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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解读
一、补贴范围
凡在我市注册登记营运手续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且符合条件的,给予适当资金补贴。
二、补贴实施时间和标准
实施时间为2018年6月27日至2021年9月30日,对在此期间在本市办理报废手续,且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以《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交车日期为准)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给予相应的资金补贴。
补贴申请受理时间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20年12月31日之前,受理2018年6月27日至2020年12月31日报废车辆补贴申请;第二阶段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受理2021年度报废车辆补贴申请。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补贴政策:
1.自本方案印发实施后转移至我市的;
2.距强制报废日期不足1年(含)或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
3.已享受国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
4.由于自然原因、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
5.车主与申请补贴人(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6.被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吊销《道路运输证》的,或撤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注销《道路运输证》的;
7.其他不符合补贴政策要求的。
四、补贴资金申领流程
(一)车辆报废和注销
1.列入补贴范围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由车主自愿将报废车辆交给具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拆解,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2.车主自愿到交通运输部门办理营运手续注销并取得《道路运输证注销登记表》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
3.到公安机关注销车辆,并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
(二)补贴申请
车主(或委托代理人)根据补贴条件据实书面提交《潍坊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连同其他所需有关材料报送至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联合办公窗口(以下简称“联合办公窗口”),有关责任部门对材料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当场告知,符合条件的进入资金核发环节。
(三)申领补贴资金需携带以下材料:
1.《潍坊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三联)原件、《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道路运输证注销登记表》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原件;
3.车主为个人的需提供车主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车主为单位的需提供工商注册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与车主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或单位基本账户复印件;
5.委托办理的需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补贴申请办理授权委托书原件(窗口办理人员需与委托人现场确认)。
五、特殊情况说明
1.对于车主单位已注销的,须提供工商注销证明、单位财产合法处置证明或车辆归属的合法有效证明材料,经各部门审核通过后,将补贴资金转入合法归属人同名的银行账户。
2.对于车主单位银行基本账户因被查封或其他原因导致账户无法正常使用的,车主单位可申请延期拨款。经各部门审核,符合资金补贴条件的,待车主单位基本账户查封等问题解决后,将补贴资金转入车主单位的基本账户。申请延期拨款期限不能超过本次我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结束时间。
3.对于车主死亡的,须由车辆继承人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车辆(财产)继承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并由合法继承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人负责办理。
来源:寿光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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