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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佛》观察:佛教被商业化典型案例——“少林寺被上市“之法律和政策评议

2017-02-07 裴勇 菩萨学处

       编者按:近些年来,佛教被认为存在过度商业化、世俗化的现象。佛教界、学术界在不断反思佛教如何回到本位、坚守本位,解决”被商业化“和”去商业化“的问题。的确,佛教的本位应该是教化,应以帮助人们安身立命,觉悟解脱为主要宗旨。但另一方面,佛教也不是存在于空中楼阁中。佛教也须利用一些劳动和经济手段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应该说,经济、经营、商业,包括赢利,本身都是中性的,关键是如何定位,如何运作。目前反思中的一些用语,如”去商业化“、”被商业化“,有时是模糊的,使用是不准确的。应该弄清,”去商业化“,不是佛教、寺庙不进行任何经济活动,而是不能被动和不能自主的被外力干预、被置于过度的商业化之中,应该去的是这种商业化。佛教、寺庙主动的、合理的经济活动是完全正常的、无害的,是佛教、寺庙资生的重要手段。在一个经济发达、商业无所不在的时代,任何一个界别都不可能脱离经济活动和商业行为。因此,应该慎重使用”去商业化“一词,避免简单化、避免产生误解。而”被商业化“一词相对是明确的,就是佛教、寺庙不能没有独立性、主体性,而被利益集团或个人捆绑、绑架。”被商业化”是佛教界应该坚决拒绝的,但并不是想拒绝就能拒绝掉的。如果佛教界想做到拒绝”被商业化“,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也就是应该具有法人资格。国家应该明确佛教寺庙具有非营利法人的法律地位。在一个法律治理框架下,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佛教才有独立处置自己权益、避免被捆绑的前提和可能性。理论上讲,在非营利的法律定位下,佛教组织、寺庙在政府补贴或公益收入不足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允许任何一种经营模式去组织开展经济活动(大多情况下不必由僧人为主体直接从事这些经济活动,而是由寺庙领导或管理机构决策、由身份方便的在家信众为主去具体经办,收益归寺庙、使用归寺庙),比如可以开办工厂、农场、成立实业公司、文化公司,甚至可以在合理控制风险的情况下向社会企业投资、参与银行理财、投资基金和股票(这只是理论上可以,现实中宗教组织如果条件允许并确有需要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还是尽量采取稳健的投资和实业方式为好)。参与这些合理的商业活动只需要把握一点,就是寺庙的非营利性,即所有经营收益都只能用于寺庙各项事业,而不能在有关个人之间进行分配(分红)。非营利,不是不赢利,而是不以营利为目的。非营利机构取得的属于本机构的经营收益,扣除成本和费用后,只能由本非营利机构所有并用于本机构各项事业,跟任何个人无关。在这样的明确法律定位下,同时,还得在这些法律能够被严格执行下,想借佛敛财的人可能会因个人无利可图,想图不能图,而从开始就放弃去分这杯”唐僧肉“了。当然,就当前而言,我国还缺少关于非营利机构的上位法律,目前涉及到非营利机构的法规杂乱而且不明晰,需要尽快加强这方面的立法。

      ”少林寺被上市“是一个佛教”被商业化“的典型案例。在这个过程中,地方政府和旅游企业逐利而来,用着少林名字打算上市,却说与少林寺无关。事先没有征求知会少林寺意见,根本没把佛教界放在眼里。利益集团借佛敛财,佛教被绑架其中,而贪财逐利的污名却让佛教去承受,胡作非为的抹黑随时加之于法师身上。除了也许佛教内有个别害群之马主动向利益集团投怀送抱,与之沆瀣一气外,类似”少林寺被上市”一类的”被商业化“闹剧一幕幕地持续被反复上演。在此重温少林寺险些被上市的过程,可以让佛教界和寺庙时刻提醒自己,一定要在坚守自己的教化本位的基础上,保住自身的主体性、自主性,尽可能为自己争取到必要的法人资格,使自身能够具备捍卫自身权益的最基本的法律地位。在此前提下,按自身非营利宗旨去积极开展各项弘法利生和自养资生事业。当然,资格和地位还只是基础和保障权益的基本前提,还需要整个社会法律意识的增强、法律习惯的养成、法律环境的改善。让我们期待,无论是国法还是教法,都能法住法位,法尔如是!无论是社会还是个人,都能自净其意,正气流行!




