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有料#注意了,这些不起眼的小事可能会触犯刑法!
谈到刑事犯罪,我们想到的往往都是杀人罪、放火罪。想到刑事犯罪分子,我们想到的往往都是凶神恶煞的样子。
但其实,很多人就是因为缺乏法律知识,不小心触犯了刑法。很多生活中看着不起眼的小事,其实已经触犯了刑法。让我们来看看,哪些不起眼的小事可能会让自己身陷囹圄?
案例1
买卖银行卡是犯罪
小黄是某大学的学生,看到室友小沈刚买了新款的IPhone13,小黄羡慕不已,遂问小沈哪来的钱,小沈神秘地告诉小黄自己有发财的路子,很简单,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去银行办储蓄卡然后卖给别人就可以了。于是,小黄在小沈的介绍下卖了几张银行卡,当她捧着自己新买的IPhone13,并感叹“十三香”的时候,警察叔叔找上门了。
小侦提醒: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售给他人的行为,可能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案例2
电鱼是犯罪
(涉案照片)
“听说钱塘江的鱼不错”,喝了酒的老倪带着老乡小聂骑着电动自行车,载着电鱼设备来到了钱塘江边上,老倪穿上下水裤,带上头灯,背上电瓶,手上拿着带电线的竹竿就下水了,“今天怎么也得弄上一盘下酒菜”。而小聂呢,则在岸边帮他望风。老倪没电一会儿,就听到小聂大声喊叫:老倪马上上岸,正好被巡逻到此处的民警抓个正着。
小侦提醒:像老倪一样,使用电捕的方式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案例3
假冒“西湖龙井”是犯罪
(涉案照片)
老张在某网站上开设了一家网店,主营各类茶叶。在西湖龙井上市的初期,多名顾客在网上联系老张向其询问,是否有西湖龙井出售,老张便嗅到了“商机”。老张从网上联系了一家印刷厂定制了印有“西湖龙井”商标标识的包装材料,将自己从浙江其他地方采购的绿茶冒充“西湖龙井”进行封装,并在网上销售获利。
小侦提醒:“西湖龙井”是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所持有的商标,受到法律保护。《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或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4
养“宠物”也是犯罪
太阳锥尾鹦鹉(图片来源网络)
小王从小喜欢乌龟,刚发了工资就从朋友圈的好友处花了2000元买了一只苏卡达陆龟;小夏从小喜欢鹦鹉,也斥巨资从他人处收购了一只太阳锥尾鹦鹉。两人对自己购买的“宠物”都有所了解,但是还是出于喜爱而购买,购买后都对自己购买的“宠物”照顾有加,但还是触犯了刑法。
小侦提醒:苏卡达陆龟、太阳锥尾鹦鹉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收购上述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很多生活中不在意的事,其实危害性极大,所以刑法将其规定为犯罪。而刑法是维护法治的最后一道防线,任何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行为都会受到刑法的惩处。所以,我们人人都需要学习法律知识,树牢守法底线,做一个学法、懂法、守法的人。
看完了快转给你身边的朋友们
万一他or她在生活中也碰到这些事情了
千万不要让他们因为无知而身陷囹圄……
供稿:王 源
编辑:毛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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