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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田柳人朱烈奎被判刑!

寿光FM913 2021-03-21

3月8日,寿光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朱烈奎寻衅滋事一案,以被告人朱烈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

1、2015年10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朱烈奎在没有足额缴纳本村楼房购房款的情况下,私自更换本村5号楼东单元301室门锁钥匙,私自加装电表,且拒不缴纳电费。截止案发共用电10704度,价值6208.32元。

2、2018年3月至同年12月,被告人朱烈奎入住本村楼房,但违反规定拒绝将自己老房子拆除,并将老房子周边他人已拆除的宅基地约4亩用铁丝网围占并使用。经多次书面告知,被告人朱烈奎拒绝拆除铁丝网并恢复原貌。

3、2015年10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朱烈奎在未支付车库购置款的情况下,私自将本村5号楼房南侧从东数第二个车库门打开并供自己长期使用。经鉴定,该车库价值23707元。

4、2010年7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朱烈奎在自己原承包地内机井及其附属设施已经以20000元的价格卖给本村村委的情况下,私自更换井盖和锁具,除非自己同意不准他人使用。

案发后,被告人朱烈奎亲属配合村委将旧房拆除,并就所欠楼房款与村委达成还款协议,大、小车库及水电费已结清,寿光市田柳镇朱家村村民委员会对被告人朱烈奎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

寿光法院认为,被告人朱烈奎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强拿硬要、任意占用公私财物,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朱烈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与寿光市田柳镇朱家村村民委员会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人朱烈奎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且已与村委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谅解,请求依法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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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童童

来源:寿光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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