 

2009年12月,“少林寺被上市”事件闹得满城风雨,沸沸扬扬。当时在百度搜索少林寺上市或少林寺被上市分别是221万和217万条信息。在Google搜索“少林寺上市”,结果约157万条,“少林寺被上市”约930万条,“被上市”已经成为网络流行语,足见其影响之大、波及范围之广。而这其中,新闻炒作有加,不明就里居多,情况乖违,是非莫辨,需要更为深入的理性分析和更进一步的观察思考。由于少林寺从历史走来一直名震中外,且其在当代的发展运作模式备受关注,因而这一事件也远远超出了少林寺本身,其背后折射着中国佛教的整体状况以及中国佛教未来的发展走向。同时,这一事件后面还潜藏着宗教事务管理中的一系列深层次的问题,如风景区管理体制问题、佛教发展的过度商业化问题、佛教的道风问题、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和财务管理问题、作为非营利组织的宗教活动场所经营活动的问题、“宗教搭台,经济唱戏”及其中隐含的政教关系问题等等。可以说这个问题反映了宗教事务管理中的几乎所有主要难点和重点问题。对少林寺上市及相关政策和法律问题进行更为全面、深入地分析研究,通过解剖麻雀,举一反三,对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引导我国宗教的健康发展以及切实落实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少林寺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


少林寺合法权益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两个方面。媒体和外界大多将焦点集中在少林寺的有形资产受侵害方面,对其无形资产的受侵害关注较少。


1、 少林寺的有形资产是否受到侵害?


媒体的说法:20091227,由河南登封嵩山少林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登封市政府全资拥有)与香港中旅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港中旅集团控股)共同组建的港中旅(登封)嵩山少林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在郑州市举行揭牌仪式。港中旅发布的公告披露,港中旅(登封)嵩山少林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1亿元,港中旅国际占51%股份,登封嵩山少林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占49%股份。根据协议(媒体披露的《登封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和香港中旅集团与登封市政府签署的《合作框架协议书》),合资公司将负责发展及经营嵩山风景名胜区下辖的少林景区、中岳景区及嵩阳景区,为期40年。登封市国资部门负责办理资产划拨工作,包括少林、嵩阳、中岳景区门票等国有资产项目。嵩山景区诸多门票收入今后全部收归港方控股的新公司,少林寺的门票不再是之前少林寺方面和相关部门分成。一般而言,少林景区景点包括三皇寨、武术馆、初祖庵、达摩洞等,核心旅游点就是少林寺、塔林、初祖庵、戒坛等。少林景区的门票100/人,里面基本包含了上述景点。据悉,嵩山少林景区去年的游客量达到203万人次,一年的门票收入大概是1.5亿元。门票收入有30%分给了寺院,其他上交政府财政。因此,少林寺的门票收入也就是少林风景区的主要收入来源,因而也就成为新公司的经营性资产的组成部分。以上是媒体报道的情况。下面,我们看登封市政府、港中旅和少林寺三方的态度:



登封市政府:市长郑福林说,必须强调少林寺是文物单位,不在合资范围。任何宗教、文物资产均不会纳入合资公司的经营范围。他还强调,少林寺的门票收入全部归属少林寺支配。少林寺门票收入不会成为合资公司收入用于上市,也谈不上“少林寺的门票经营权上市”。因此,所谓的少林寺“被上市”纯属误传。此言论与上述媒体披露的情况有矛盾。 



港中旅集团:据媒体报道,集团副总经理许慕韩称,少林寺上市系媒体误导,嵩山景区虽含少林景区,但与少林寺是两回事,港中旅控股的是登封嵩山景区,不包含少林寺本身,少林寺景区门票价格也不会变。新成立的合资公司董事长薄宝华说,我们是在强调整个嵩山景区,包括少林景区、嵩阳景区、嵩岳景区,是在挖掘嵩山的综合潜力,我们并不依赖于一个少林寺。薄宝华还说,“门票不会变,和少林寺的分成格局也保持不变”。这又说明少林寺的门票收入存在着分成,而不是悉归少林寺。到底孰是孰非?必有一方为非。此一疑也。如果媒体报道属实的话,说少林寺不在少林景区之内,恐怕任何人不能接受,如果没有少林寺,何来少林景区?如果所控股的景区不包含少林寺,为什么还要提少林寺门票是否会变的问题?此二疑也。



