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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基本医保年支付限额,最高提至50万元

2017-02-04 梅州日报民生一线



今天下午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官方微信公众号推送了


“关于调整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

相关待遇的通知”


具体内容如下: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梅州市财政局

 

梅市人社〔2017〕11号

  

关于调整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

相关待遇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关部署和要求,推进分级诊疗制度的落实,结合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医疗保险在扶贫工作中的兜底作用,最大限度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根据我市医保缴费水平、财政投入水平及基金运行情况的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通知如下:


一、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从8万元提高至9万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从45万元提高至50万元。


二、提高门诊特定病种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将职工医保门诊特定病种报销比例从在职70%、退休75%统一调整为75%;居民医保门诊特定病种报销比例从60%提高至70%。门诊特定病种年度支付限额调整内容详见附件。


三、提高居民医保普通门诊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按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范围参保人每人20元的标准进行普通门诊费年度总额控制。同时,普通门诊每人每日每次最高支付限额从30元提高至100元,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从150元提高至500元;报销比例从50%提高至60%。


四、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从1.2万元降为1万元、报销比例统一调整为7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15万元提高至16万元;城乡五保供养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起付标准下调至2000元,报销比例提高至80%,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未作调整的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标准一览表

附件:

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标准一览表
序号病种调整后标准(单位:元)
职工医保居民医保
1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8000060000
2恶性肿瘤(放、化疗治疗)8000060000
3人体器官、组织移植后抗排斥治疗8000060000
4地中海贫血5000040000
5再生障碍性贫血5000040000
6血友病5000040000
7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5000040000
8肝硬化(失代偿期)5000040000
9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5000040000
10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治疗)60005000
11心脏病60005000
12高血压50004000
13重性精神病50004000
14恶性肿瘤(非放、化疗)60005000
15系统性红斑狼疮1600013000
16糖尿病60005000
17类风湿关节炎40003500
18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症)70005500
19癫痫50004000
20慢性心功能不全2级以上50004000
21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70006000
22脑血管疾病后遗症70005500
23肺结核35002600
24艾滋病60004500
25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
26000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梅州市财政局

201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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