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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生态检察模式获推广 8年 “补植复绿”20余万亩
近日,“福建检察”微信公众号推送了一条案讯,该省寿宁县村民张某在田间除草用火不慎引发火灾,烧毁山林249亩,案发后,在当地检察院的监督下,他购买苗木在指定造林区补植被烧毁林木,进行生态修复。该县法院最终以失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零六个月。
生态修复机制
是在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发生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与受损人签订生态修复书面协议后,由司法机关对协议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行性等进行审查确认,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履行协议所确定的义务,尽快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恢复生态功能,并根据协议履行情况对其予以相应处理,以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生态修复是福建省检察机关办理生态资源环境案件的普遍做法。该省探索总结的“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生态检察模式,被写入《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予以推行。
为落实《方案》,日前,该省检察院牵头与该省法院、公安厅、司法厅联合制定《关于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中健全和完善生态修复机制的指导意见》,对适用生态修复机制的案件范围、条件、生态修复协议主要内容,以及修复的主要方式和措施作出明确规定,将生态修复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实效化。
据悉,2009年以来,福建省检察机关通过“补植复绿”生态修复补偿机制,共办理“补植复绿”案件1506件,补种林木20余万亩。
(文字:张仁平 编辑: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