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有料#注意!这些行为可能涉嫌犯罪!和你手机相关!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手机已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通过手机聊天、购物、玩游戏、看电影,既方便了人与人之间的联系,也便捷了人们的生活。近期,上城区检察院在办理一些案件时发现,有不少不法分子利用人们的手机号谋不当之财,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甚至构成了刑事犯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例一:收购他人手机卡后进行转卖
一日,小A收购了他人数十张手机卡后,以高价出售,并按照上家的要求邮寄至指定地址。除此之外,小A还提供“售后服务”,提供手机卡卡主本人其他身份信息,用于解封因多次拨打诈骗电话被电信部门冻结的手机号。
案例二:为他人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
小B在网上看到给别人提供某设备能挣钱,就花大价钱买了一台该设备。后在网上,他购买了他人的手机卡以及联网服务,帮助上家远程控制拨打电话。为躲避公安机关的追查,他每日更换场地,但最终还是被抓。上家通过小B的某设备拨打诈骗电话诈骗成功,造成被害人被骗数百万元。
检察官提醒
不管是直接给他人提供手机卡,还是提供专业设备用于拨打诈骗电话,本质上都是为他人在网上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均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电话卡提供给犯罪分子使用,可能会导致本人名下其他电话卡被停,再次办理手机卡也会被限制,同时还可能构成犯罪。大家切勿因为一时贪图高收益,让自己身陷囹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案例三:中介之间互相倒卖客户号码
小C曾在某房地产公司从事房产销售工作,在工作中掌握了大量的客户资料,包括客户姓名、住址、手机号码等信息。其从公司离职后,悄悄带走了这些客户数据,并将这些信息售卖给多名房产公司工作人员,从中非法获利。后续,小C还与其他房产公司工作人员实现了“资源共享”,互相交换自己手中的客户数据。
案例四:通讯公司内部人员“监守自盗”
小D是某通讯公司工作人员,在客户办理手机卡时,其以测试手机卡是否能够正常使用的名义,趁客户不注意,将客户新办理的手机号及短信验证码发至“拉新”群中,提供给他人用于注册各类APP新用户,从中非法获利。
检察官提醒
手机号码是比较重要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手机号码能够直接关联到公民个人,肆意贩卖包含手机号码在内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将承担刑事责任,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互联网时代,每个人都要注重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提高防范意识,应当尽量避免留下自己的个人信息和电话号码,减少个人信息的曝光机会,以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文中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供稿:王源
编辑:张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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