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虾公”赌博!寻乌公安抓获处理24人
赌博是违法犯罪行为
不仅破坏社会风气
极易引发矛盾纠纷
还带来系列治安问题
容易滋生黑恶势力
一直以来
寻乌公安坚持“零容忍”
保持对赌博的严打高压态势
近日,县公安局多警种、多部门联动
查处一起“钓虾公”赌博案
抓获处理涉赌人员24人
经查,今年7月至11月期间
刘某等人在寻乌县文峰乡大路村
石痕小组某山上开设流动赌博摊
以专车接送的方式
招揽群众通过“钓虾公”的方式聚众赌博
公安机关获取相关线索后
组织精干警力组成专案组
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11月中旬
县公安局组织警力统一收网
先后抓获涉赌人员20余人
其中何某浩、曹某其、赖某和凌某浩等人
因涉嫌赌博罪被依法刑拘
其余19人被处以行政处罚
案件在进一步深挖侦办中
◆治安处罚标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刑事犯罪标准:下列行为和标准属于赌博犯罪(开设赌场罪),轻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重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
二、“聚众赌博”。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三、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建立赌博网站(微信群等)并接受投注的;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四、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
五、开设赌场。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赌博机),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组织赌博活动的
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从重处罚。
寻乌公安再次提醒
小赌不怡情
大赌伤身伤心害家庭
请大家远离赌博恶习
不要贪图刺激
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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