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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岗民办代课教师国家终于有补偿了?梅州市教育局的回复是这样的…

2016-10-11 梅州日报民生一线



近日,微信、朋友圈等盛传多个版本“原民办代课教师待遇补助问题”,这让许多原民办教师、原代课教师半信半疑!


其实

类似这样的"补助标准"是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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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小哥上网查询

发现这类"补助"最早出现于一个提案上

并非相关部门正式文件

↓↓




对此今天省教育厅发出相关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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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关于

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的声明


2016年9月14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的通知》(粤教师〔2016〕11号),在全省范围内对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以下简称原民办代课教师)群体有关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查工作。


近日,我厅注意到在一些网站、QQ群、微信公众号和朋友圈等媒介上出现了类似“离岗民办代课教师国家终于有补偿了”等虚假不实信息,致使原民办代课教师群体及广大群众造成了误解,产生了不良影响。在此,我厅严正声明,开展原民办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目的是指导各地对我省原民办代课教师群体的数量、分布、年龄、工作年限和参加养老保险等基本情况做好摸底自查工作,诸如“补偿离岗民办代课教师”的信息不属实。我厅保留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制造、传播上述不实信息的个人或组织相关责任的权利。同时郑重提醒广大群众和有关机构,请通过广东省教育厅网站(www.gdedu.gov.cn)、微信公众号"广东教育"(gdsjyt)了解有关原民办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的相关内容和具体要求,切勿轻信谣言,以免上当。原民办代课教师及广大群众要增强防范意识,凡发现有趁机炒作、造谣惑众,或者借机进行诈骗的不法分子,应及时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公安机关反映。

省教育厅咨询电话:(020)37627035,37626346。


PS:《关于开展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的通知》(粤教师〔2016〕11号)具体内容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或登录广东省教育厅网站(www.gdedu.gov.cn)查阅!



提示

根据该通知要求,符合条件的原民办教师、原代课教师的个人申请需在10月20日前完成!还未提交的教师请抓紧时间!


如何界定“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

原民办代课教师户籍地与原任教地不一致的

该怎样申请?

针对这些问题

记者咨询了梅州市教育局了解请况↓


符合条件可提出申请


蕉岭县的小刘:我是1993年以前的代课教师,后来离开了教学岗位,而且一直没有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是否属于自查范围内,需要如何申请登记?


市教育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关于开展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原民办教师指现为广东省户籍,1993年3月27日(含)以前曾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民办教师。


原代课教师指现为广东省户籍,1993年3月27日(不含)至2008年8月31日(含)期间与聘用学校、办学单位签订“聘用代课教师合同书”,并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代课教师。


纳入计划内离岗退养的原民办教师、本方案执行前已去世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不在此次自查工作范围内。


按规定开展自查工作


按照《通知》规定,自查分为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区审核、地方复核四个步骤。


其中,个人申请须在10月20日前完成,符合条件人员应在此前携带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本及复印件、原始证明材料和有效证明人书面证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前往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填写调查表。原民办代课教师户籍地与原任教地不一致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应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申请。


工作年限方面,工作年限无间断的人员可连续计算。工作年限间断的人员每任教满1个学期以上可累计计算,不满1个学期不计算;全部工作年限累计后剩余在1个学期以上但不到1学年的,按1学年计算。


提交原始材料时,如果相关物证材料中的名字同音异字或与身份证名字同音异字,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由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后才可认定。物证不全或难以认定的,按照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工作原则,物证、组织调查和人证互为印证。应根据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调查取证、并结合有效证明人的证明,形成认定结论,经公示无异议后认定。


被证明人任教期间的学校校领导、公办教师、已转为公办教师或担任公职人员同事(含退休)、原大队(村(居)委会)支部书记、大队长(村(居)主任)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现乡镇中心学校校长可以作为有效证明人,原民办代课教师亲属或不知情者出具的证明无效。


部分内容来源自广东省教育厅

记者:严海苑 

实习生:陈美娴、邓娜

网编: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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