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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广西又有两人因在微信上发了这些内容被处罚!


在这个网络发达的年代

随手上传一段视频、几张照片、

发表观点、相互评论是再正常不过的事。

但是,在互联网上

真的能“口无遮拦”吗?


8月5日20时31分许,一条带有辱骂交警言论的视频在朋友圈流传。画面里一名男子驾驶着机动车,听着嗨歌,视频配文是“查车了,来啊来啊,来抓我啊,撞死你……”等不良言论。



公安机关立即介入调查,发现辱警视频系黄某高拍摄并发布朋友圈的。8月18日上午,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区分局龙旺派出所民警将黄某高传唤到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

驾驶人黄某高称:其因个人生活压力太大,心情不好,于是发布了不良视频。龙旺派出所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黄某高处以行政罚款300元人民币。 


深入核查时,办案民警还有“意外收获”,黄某高发不良视频当晚,还有驾驶车牌为桂L0A***货车的行为,但黄某高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因此,黄某高被移送至百色公安交警直属一大队作进一步处理。交警根据《中国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黄某高无证驾驶的交通违法行为处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1500元

8月19日,民警将黄某高送至拘留所执行拘留。

交警对交通文明执法

保障的是我们出行安全

好好配合交警执法不好吗?

这不

又一男子发朋友圈辱骂交警

最后被拘留!

8月14日,百色凌云交警在开展街面交通整治工作时,违法行为人杜某途经设卡路段,对交警正在拖移违停车辆心生不满,遂使用其手机拍摄,并配上辱骂执勤民警的言语,公开发布在其个人朋友圈。


       

经查,杜某在微信朋友圈公然辱骂、挑衅执勤民警,严重损毁了公安民警依法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的良好形象,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已经构成寻衅滋事。
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杜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广西交警提醒大家

网络绝非“法外之地”

公安机关将严格执法

依法运用法律维护执法尊严

任何恶意辱警黑警

传播谣言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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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廖旭峰 钟春

值班主任:广西新闻网 邱石佑

值班编辑:广西新闻网 王玉

内容来源:百色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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