少林寺方面:在合资公司成立后,媒体披露少林寺发表了声明,强调:从历史和民族的角度上来讲,少林寺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都是要科学地、完整地予以保护的。在声明中还专门罗列了一些政策和法律法规保护宗教活动场所合法财产,包括门票收入的规定。言外之意是表示少林寺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另一方面,少林寺方丈永信法师在新公司成立仪式上没有出现,尽管有其座位名签。他在接受《中国宗教》杂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整个事件,事先我们并不知情”,“如果将少林寺和其他宗教活动场所的门票收入等宗教财产作为资产进行投资,已违背了《宗教事务条例》”。少林寺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管理中心总经理钱大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少林寺之前并不了解合资公司计划上市情况,直到几天前登封市政府才将此事口头通知方丈释永信。少林寺认为登封市政府的这一决策事关少林寺文化遗产,应该让公众、专家参与决策,而不是领导说了算。


综合上述言论可以看出,各方虽然都强调少林寺不会上市,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少林寺当然也不可能上市,但各方出发点和角度完全不同:政府和公司一方主要是撇清自己,表示没有将包括少林寺在内的景区的门票收入作为经营性资产纳入拟上市的公司。而从少林寺方面的态度和言论可以看出他们无法直接表达看法,显然存在着问题。如果能够证实媒体报道属实,作为少林寺有形资产之一的门票收入确实被纳入拟上市的合资公司经营范围,就可以证明少林寺的有形的资产受到侵害。


2、少林寺的无形资产是否受到侵害?


在此次声浪中,媒体和大众较多关注的是少林寺的门票等有形资产被上市与否的问题,而对少林寺无形资产是否被侵害关注的较少。那么少林寺的无形资产到底受到了侵害没有?其实是显而易见的。新组建的港中旅(登封)嵩山少林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和合资方之一的河南登封嵩山少林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登封市政府全资拥有)的名称中均有“少林”这一名称,如果他们在使用这一名称的时候未经过少林寺的同意授权,就已经侵犯了少林寺的名称权。


 


少林寺的名称权遭受侵害早在十几年前就已经开始了,少林寺为此作出了不少艰苦的努力。20024月,日本商标事务所的一名负责人向少林寺释永信方丈递上一份意外的礼物:一份日本国内注册少林、少林寺.少林寺拳法、世界少林寺拳法联盟等272项相关商标的报告,以及在全球发展28个加盟会员国的查询结果报告。这名负责人善意地提醒道:你们再不行动,这个世界都快搞不明白正宗少林寺、少林拳是中国的还是日本的了。而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的查询结果更令人心惊:对五大洲11个国家和地区的抽样查询显示: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抢注少林少林寺商标,共发现117项,平均每个国家和地区10多项。在中国国内,有百余家企业、54少林商标产品正在使用,行业涉及汽车、家具、五金、食品、酒业、医药等。在对外交往中,少林僧人开始不断遭遇尴尬事:嵩山少林寺组团赴国外进行文化交流,须事先征得所在国少林商标持有者的同意,否则就不能成行并有可能被告上法庭;在著名赌城拉斯维加斯,盗用少林寺名义进行商业演出的所谓少林武僧,吃肉喝酒,践踏了少林僧人食素独身的基本戒条。在2000年悉尼奥运会期间,澳大利亚上演了一幕同时出现两个少林武僧团、4个少林寺方丈的闹剧”(《南方周末》2002926)。本来少林寺作为一个宗教活动场所,一个民间非营利组织,从其目标和宗旨而言并没有注册商标的需要,但国内外不少公司企业滥用少林这一名称、利用少林知名度谋取商业利益。少林寺不得不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和佛教形象展开一场场艰苦的商标收回战。释永信说:“上世纪90年代中期,国内国外有很多人在用少林寺的名称去注册商标,有些直接去用于做服务,我们感觉这确实对少林寺来说,是一个很致命的一个事情,因为商标谁抢注了就是谁的。这个千年的少林寺,要不把名称保护好的话,若干年以后少林寺什么东西都有了,各种产品,各种服务都用,大家记得的少林寺就不叫寺院了,就会是其他的东西,所以我们开始做成注册商标。而注册商标,寺院没有资格注册商标,我们只好用公司来注册,公司,其他的公司还不行,只能用实业公司才能跨领域注册,所以我们就注册只好注册了一个少林寺实业有限公司,首先在国内注册商标,然后到世界各地去注册,现在实业公司就是少林寺商标知识产权的一个保护公司,没做生意,到现在还没做生意。“我们少林寺这几年要什么工作都不做的话,我们出了山门就不能用少林寺三个字,出了国门更不能用。我作为少林寺的当家人,在我在任期间,我当然不希望少林寺毁在我的手里面。少林寺实业公司负责人钱大梁说:“很多人都觉得,寺院注册商标干什么,一注册商标好像就很商业化了。但没有别的办法,找别的法律没有,我们唯一能够参照的法律就是一个商标法。”从1998年开始,少林寺实业公司通过各种渠道主动出击,一方面对国


