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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阻碍丈夫探望儿子!我市发出首份涉探望权的人格权侵害禁令





近日,九龙坡区法院审结一起因探望权受到侵害而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案件,认定黄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阻碍丈夫何某探望婚生子的行为,侵害了何某的权利,遂发出全市首份关于探望权的人格权侵害禁令,禁止黄某阻碍何某探望婚生子。






案例:

妻子阻碍丈夫探视儿子

丈夫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法院经审理查明,何某(男)与黄某(女)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22年8月登记结婚,后于10月生育一子。同年11月,双方因夫妻矛盾开始分居,黄某携儿子回娘家生活。2023年4月17日,何某与黄某及家人因争夺儿子发生抓扯,经报警,民警出警后劝解未果。从2023年4月18日起,何某多次要求探望儿子,均遭到黄某拒绝,其间何某也曾通过报警、向社区求助等方式要求黄某协助,均无果。在大半年时间里,何某未见过儿子一面。无奈之下,何某向法院提起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以其探望权被侵害为由,要求被申请人黄某停止阻碍其探视的行为。审理中,被申请人黄某提出何某及其亲属多次骚扰、威胁其人身安全,为保障自己和儿子的人身安全,故拒绝何某对儿子的探视。
九龙坡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黄某确有阻碍何某探望子女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造成何某探望权遭受侵害的事实成立。鉴于探望权是基于婚姻家庭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利,该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申请停止侵害人格权侵害禁令,遂发出禁止黄某阻碍何某探望婚生子的禁令。这份禁令是重庆法院首份因对子女的探望权而发出的人格权侵害禁令。




法官说法:

在夫妻分居期间

另一方享有子女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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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997条、第1001条的规定,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有关人格权保护的规定。而对于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权利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本案中,何某作为父亲在其与配偶黄某婚内分居期间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探视权是基于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身份权利,当该权利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权申请停止侵害人格权禁令。黄某有侵害人格权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其侵害人格权事实成立,且目前侵害事实仍持续存在,具有一定时间紧迫性。另何小某尚不满两周岁,正处于与父母建立亲子关系的重要阶段,人为导致父爱的缺席,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何某与黄某及其家人之间的家庭矛盾不能成为黄某拒绝何某探视子女的正当理由,黄某也未举示证据证明何某的探视将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存在应当中止其探望的法定情形。
综上,何某的申请符合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法定条件,应予支持。同时,法院劝解双方,营造和谐的家庭关系对孩子健康成长非常重要,希望双方理智对待夫妻关系及亲子关系,尽力妥善解决问题,避免家庭矛盾对孩子成长造成的不良影响。
人格权侵害禁令法律制度是《民法典》设立的一项新的法律制度。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发出,可及时制止危害行为的持续发生和后果的进一步扩大,实现对人格权及相关权利的高效、有力的现实保护。
记者 叶惠娟 通讯员 向蕻





责   编:陈生容、程迷静

审   核:覃蓝蓝、万先觉

总值班:杨旭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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