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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之光,照亮“我”的法治梦想
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我国宪法把人民检察院确定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明确了检察机关的根本性质。运用法律监督职能,保障宪法法律实施,强化人权司法保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人民检察官的根本职责。
今天是我国第九个国家宪法日,
让我们一起来听听
宪法与“我”的检察人生…
从“我”出生的那一刻起
你就默默地守护着“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我”走入了知识的殿堂
在你的守护下“我”接受教育、健康成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18岁,“我”成年了
在你的守护下
“我”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我”勇敢追逐梦想
成为一名人民检察官
在你的注视下,庄严宣誓:
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我”认真审查每一起刑事案件
打击犯罪,保障人权
宽严相济,不纵不枉
让人民群众在
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我”耐心接待每一名民事案件当事人
在事实和法条中条分缕析、精准监督
对起诉确有困难而提出申请的当事人
依法支持起诉
法律监督与民同行
切实维护公民民事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国宪法保障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支持和帮助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单位、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到非诉执行监督
“我”努力把每一起行政检察案件办成精品
以典型案例助力公正司法和依法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我”在江边、林地、街市调查取证
践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责
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守护蓝天碧水、清新空气、
安全的食品药品
守护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上规定是检察机关开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财产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的宪法依据。
宪法守护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
忠于宪法,
维护宪法权威,
是我们每一名人民检察官的
应尽职责和光荣使命!
注:部分照片来源于网络
供稿:张雯 毛艺超
编辑:毛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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