内尚未注册的商标进行注册,一方面通过各种方法对国内已经注册的商标进行收回。因为有着政府部门的支持以及国内企业家对少林寺的尊重和敬仰,少林寺商标在国内的注册工作进展顺利,少林寺陆续拿到了29个类别、43项注册商标的注册证书。200411月,少林寺商标被国家工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少林寺的商标保卫战略在国内实现了既定目标。另一方面,少林寺又着手在国外进行商标注册及收回工作。当时德国商人戴勒已在欧盟15国抢先申请了11个类别的少林商标,其范围涉及武术教学、表演以及服装文化、体育用品等。释永信听说这一情况后,决定以这一事件作为国外商标战的一个突破口,力争收回其商标所有权。少林寺法律顾问黄锟说:“方丈当时态度很明确,有个基本原则非常明确,就是主权不能丢。你将来怎么跟我合作,我们都可以加以考虑,给你宽松一些条件,但是少林这个商标的所有权,你必须归还给少林寺。”20012月,少林寺与戴勒家族展开了一场艰难的谈判。最终对方将少林商标权无偿归还给少林寺,少林寺同意双方合作在德国成立了一个少林文化中心,作为他宣传少林文化的机构。但在个别国家和个别类别里,少林寺维护商标权还是遇到了不小的阻力以及法律上的难题。例如在英国和日本,少林寺商标注册和收回工作就一直未能取得突破。但无论如何现在少林寺所采取的商标保护战略已初具规模,为全面保护少林寺文化打下了良好的基础。黄锟认为:“如果以商标为核心能构建平台的话,对名称,名誉、域名包括商标本身就是一个很完整有效的保护方法。”2001524号,中国佛教协会发表了关于中国嵩山少林寺历史地位和法律身份的声明,其中写到:“少林作为一个品牌,其价值、意义、影响,已远远超过了寺院的范围和地域的局限,少林不仅属于中国,也属于世界,若不能完整有效的保护好少林品牌及其独特的文化精神和个性品质,姑息放任商业化的滥用、盗用、侵权行为,造成少林、少林寺品牌形象的混乱模糊以至于衰落毁灭,无异于对人类文化的犯罪。”在采取商标保护的同时,少林寺开始尝试着寻求一种更为有效的手段。从2002年开始,少林寺开始通过文化部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请非物质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上面叙述的一段少林寺商标保卫战可以表明,少林寺的无形资产是非常巨大的,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超过了其有形资产的价值。无论是登封市政府方面,还是港中旅公司方面,本身就使用了“少林”作为公司的名称,却说其成立的合资公司与少林寺根本“无关”或者“不依赖少林寺”,此种说辞岂不是掩耳盗铃?如果这样,完全可以只叫嵩山文化旅游公司,为何非得冠名“少林”?只要合资公司未经少林寺乃至中国佛教界同意擅自使用了少林作为公司名称,就足以表明该合资公司对少林寺的无形资产构成了侵害。


二、如果“少林寺被上市”,可能违反了哪些政策法规的规定?


如果可以证实新合资公司确实将少林寺门票经营权纳入经营范围、新合资公司未经少林寺同意擅使用“少林”作为公司名称,“少林寺被上市”的事实就基本能够得到确认。那么这将与哪些法律规定相违背呢?


