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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是否可以用来偿还债务?

2017-08-02 香港保险及海外投资

保单隔离债务一种情形: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金不用于偿债!

如何理解?


先看实际案例:


陈某和罗某是夫妻,婚前陈某向贺某借款50万元。2013年陈某因病死亡,贺某起诉要求遗孀罗某和陈某的父母还债。原审法院认为陈某并没有遗产,所以继承者们不用承担还款责任。


债权人贺某厉害了,他找到了陈某作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4份,于是提起上诉。意思是,虽然看起来陈某没有遗留的财产,但是保单的理赔金应该用于偿债。


的确,2010年-2012年年间,陈某母亲作为投保人,陈某为被保险人投保了多份保单。其中,两全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各一份,都没有指定受益人。另外,也有以陈某母亲为受益人的寿险保单2份。2013年6月保险公司支付上述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共计32万元。


 

那么陈某的这4份保单的保险金,要用于偿债吗?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2个:

1、陈某是否有遗产;

2、陈某的债务由谁来还。


依据《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同时,最高院曾经有一批复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规定:“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本案中的4份保单涵盖了上述2种情形。

 

1、两全保险赔付的9万元及重大疾病保险赔付的6万元都没有指定受益人,应当作为被保险人陈某的遗产。


2、另2份保单指定了陈某母亲为受益人,理赔金17万元则不属于遗产。

 

最后,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的规定,陈某的继承人应当用15万元保险金偿还陈某生前所欠的债务,而另外17万元则可幸免于难,不用于偿债。

 

本案是非常典型的保单债务隔离的案例。通过陈某为受益人的保单,他为配偶和父母留下了一笔财产,但可惜的是,没有指定受益人,是保单规划的败笔。


要充分发挥保单的债务隔离功能,有以下建议:


1、保单结构设计上,负债可能性高的人不做投保人而是担任被保险人,父母为投保人。


2、明确指定受益人,且指定多人受益,防止受益人先死亡或丧失、放弃受益权而导致没有受益人的可能。


3、婚后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受益人指定为配偶债务隔离功能受限,子女为受益人最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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