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 国务院,《“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国发(2021)29号,2021年12月12日。
[2] 国家统计局,《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国家统计局令第33号,2021年5月27日。
[3] 北京大学平台经济创新与治理课题组,《平台经济:创新、治理与繁荣》,中信出版社,2022年。课题组所计算的“数字经济部门”主要包括信息与通信技术(ICT)制造以及密集使用ICT的制造业和服务业,这个范围与国家统计局和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的定义可能有差异。
[4]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数字经济发展报告(2022年)》,2022年7月11日。
[5]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全球数字经济白皮书(2022年)》,2022年7月29日。
[6]《国务院关于数字经济发展情况的报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何立峰,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2022年10月28日。
[7] Antonin Bergeaud和Cyril Verluise,“中国技术实力的崛起:前沿技术的视角”,POID工作论文,POIDWP039,2022年10月14日,伦敦政经学院。
[8] 黄益平和(美)杜大伟,《数字金融革命:中国经验及启示》,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年12月。
[9] 英国数字竞争专家小组(主席:Jason Furman),“解锁数字竞争”,2019年3月。
[10]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指南》,国反垄发(2021)1号,2021年2月7日。
[11] 吴修铭,《巨头的诅咒》,哥伦比亚全球报告,2018年。(Tim Wu, 2018, The Curse of Bigness: Antitrust in the New Gilded Age, Columbia Global Reports, New York.)
[12] Baumol, William J., 1982, “Contestable Markets: An Uprising in the Theory of Industrial Structur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72(1):1-15.
[13]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1年)》,2022年7月23日。
[14] 沈艳、张俊妮,“平台经济中的数据治理”,北京大学平台经济创新与治理课题组,《平台经济:创新、治理与繁荣》,2022年7月,中信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