1、违反了《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园林、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少林寺,是非营利性组织,主要功能是为信教群众宗教生活服务,不能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营利活动。少林本身不具有旅游功能,但在当前由于种种原因也被纳入并成为旅游景点。作为旅游景点而言,少林寺无疑是嵩山景区最核心的游览内容,登封市政府作为少林寺所在地政府应当履行协调、处理少林寺与旅游方面的利益关系得责任,认真维护少林寺的合法权益,但在此事件中,如果情况属实,当地政府确实是与旅游公司合作拟将少林寺的门票经营权纳入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经营范围,就非但没有维护少林寺的合法权益,反而构成对少林寺合法权益的侵害。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将少林寺门票收入纳入公司经营范围的行为如果没有经过少林寺的同意,无疑是对宗教活动场所合法财产的擅自处分,违反了此项规定。



2、违法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的有关规定。


该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成立合资公司经营少林寺门票收入似与上述规定不符,门票收入不应纳入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经营范围,更不能用于上市。


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该条例第八条规定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此项规定是对作为非营利组织的宗教活动场所税收优惠,如果将门票收入纳入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经营,少林寺的门票收入就不能继续享受免税优惠。


4、违反了《民法通则》、《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九十六条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第九十九条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如果新合资公司未经少林寺同意而擅自使用少林作为其新公司的名称即侵犯了少林寺的名称权和商标专用权。



三、相关政策性问题的探讨


1、“少林模式”与中国佛教的发展走向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落实,中国佛教整体上进入了快速的恢复发展期,伴随着中国社会的多元化、社会结构的不断调整和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佛教也因弘法、利生、自养、发展等种种需要而自觉或不自觉地卷入到市场经济的大潮之中,世俗化、商业化倾向日趋严重。而少林寺历史悠久、声名远播,既是中国禅宗的祖庭,又是少林功夫的发源地,同时又因为少林寺为自身需要采取了一些现代化的发展模式,主动参与了某种形式的经营活动,或者由于自身名誉和权益遭受侵害而被迫卷入经济纠纷和经济活动中去,而被看作标志性的佛教商业化、世俗化的典型。少林寺打官司、少林武僧组团表演、永信方丈被称作少林CEO,将少林寺作为“富庙”与“穷庙”大悲寺对比,直到最近的少林寺被上市等等,少林寺始终是媒体跟踪热炒的对象,始终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之上。到底哪些是真实的,哪些是虚构的,哪些主动的作为,哪些的被动的屈从,哪些是严肃的品评,哪些是蓄意的恶搞,哪些是卑鄙的陷害,哪些善意的规劝,谁也说不清,道不明。尽管事实有待证实确认,但少林寺的形象似乎已经被外界定格,而且不少是负面的形象,有人认为“近年来少林寺已经不是佛教圣地,也没有禅宗祖庭风范,完全是一个旅游景点”,有人认为“现在的少林寺已经沦落为一个商业中心,已经远离了佛教精神”。但事实上,问题非常复杂,很多情况和问题不能无端归咎于少林寺。这里有体制的问题、有管理的问题、有社会的问题、有各类僧俗素质的问题、有利益集团和个人绑架和要挟的问题等等。当然,在问题严重和言辞激烈的背后也暗含着关怀和冀望,希望少林寺能早日还原为一个具有信仰精神和宗教情怀的佛教圣地。



当然,除了少林寺之外,当今中国被认为世俗化倾向严重、商业味太浓的佛教寺庙不止一家。尽管中国佛教无论就其自身功能而言,还是就其对社会的贡献而言都毋庸置疑地在当今社会发挥着一些积极作用,但外界对当前中国佛教的整体印象却是信仰淡化、戒律松弛、道风不整,佛教的发展仍处于注重外在硬件扩张升级的阶段,尚未进入注重信仰培育、注重持戒修持、注重精神内涵的高层次发展阶段。一些佛教寺院已经意识到了问题的存在,也不同程度地开始争取逐步转变发展方向,往修持的佛教、文化的佛教、慈善的佛教等方向演进。少林寺近些年进一步开始注重禅学和禅修的探究,于2006年和2007年分别举办了少林论禅和少林问禅大会。已故前中国佛教协会会长赵朴初居士在1992年视察少林寺时曾赋诗一首:“大勇立雪人,断臂得心安。天下称第一,是禅不是拳”。可见作为明眼人的赵朴老很早就指明了少林寺的发展方向与核心价值——“是禅不是拳”。当然,这并不是说少林武术不是少林寺的重要文化遗产,只是更加强调了少林禅的核心位置,或许可以说“天下称第一,是拳更是禅”。应该在分清主次的基础上全面地传承弘扬少林佛教文化遗产。


