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自行参保年限能否计入年休假工龄?
王女士是北京某仪器公司人事经理。2015年1月份,仪器公司招聘了一名外地员工关某。 由于关某以前未在北京参加社会保险,公司在其入职后办理了北京的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2015年8月,关某向公司提出要休年休假。王女士认为,关某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时间还不到1年,不具备申请年休假的条件。但是关某提出,自己在来北京之前,曾以个人名义在湖南老家参加了当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并提供了个人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记录显示, 关某的个人缴费年限已经连续5年。因此,关某主张自己有权请5天的年休假。
那么,个人自行参保年限能否计入年休假工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3条进一步明确:“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这里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根据人社厅函〔2009〕149号《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第1条之规定,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据此,职工连续工作1年(既包括自然年,也包括周期年)以上的,方可享受带薪年休假。而这里的连续1年以上又包括3种情形:一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二是在外单位工作1年以上,三是外单位与本单位工作连续相加在1年以上。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1年以上是以在单位的工作时间为前提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4条进一步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据此,职工能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与其工作时间的长短有关,而工作时间同样包括本单位以及外单位的工作时间。
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根据这一规定,认定工作时间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工作的时间必须是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二是提供劳动的方式是全日制工作。换言之,非全日制劳动者是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的。
累计工作时间的表现形式有三种:一是档案中记载的员工的工作时间,例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档案中认定的员工工作时间。二是单位缴纳社保费的记录。根据《社会保险法》第10条,社会保险缴费的主体有两类:一是单位与职工共同参保;二是个人自行参保。而个人自行参保显然是不能认定为有“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的。三是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例如,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但是劳动者能够通过劳动合同证明已经与该单位发生了工作关系,也可以认定为年休假的工作时间。
综上分析,个人自行参保仅凭个人的缴费记录是不能主张认定为年休假工作时间的,但是如果自行参保的个人有足够证据证明个人参保期间正在与某一用人单位发生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可主张认定为年休假的工作时间。本案中,关某如果不能就其曾在其他单位工作提供足够的证明,是不能申请年休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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