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91期】私建公墓毁坏基本农田,寿宁检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获支持
近日,寿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张某、陈某等8人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寿宁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寿宁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庭,当庭宣读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参与法庭调查,出示所有证据,发表出庭意见。
案情回顾
2019年7月,张某伙同陈某等8人共同商议出资建设公墓。同年8月,张某、陈某等8人在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雇用挖掘机将擅自购买的基本农田剥离表层,毁坏或硬化用于建设公墓,至同年10月案发,该公墓已基本建设完成,部分墓穴已售卖。经鉴定,张某、陈某等8人共破坏永久基本农田3613平方米,耕地种植条件被严重破坏。寿宁县公安局以张某、陈某等8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审查起诉。
调查取证
寿宁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刑事案件后,经审查认为,张某、陈某等8人占用基本农田私建公墓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遂依法立案调查。
进场道路情况
被损毁的农用地情况
为进一步明确诉讼请求,确定损失情况,恢复基本农田,通过寿宁县自然资源局委托新天地信勘察有限公司编制农田复垦实施方案。根据该方案,完成复垦需要投资264647元。
诉前公告
2020年6月15日,寿宁县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性媒体上对张某、陈某等8人毁坏永久性基本农田用于建设公墓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公告。公告期满,没有符合条件的主体向寿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寿宁县人民检察院符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提起诉讼
经过诉前程序,寿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向寿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对被损毁的基本农田进行复垦或者承担复垦工程款264647元,并承担复垦方案编制费用20000元。
开庭审理
寿宁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首次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共7人组成合议庭,于1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合议庭采信了检察机关出示的所有证据。张某、陈某等8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服法,并愿意自行恢复被损毁的基本农田。
公开宣判
12月15日,寿宁县人民法院开庭宣判,对寿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部支持。
判处被告人张某、陈某等8人:
① 六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② 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年内,按照新天地信勘察有限公司编制的农田复垦实施方案对被损毁的基本农田完成复垦,并达到国家要求的耕地标准。逾期未复垦或通过验收,应于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共同承担复垦工程款人民币264647元。
③ 共同承担复垦方案编制费用20000元。
张某、陈某等8人均接受判决,不提起上诉。至此,本案落下帷幕。
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永久性基本农田是耕地的精华。希望通过该案,能对那些为了一己之私,铤而走险破坏、占用土地资源的人起到警示作用。希望全体公民能增强法治意识、环保意识、责任意识,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注重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给子孙后代留下一片天蓝、地绿、水清的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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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案|涂子涵、陈梦馨
排版|陈梦馨
图片|寿宁法院、陈梦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