其他的寺庙近些年来,也都在逐步开始注重佛教的理论研讨、文化内涵、慈善功能,但这些都做得还远远不够,还没有形成风气,还不能很快扭佛教现时留给人们的负面形象。当前中国佛教的发展正处于一个十字路口,一个重要的转型期。中国佛教应该从当前的重大兴土木、贪名闻利养、讲排场阔气、赶经忏增收,烧高香牟利这些外延式扩张和低层次状态中走出来,更多的精力放在勤修三学、传承文化、服务社会上来,转变风气、重塑形象。这应该成为中国佛教今后发展的基本走向。



2、风景名胜区管理与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


俗话说“天下名山僧占多”,很多当今中国著名的风景区最早都是由佛教的僧人和道教的道士们开发出来的。比如佛教四大名山、道教四大名山等等。最初,他们是出于选择远离闹市、人烟稀少的山林进行潜心修炼而筚路蓝缕地开拓出一个个清修之地。近现代以前,人们还没有旅游观光,开辟风景区的概念,那些地方都是交通不便、人迹罕至的地方。随着现代旅游业的兴起,在中国是改革开放之后,随着经济活动的纵深发展,各地对旅游经济的开发,这些宗教名山都逐步被划为风景名胜区,佛教寺庙、道教宫观成为了风景名胜区的一部分,而且大多都是风景游览的核心或支柱。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如果没有了这些历史悠久的寺庙宫观,这些风景名胜区的吸引力将大打折扣,无人问津也不是没有可能。就像嵩山景区,如果没有少林寺、没有中岳庙等宗教活动场所,“嵩山幽谷人人都向往”是不可能的。在风景区管理与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方面,门票收入问题首当其冲。“少林寺被上市”的核心问题也是门票经营权能否被纳入公司经营范围的问题。在历史上,无论是世界范围,还是中国,宗教活动场所都是宗教信徒进行宗教活动的地方而从根本上说就不是一个旅游景点,一般情况下也不可能收取门票。直到目前,世界各国的各类宗教活动场所总体上看大多数是不收门票的,个别国家的有些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基督教堂因为财务经营的原因也有收门票的,但总体上不多见。我国宗教活动场所收取门票主要是由于改革开放后宗教活动场所刚刚得以恢复,很多尚不具备自养能力,因此国家允许这些宗教活动场所出售门票获得收入用于自养。在我国五大宗教中,天主教、基督教、伊斯兰教的宗教活动场所基本上是不收取门票的,只有佛教、道教收取门票。尽管历史上并无此先例,但因当时佛教自身生存需要开始收取门票。这在当时的条件下也是可以理解的,而且当时的寺庙门票价格也不高,一般信众还可以承受。但到后来随着旅游产业的不断扩展,特别是各地政府不断建立风景名胜区之后,要想进入寺庙,就必须先购买景区门票进入景区或者改为联票。这对不是旅游者的宗教信徒来说就成为很大的经济负担,不合情理,也构成了对宗教界合法权益的侵害。此外,享受免税待遇的宗教活动场所,比如少林寺门票收入如果被纳入公司经营范围,则该宗教活动场所的门票收入就会失去免税资格,这又将是对少林寺合法权益的侵害。再有,目前不少风景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门票收入存在宗教活动场所与管理机构或公司分成的情况,作为宗教活动场所合法财产的门票收入,其他组织能否占有一部分?这种分成是否合法也是一个问题。如果不合法,也构成了对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侵害。除门票问题之外,有的地方风景区管理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以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不善、无力管理等理由夺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权或插手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有的地方一些公司企业等非宗教组织在风景区内投资建设寺庙收取宗教收益,有的擅自占用宗教活动场所的用地和房屋,这些都是违反宗教事务条例,侵犯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一方面,景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旅游单位、设施服务单位、文物保护单位之间存在着各种利益关系。另一方面,在一个风景名胜区,有景区管理委员会(管理局)、有文物部门、旅游部门、宗教部门,还涉及土地、建设、规划、房产等部门,这就出现一个管理协调的问题,处理不当就会出现越权乱管的现象。不论是管理者之间还是被管理者之间如果处理不好利益关系就会产生矛盾、引发纠纷,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往往容易受到侵害,风景名胜区的管理问题一直成为一个老大难问题。其中,经济利益至上,功利主义盛行,法律环境欠佳,法律意识淡薄、有法不依是主要原因。其实,只要是风景名胜区各个利益方只要能够认真执行政策、依法办事,问题是不难解决的。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园林、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宗教事务条例上,宗教事务条例明确规定了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捐献等,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界成立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国家发改委2005年《关于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浏览参观点对宗教人士实行门票优惠问题的通知》也对宗教教职人员和有皈依证的在家信徒免收门票作出了规定,同时还规定确定门票价格要充分听取宗教界的意见。只要风景区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依法履行这些职责就不会出现把持或插手景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权的问题,就不会出现非宗教组织在景区乱建宗教活动场所、从事宗教活动谋取宗教收益的问题,就不会出现侵害宗教活动场所合法财产权益的问题,就不会出现向宗教界人士收取高额门票影响其过宗教生活的问题。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应该明确把握以下基本点:景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收首先不是一个旅游场所,其最根本、最主要的功能是满足信教群众的宗教生活需求,其次,如果这些宗教活动场所有文物,那么文物部门可以履行其监督管理保护文物的职能,再次,宗教活动场所的附属功能才是旅游活动,尽管按宗教传统宗教活动场所完全可以不对一般游客开放。宗教事务、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应由宗教事务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其他部门无权干涉宗教事务部门的法定职能(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行政主体。有的风景区管理机构下设宗教事务管理机构,如果是县级以下则不具有独立管理宗教事务的权力),包括景区管理机构、文物部门、旅游部门等。比如宗教活动场所内的烧香活动、布施行为、法事法会、人事安排等都应由宗教活动场所自主安排,宗教事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不是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场所、旅游场所不能设置功德箱收取宗教性的布施,不能为谋取不当利益假冒僧人进行活动。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景区管理机构应该妥善处理,切实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作为景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也应该加强自身建设,坚持正信正行、注重道风修持,注重文化传承,注重引导信众,树立一个文明和谐、健康向上的良好形象。一方面要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要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注意做好于其他方面的协调工作。通过各利益攸关方的共同努力,就能建立起一个合作共赢得良好局面。

