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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涉嫌侮辱国旗案被依法起诉

上城检察 2021-04-28

李某某涉嫌侮辱国旗罪一案,经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于2019年12月12日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19年10月7日清晨6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为发泄不满情绪,爬上本市上城区孝子坊19号小区铁门,折断悬挂此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旗杆,后将国旗扔于地上,以撒尿、吐痰、脚踩等方式玷污、践踏国旗,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侮辱国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目前正在法院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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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国旗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被依法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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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九条: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文字:王颖

编辑:张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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