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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编发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2017年第十六期

2017-06-22 商务微新闻

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十三五”时期促进酒类流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关于规范和促进拍卖行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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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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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商务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旅游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文号】商服贸发〔2017〕76号
【发布日期】2017-3-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宣传、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交通运输、卫生计生、海关、税务、统计、旅游、中医药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3号)明确提出提升服务贸易战略地位。发展服务贸易是推动外贸转型升级的重要支撑,是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重要抓手,是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载体,是努力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8号)精神和工作部署,大力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服务贸易发展“十三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7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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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十三五”时期促进酒类流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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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运发〔2017〕47号
【发布日期】2017-2-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十二五”时期,我国酒类流通业面对市场深度调整,积极适应新变化,加快发展方式转变,行业销售规模稳中有增,新型营销模式不断涌现,发展质量和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同时,酒类流通在法规标准建设、行业组织化程度、现代流通创新推广、市场秩序规范等方面仍存在不足。“十三五”时期,酒类流通行业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为进一步加强酒类流通管理、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内贸易流通“十三五”发展规划》要求,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为支撑,完善法规标准,改善营商环境,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提升酒类流通企业现代化水平和行业组织化程度,促进酒类流通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激发酒类流通企业活力,提升流通环节的质量和效率。强化政府在法制建设、规划引导、政策促进等方面的作用,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创新引领,协调发展。始终把创新放在酒类流通工作的核心位置,不断推进模式创新、业态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充分发挥酒类流通对生产和消费的引导作用,促进酒类生产、流通、消费协调发展。


  问题导向,综合施策。紧紧围绕酒类流通行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坚持促进和规范并举,从调整结构、优化布局、提升质量、完善管理、改进服务等多个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和加强。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推动形成制度健全、协作密切、监督有力、服务到位的酒类流通社会共治体系,建立起结构优化、布局合理、模式创新、融合发展的新型酒类流通体系,营造秩序规范、诚信经营、科学消费的流通环境,更好地引导生产,满足多元消费需求。


  ——发展水平进一步提升。酒类流通行业转型升级发展取得新进展,现代信息技术和管理理念广泛应用,现代流通方式得到推广,流通信息化、标准化、集约化水平得到提升,流通便利性和行业效率明显提高。


  ——流通体系进一步健全。酒类产销一体化比例进一步提高,行业组织化程度明显提升,流通网络布局更加合理。形成以大中型企业品牌经营为主导,小型企业特色化经营为补充,连锁、加盟经营为重要方式,电子商务普遍应用,现代物流体系完善的酒类流通协调发展新格局。


  ——流通环境进一步改善。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制假售假、以次充好等行为得到遏制,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障。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取得新进展,溯源建设有序推进,推动建成全国追溯查询系统,追溯体系覆盖60%的酒类流通企业。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酒类流通结构。优化经营主体结构,引导传统酒类流通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经营模式,实现转型升级;鼓励优势流通企业做大做强,形成一批诚信经营、善于创新的酒类流通骨干企业;倡导中小企业细分市场开展特色化经营。优化酒类产品结构,适应酒类市场大众消费、个性消费、理性消费的趋势,引导酒类生产企业完善酒类品种、品质、品牌供给,促进地区特色酒类商品流通。加强品牌建设,促进酒类传统文化和现代产业的融合发展,形成一批知名酒类流通品牌企业。


  (二)创新酒类流通模式。推动酒类生产和流通企业探索建立互利共赢的新型产销模式,提升产销一体化程度。积极推进和创新发展酒类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等流通方式,规范发展品牌专营店、专卖店。促进酒类电子商务平台与线下企业融合发展,引导酒类企业探索精准化营销,提供个性化定制服务,下沉流通渠道,做活销售终端。积极发展和利用第三方物流和智慧物流,完善售后服务体系建设。