 

3、“宗教搭台、经济唱戏”与政教关系的把握


宗教搭台、经济唱戏指的是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加快经济建设步伐成为各地的首要任务,各地政府和企业寻找各种机会大力发展地方经济。与此同时,随着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落实,各地宗教活动场所和正常的宗教活动正处于逐步恢复的过程中。由于我国宗教、特别是传统的佛道教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一些人认识到这些宗教具有的潜在的巨大的旅游价值和商业价值,不懂或不顾国家的宗教政策法规,不管宗教界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利用宗教资源拓展商机、发展经济,把一些宗教当作一块块可口的唐僧肉,谁都想吃一块肉,分一杯羹。这种活动和行为一般被称作“宗教搭台、经济唱戏”,是一种违背宗教政策和法规、在很多情况下侵犯宗教界合法权益的行为。改革开放30年来,特别是近10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扩大,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宗教搭台、经济唱戏的现象愈演愈烈。宗教界人士和社会上一些有识之士对此一直反映强烈,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道教协会副会长刘怀元对此现象有过一个生动的比较典型的描述,他在2008年全国政协会议大会发言中说:“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运用商业化的模式修建寺庙宫观。于是风景管委会、旅游公司、开发商、旅游局、文物局、文化局、公园、私营企业集团、村委、乡镇政府、私企老板等,产生了修建寺庙宫观的热情,在政府宗教管理部门没有介入的情况下,由于经济的驱动,传统文化的向往,招商引资的诱惑,一座座寺庙宫观相继建成,塑建神像完工。宗教活动场所并未批准开放,宗教人员就神像开光,拜佛礼神举行宗教活动,游客信众云集;信众的奉献捐赠、功德箱的布施接纳不误。--------很多人承包寺庙宫观,举行宗教活动,借教敛财,有的抽签算命,收取高额费用,少则几十元,多则几百元几千元不等。如法物流通的香烛几十元、几百元、几千元不等;导游劝导,相互提成,共同牟利。目前我国很多地区宗教搭台,经济唱戏已成规模现实,并有不可阻挡的蔓延之势。这已不是什么动向萌芽状态和潜在的因素,而是不容忽视的现实,个别地方为了发展经济理顺体制,旅游局长、文物局长、宗教局长一人包揽。严重异化了宗教的社会功能,玷污了佛教和道教的形象,致使一些寺庙宫观的管理受到冲击。盲目的投资建设,缺少科学综合的论证,对社会经济造成了一些不应有的损失,形成了主流宗教和逆向宗教的碰撞激荡,影响了宗教内部的和睦和宗教与社会的和谐,破坏了中国宗教的名誉和形象。”(中国政协新闻网)听起来不可不谓不触目惊心,问题不可谓不严重。被圈入嵩山风景区之内的少林寺,其所谓的商业化直到最近的可能被上市都与上述描述有着共同的社会和时代背景。风景区内的宗教界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只是宗教搭台、经济唱戏现象的一个方面的表现。搭台唱戏的问题决不限于风景名胜区,在非风景名胜区的地方同样有上述现象存在。宗教搭台、经济唱戏的另一个主要表现是有些地方盲目乱建滥塑露天佛像。1993年香港回归祖国之前在大屿山建造了一尊天坛大佛,此与这里所说的宗教搭台、经济唱戏无关。此后,内地第一尊正式批准修建的大佛就是无锡灵山大佛,1994年开工,1997年开光。但在1997年之前内地已经出现乱建庙宇、滥建露天造像之风,形成了一批在政府宗教工作部门管理之外的非法的宗教活动场所。对此,中办于1996年专门下发文件,要求各地严禁乱建滥建露天宗教造像并进行专项治理。在1997年无锡灵山大佛开光仪式上,为避免各地跟风乱建大佛,赵朴老在讲话中提出了五方五佛理念,指出灵山大佛完成后,我国东西南北中五个方位都有大佛,北有云冈大佛、、中有龙门大佛、西有乐山大佛、南有香港天坛大佛、东有无锡大佛,已经表示五方五佛、五智具足了。有鉴于此,他建议要注意从信仰高度深入理解其中的含义,保持五方五佛的格局,今后不要再建露天大佛了。赵朴老的话无疑是一个正确的引导。但其后,造佛并未停止,据凤凰卫视记者邓飞文章(中国民族宗教网)中统计,进入新世纪以来,又有至少89个各类大佛横空出世,其中至少一半是2005年宗教事务条例实施后完工开光的,尽管很多不符合国家政策,有的未经依法批准,但这些大佛最终一一建起。据他了解除了庐山东林寺等极少数佛像属于僧团自主筹建,其他均为地方政府主导行为,实际上就是“宗教搭台、经济唱戏”的产物。对于违规建造大佛的行为,有的经查证属实已经依法给与了严肃处理。


