛山市、云南省楚雄州和大理市、陕西省兴平市储存仓库。竞买成交方必须按挂牌交易时标明的提货日期提货,因竞买成交方原因未按时提货的,至挂牌交易时标明的排队序列的队尾重新排队。因储存仓库原因造成竞买成交方未按时提货的,不需重新排队,由储存仓库负责解决,同时,不能收取相关费用。储备糖出库费不得超过20元/吨,由竞买成交方支付。

(二)竞买成交方根据标明的提货日期尽快提货。自标明的提货日期起,5日内提货的,竞买成交方不承担仓租保管费。超过5日,属于竞买成交方原因造成的,由竞买成交方按照每日每吨0.15元标准向储存仓库支付仓租保管费;属于储存库原因造成的,竞买成交方不承担仓租保管费。由于未及时提货造成的其他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三)遇不可抗力,有关单位要及时向华商中心书面报告,确认后可相应延长提货时间。

七、违约保证金

华商中心应在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确认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扣缴的违约保证金上缴中央财政。


商 务 部
2017年1月21日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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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十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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