  (三)引导科学健康消费。组织开展“科学饮酒、理性饮酒、文明饮酒”专题宣传活动,向社会公众普及酒类商品知识,增强健康理性消费意识。提高社会对未成年人饮酒危害的认识,督促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引导电子商务平台和快递公司拒绝未成年人购酒、接收酒类商品快件。倡导消费者购买绿色低碳酒类产品,引导低碳生产、适度包装,促进绿色流通。


  (四)推进酒类溯源管理。发挥酒类流通企业在供应链中的枢纽作用,联合生产企业共同打造酒类商品全过程信息化追溯链条。鼓励利用无线射频(RFID)、二维码等信息技术,加快建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酒类商品追溯体系,便于消费者利用手机、电脑等查询追溯信息辨别酒品真伪。加大追溯信息在供应链质量安全管理、诚信建设、税款征收等方面的应用,提升追溯体系综合服务功能。


  (五)完善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酒类流通信用记录管理机制,利用“商务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推进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加快酒类流通信用体系建设。鼓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建立基于市场化综合信用评价和第三方专业信用评价的信用采集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推广“事前告知承诺、事中分类评估、事后联动奖惩”的酒类流通信用管理模式。支持行业协会规范开展“放心酒”示范店创建、“黑名单”公示等工作,促进行业自律。


  (六)规范酒类流通秩序。深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配合执法部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品等违法违规行为。消除酒类地区封锁,清理和废除阻碍酒类自由流通的有关规定和做法,推动形成大市场、大流通的酒类流通发展格局。推进公平交易,规范大型商场收取酒类高额进场费、进店费、酒类经销商违规促销、恶性竞争等违规行为。发挥行业协会、新闻媒体、专业机构等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建立联防联控机制,不断健全消费者维权和交易争端解决机制,实现酒类流通社会共治。


  (七)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发展一批高水平的酒类国际合作及交易平台,依托酒类现货交易中心、大型展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酒类特色小镇等载体,促进内外贸、产供销协调发展。引导酒类企业“走出去”,赴境外参加有影响力的国际展览展会,建设境外商品采购、营销推广、售后服务和仓储物流网络。促进国内酒类生产流通标准规则与国际对接,为国内酒品走出去创造良好制度环境。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认真履行当地政府赋予的酒类流通管理职责。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贯彻落实的工作方案,建立监督和评估制度,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废止后,不再据此实施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各地要做好工作衔接,创新管理方式,促进酒类市场平稳运行。


  (二)强化制度建设。研究借鉴主要发达国家酒类管理经验,推动全国酒类管理立法,建立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指导已有地方性酒类立法的地区修订完善相关法规和规章,鼓励其他地区加快制订地方性法规,为全国酒类立法探索和积累经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规划引导工作,完善酒类商业网点布局。完善酒类流通标准体系,积极推动条件成熟的行业标准提升为国家标准,抓好已出台标准的宣贯执行。


  (三)优化信息服务。推动建立服务消费者、酒类企业、管理机构的一站式酒类流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整合优化商品追溯查询、经销商查询、信息收集与发布等功能。加强酒类流通统计监测工作,完善统计报表,优化样本结构,提高数据质量,提升分析预测和信息服务能力。组织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编制行业发展指南、年度发展报告,发布预测预警信息,服务企业经营,引导理性消费。


  (四)发挥协会作用。创新酒类流通行业协会管理和运行机制。鼓励行业协会承接更多行业管理工作,提供更优质的公共服务,在政策咨询、行业自律、创新推广、研究分析、文化传承等方面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7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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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规范和促进拍卖行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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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流通发〔2017〕50号
【发布日期】2017-2-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近年来,我国拍卖行业稳步发展,其价格发现、公平交易等作用进一步显现,已逐步成为商品流通的重要渠道,在国民经济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拍卖行业在新形势下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网络拍卖发展迅速,行业监管不到位,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为进一步促进拍卖行业适应新常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不断适应商事制度改革和网络技术发展的新形势,坚持规范发展与鼓励创新并重,引导行业深入研究市场变化,理解现实需求和潜在需求,增强市场开拓能力,扩大高质量服务供给,提高行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拍卖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进一步规范拍卖行为,为拍卖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推动拍卖行业从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效益增长转变,实现行业转型升级;推动拍卖行业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和服务内容,提升拍卖交易在商品流通中的作用;推动拍卖行业市场化、专业化发展,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


