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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吗?快来听“亲清企航”护航员怎么说

上城检察 2024-03-19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决策部署,更好地提供优质法治服务,上城区检察院“亲清企航”检察官护航团正式成立啦!


即日起,护航团将定期开展线上普法微课堂,每期由青年检察干警通过“一案一讲”“一罪一析”等微视频方式,为企业提供常见涉企罪名解析、风险防范和重点领域合规指引。


今天推出第四期,

由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陈晨

通过一个案例为大家介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精彩同期声

亲清企航,为你护航。大家好,我是护航员陈晨,本期视频将通过一个案例为大家介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A公司主要经营房地产销售业务,2010年7月,A公司以人民币1.6亿元拍得某啤酒厂地块项目开发权。为运作项目筹集资金以及支付前期借款本息,法定代表人毛某甲、经营负责人毛某乙和股东汪某某以A公司发展需要资金为由,以个人名义、A公司担保或三人互相担保等方式出具借条,许以月利率2%~5%的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借款,所借款项均先存入三人各自银行账户。运作项目需要资金时,转至A公司银行账户。毛某甲等人将借得的资金部分用于购买土地、工程建设、公司运营以及日常开支,部分用于归还前期借款本息,还有部分借贷他人。毛某甲等人共向吴某某、王某某等148名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存款达人民币27856.3万元,支付利息人民币3984.27万元,归还本金人民币4130.9万元,至案发,尚有本金人民币23725.4万元无法归还,经公司破产清算后,1178.936万元无法归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毛某甲、毛某乙、汪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融资是民企发展的关键性环节之一,部分民企无法从正规渠道获得融资,不得已转向内部集资或者利息更高的民间借贷。民营企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从2015年到2021年呈现逐渐上升趋势。根据金融法规规定,只有银行或者经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才可以吸收社会资金作为存款。而未经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变相吸收资金,并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就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此,检察官提醒: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仅会导致关联正常经营被迫中止,更会对正常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国家越来越重视打击非法集资活动,防控金融风险。在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实状况下,必须遵守金融管理法律规定,规范市场竞争,自身做好法律风险防控,切勿踩非法集资的红线。


供稿:陈晨
编辑:张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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