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吗?快来听“亲清企航”护航员怎么说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决策部署,更好地提供优质法治服务,上城区检察院“亲清企航”检察官护航团正式成立啦!
即日起,护航团将定期开展线上普法微课堂,每期由青年检察干警通过“一案一讲”“一罪一析”等微视频方式,为企业提供常见涉企罪名解析、风险防范和重点领域合规指引。
今天推出第五期,
由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李睿哲
通过一个案例为大家介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精彩同期声
亲清启航,为你护航。大家好,我是护航员李睿哲,本期视频将通过一个案例,为大家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10年4月22日至2014年4月23日期间,被告人朱某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增加进项抵扣额以少缴税款,在与B公司、C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B公司、C公司虚开3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3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2640597.90元,税额合计人民币383676.60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被A公司认证抵扣。最终,被告人朱某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刑罚。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发现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几个要件:主观上具有骗取增值税款的故意,客观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情况,且要符合虚开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标准。本案中,朱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最终受到了法律制裁,值得引起警惕。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为了适应税制改革要求、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而印发的一种发票,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企业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从而减少应缴纳的税额。但部分企业为了达到逃税目的,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最终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企业负责人也因此锒铛入狱,不仅给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和企业整体信誉带来恶劣影响,更是严重扰乱国家税务票据管理秩序,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对此,护航员提醒,依法纳税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生命线”,企业必须全面提升法律意识和票据管理意识,树立诚信理念,杜绝出现虚开的情况,要牢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绝不可以身试法,否则,必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供稿:李睿哲
编辑:朱慧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