  二、主要任务


  (三)规范拍卖市场经营秩序。依法依规对拍假、假拍等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进行治理,运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强化拍卖行业监管力度,查处各类违法拍卖活动。联合有关部门加强拍卖活动的监督管理,协助查处不具备拍卖资质企业开展的各种名义竞拍等变相经营性活动,治理扰乱拍卖市场正常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倡导拍卖企业间的良性竞争。


  (四)完善对拍卖标的监管。对可能涉及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的标的,要进一步规范标的物公告内容和形式。研究发布不适合以拍卖形式交易的拍卖标的指引。督促企业履行好标的审查义务,建立、健全审查制度,完善审查标准;协助有关部门及时查处擅自拍卖禁止买卖或应经审批而未报批的标的的行为。


  (五)健全企业资质管理。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先照后证”改革的各项要求,严格规范拍卖业务许可的实施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制度,将日常监管情况纳入年度核查报告,每年3月底向商务部报送上一年度核查报告,并将核查情况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六)规范网络拍卖活动。加大《网络拍卖规程》国家标准(GB/T 32674-2016)的宣贯力度,不断提高网络拍卖规范化水平。网络拍卖的程序与操作办法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网络拍卖规程》执行,切实维护网络拍卖活动参与各方的权益。推动将拍卖网站经营情况纳入网络诚信评价体系。对网络拍卖活动建立政府监管、行业协会自律、大众监督的综合监管模式,共同推动网络拍卖的健康有序发展。


  (七)建立行业诚信体系。强化公众参与,加强社会监督。依托全国拍卖行业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统一归集企业信用信息、依法公示。建立拍卖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服务失信“黑名单”等制度,支持、引导第三方机构开展拍卖企业服务信用评价,定期发布诚信经营企业和标准化达标企业。逐步实施拍卖企业分类管理,将拍卖企业违规失信记录作为行业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


  (八)推动企业创新发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鼓励拍卖企业开展农产品和机动车等新兴领域拍卖业务,充分发掘拍卖资源。引导拍卖企业学习国外成功管理经验,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打造市场信誉度高、服务功能强、社会效益好的品牌企业。引导传统拍卖与新技术的融合,推动“拍卖+互联网”建设,进一步拓展拍卖行业发展的新空间,为更多的社会机构和个人提供便利、优质服务。


  三、保障措施


  (九)完善法律法规。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创新监管方式,及时总结拍卖监管,特别是网络拍卖监管的新问题、新情况,为《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修订做好深入调查研究工作,推动完善统一的市场规则和统一的市场监管,建立竞争有序、公开透明的拍卖市场秩序。


  (十)加强行业信息统计及培训。利用全国拍卖行业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行业统计分析工作,及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和趋势。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统计数据催报审核制度,提高数据时效性、准确性。完善培训制度,有针对性开展法规、政策和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依法监管水平和企业经营能力。


  (十一)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规范行业发展秩序。推进行规行约制定,规范会员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制定诚信守则。完善拍卖师考试及从业人员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培训,建立健全行业道德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做好企业分类指导和标准宣贯等工作。开展拍卖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十二)加强部门协调。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全面履行行业管理职能,积极为企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积极与法院、公安、文化、国资、海关、税务、工商、文物等部门加强联系协调,建立跨部门的拍卖管理工作机制,共同推动司法拍卖、公共资源拍卖、文物艺术品拍卖等方面工作,构建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局面,通过部门协调配合,共同促进拍卖行业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7年2月15日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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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十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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