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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力“坑妻”?丰顺男子声称“钱是自己借的”,法院最后这样判...

2017-06-18 梅州日报全媒体 梅州日报民生一线


都说“一日夫妻百日恩”

可丈夫以个人名义

向他人借款到期未偿还

债权人能否要求借款人妻子

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近日,丰顺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类案件,法院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借款不能证明为个人债务的,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去年9月,徐某因店铺进货和装修新房造成资金不足为由,先后两次向他的朋友陈某借款共30万元,并给他出具两张借条收执。两张借条写明了借款原因、借款金额、借款期限以及徐某逾期未还款将承担的责任,徐某在借款人处签名、按手印同时写上了自己的有效身份证号码,并写明了借款日期。然而,徐某并未按期偿还借款,陈某遂于今年3月9日将徐某以及他的妻子李某一并起诉至丰顺县人民法院,要求徐某夫妻两人对欠款以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徐某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所借款项是用于偿还赌债,未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应由他一人承担,被告李某同意徐某辩解。丰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两张借条写明了借款原因、金额、期限、逾期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借款人信息,且两被告对借款事实亦无异议,因此法院予以确认。徐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两被告以所借款项是用于偿还赌债、未用于家庭日常开支为由,主张借款由徐某一人承担,但两被告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最终,丰顺法院判决被告徐某和李某共同偿还原告陈某借款30万元及逾期利息3481元。

    

记者:严海苑 

通讯员:廖晓敏  严明珠

编辑:丽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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