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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寿光三天雪!潍坊供热出新规,温度不达标退费…

寿光云· 寿光FM913 2021-03-17

“好冷哦!”

这是最近寿光人挂在嘴边的话

最近出门

确实是冷嗖嗖的

你以为这样就够冷了么

这远远不够

没有最冷,只有更冷

未来一周

最低温维持在-5℃左右

12月21日是冬至

最低温-4℃

未来半月

可能会有三场雪

最低温将低至-16℃

好冷啊


对了

还有一个好消息要告诉大家

12月8日,
潍坊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
表决通过了《潍坊市供热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这是潍坊市第一部自己的供热地方性法规,
标志着潍坊市供热事业依法治理迈上新台阶。
日前,
记者采访到潍坊市人大常委会
机关党组成员、法工委主任刘晓东同志,
以问答形式对新条例进行了解读。



问:供热工程质量是制约供热质量的关键环节,条例为保证供热设施质量做了哪些有针对性的规定?



问:现在供热投诉的一大热点就是收费问题。目前要求按照使用面积收费的呼声很高,对此条例是怎么规定的?



问:我市供暖期具体是从哪天到哪天,供热的达标温度是多少?



问:明确了达标温度,接下来就是不达标时的退费问题了。对这个问题目前看也是供热投诉的热点,对此条例是怎么规定的?



问: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或听到这种情况,新建小区由于申请用热的户数不够,供热企业不愿意供热,导致最早入住的业主只能想办法自己解决,甚至有的小区头三年都没有供暖。对这类问题,条例有没有针对性的规定?

答:你说的这种情况应该说很普遍,并不是个别现象。由于小区申请用热的户数达不到企业供热成本所要求的户数,供热企业如果供热就无利可图甚至亏损,这种情况下小区已经入住并申请用热的用户就无法保障集中供暖。为了从制度上使这类问题得到根本解决,条例在征求供热主管部门、开发商和供热企业代表的意见后,在第十九条、二十条做了针对性的规定,即“对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若建筑节能达到50%且申请用热户数达到小区总户数40%以上的,或者建筑节能达不到50%但申请用热户数达到小区总户数50%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申请用热户数达不到上述比例,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一)新建住宅集中交房之日起二个采暖期内,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向供热企业补足缺口户数的基础热价的;(二)供热用热双方对供热温度、供热时间和缴费金额等协商后达成一致的。”

按照这个规定,打个比方讲,如果一幢楼有100户,要让供热企业供热的话,应该是最少有40户申请用热(建筑节能达到50%的情况下)。如果达不到40户,比如只有20户申请用热,那么这时候如果开发商愿意补足缺口户数的基础热价(23.5的30%),也就是20户的基础热价(每户6.9元),那么供热企业也应当保障供热。当然这个情况只限于新建住宅集中交房后的头两个采暖季。如果两个采暖季之后,申请用热的用户仍然达不到40户的话,就需要供热用热双方另行协商了。可以说,为了保障新入住业主能够在新房头两年供上暖,我们在立法时也下了不少功夫,也十分谨慎,设计第十九、二十条时,参考了外地的经验,也召开了开发商企业和供热企业代表座谈会征求意见,在取得大家的基本同意后,才在条例中予以明确规定。


问:还有一个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就是如果用户家里的用热设施出了质量问题,应当由谁来承担维修、更换的责任?

答:条例一方面在第三十条,明确了用户自有的用热设施和用户共有的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养护、检定、维修和更新。另一方面,对于保修期内的用热设施,条例在第十一条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用热设施保修期内的整改、维修和调试等保修责任。这里有一个关键问题就是用热设施的保修期问题。一是保修期的期限,二是保修期的起算点。我们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在条例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在住宅销售合同中约定的用热设施保修期限不得少于二个采暖期。用热设施的保修期从住宅交付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保修期的期限由当事人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但最少不能少于二个采暖期。至于起算点,是从住宅的交付之日起算,而不是用热设施的使用之日起算。实践中,有一些房子用户买到以后长期闲置,等到入住后发现用热设施有问题,这时候往往就要自己承担维修和更换的责任了。


问:供热是一项特殊行业,用热设施的管护、维修也需要专业人士来操作,如果业主发现自己的用热设施出了问题,自己又不会修,这时候该怎么办?



问:现实生活中,也确实存在一些用户对用热设施使用不当、甚至违规操作导致事故的情况,不仅造成了自己生活的不便,也影响到他人,对此条例有什么针对性的规定吗?

答:条例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用热设施,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动热力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
(二)擅自在室内用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
(三)擅自排放热力系统内的水;
(四)违反建筑设计安全标准新设、改换用热设施;
(五)其他妨碍供用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同时,为了保证该条的落实,条例在第四十三条规定,用户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用户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盗窃热能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供热条例将按程序提报省人大常委会,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正式公布实施。
来源:潍坊新闻头条、中国天气网等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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