宗教搭台、经济唱戏,其最大的危害就在于破坏了国家的宗教政策,干扰了正常的宗教活动,侵害了宗教界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宪法规定中所体现的政教分离原则,破坏了宗教关系的和谐,同时也违反了《宗教事务条例》的相关规定。最终这样的经济发展无法使经济效益合与社会效益结合起来,是不可持续的发展模式,最终将损害和谐的社会关系。我国在处理政教关系上最基本的原则就实行政教分离。具体而言就是:第一、国家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国家既不用行政的力量去发展宗教,也不用行政的力量去消灭宗教。就宗教界而言,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第二、国家对待各宗教一律平等、一视同仁,任何宗教都不能超越其他宗教在法律上享有特殊地位。国家政权不能被用来压制某种宗教,也不能用来扶持某种宗教。第三、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但不干涉宗教内部事务。第四、虽然实行政教分离,但信教公民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同样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权利,不因宗教信仰不同造成权利上的不平等现象。宗教界的代表可以通过合法渠道参与政治生活,表达社会主张,对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提出意见建议,进行民主监督。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该严格遵守上述关于政教分离的原则,严守政教分际,把握好度。发展经济仍然是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第一要务,开拓商机、促进经济发展无可厚非,宗教方面也应该力所能及、合理合法地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积极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有关地方在开拓商机、发展经济中不能只注重经济效益,不注重社会效益,不能越俎代庖,超越权限,把宗教当成谋取经济利益的工具,应依法办事,在尊重和保护宗教界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恰当谋划发展。



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正处于重要的转型期,经济结构正在深入调整,经济发展已经从不惜破坏环境、浪费资源、单纯看重经济增长率逐步转向注重环境和资源成本、向绿色经济、低碳经济演进,这无疑是一种巨大的进步。今后,在发展中也应该更加注重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统筹考虑,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这符合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的基本精神。如果政府能从这种科学发展的眼光出发,从宏观大局的高度入手,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注重可持续发展、注重和谐发展,解决宗教搭台、经济唱戏的问题应该是不难的。像类似“少林寺被上市”这样的事情也就不会再动辄出现。


2007年,裴勇主编担任国家宗教局政法司副司长期间赴少林寺调研、与永信法师在丈室会面


(部分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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