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有料#仅一面之交,便“借”给他人银行卡和身份证?这事真刑!
只需要提供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就能赚钱,这类事你遇见过吗?……近期,由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在上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小王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小王在外省经营着一家烤鱼店,生意兴隆、收入稳定。一天,店里来了四位客人,小王上完菜之后,这四位客人便热情地拉住小王“闲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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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们,你这手艺可真不错!”
“可惜我这店面太小了,真想把隔壁的店铺也盘下来。”
“这事好办,我们有方法搞钱。”
“什么路子?麻不麻烦?”
“很轻松,一点也不麻烦,只需要提供个人银行卡给我们过过账。”
听完这些“热心”顾客的介绍,小王动心了,当即和为首的小刘互留了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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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后,小王就主动给小刘打去电话,称自己想试一试。于是,小刘让他带上银行卡、身份证和手机去约定地点等他们。等小王来到约好的地点,小刘一伙人便开着一辆黑色轿车接上了小王。四人在车内使用小王的手机、身份证,在手机银行APP上一顿操作,直到晚上才将银行卡、身份证及手机还给小王,并给了他一笔现金。
“银行卡里走的是什么钱?”
“放心吧,过网络赌博的账,回去之后赶快把这些银行卡注销掉!”
虽然小王心里觉得十分可疑,但是第一次进行的如此“顺利”,为了后续还能拿到钱,小王决定继续跟着他们做。
之后,小王又去其他银行新办了两张银行卡,并且开通了网银及手机银行。和上次一样,操作成功后,四人又给了小王一笔现金。加上这次,小王一共获利现金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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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经群众举报,小王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应承担刑事责任。
小侦提醒
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不少犯罪分子恣意利用他人的银行卡和身份证进行诈骗活动。不少人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知存在误区,他们自认为仅仅出于蝇头小利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和身份证,社会危害性不大,不至于伤天害理。但事实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社会影响大,串并案突出辐射面广,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洗钱犯罪均是借助银行卡实现转账套现的。因此,我们要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身份证等,不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更不要为了蝇头小利断送自己的美好生活。
注:以上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供稿:李 想
编辑:朱慧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