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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撤销人寿保险信托能完全免税吗?

2017-08-03 香港保险及海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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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立不可撤销人寿保险信托(ILIT)规划时,如果不小心将来还会为受益人带来税务责任。无论您在美国已功成名就还是新来移民,以下四方面是需要您在设立信托时应该了解的。





1、所得税考虑事项

就所得税而言,信托是单独的实体。因此,不可撤销人寿保险信托ILIT需按照《税法》的信托税率缴纳所得税。一般而言,信托与个人纳税人遵循同样的规则。最重要的是,如果向信托受益人分配收入,就会按照受益人的税率征税,且信托大多数情况下可扣除分配的收入。


就所得税而言,信托也是「赠与人信托」。作为信托的持有人,持有人在计算持有人的个人所得税义务时必须包括信托收入、利得、损失、扣除和抵免等所有项目。但是,就ILIT信托里的人寿保险而言,更多的人愿意使用人寿保险中“免税提款”的功能来避免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其计算基数是现金值和死亡赔付额。





2、赠与税的考虑因素

捐赠既有保单或缴纳保费的资金,通常构成对信托受益人的赠与。


赠与税年度免税额使捐赠人能每年向人数不受限制的接受者作出不超过当前年度免税额$14,000.00的赠与,而不必缴纳赠与税。即便仅有一名配偶转移财产,配偶两人也可以利用「转赠」选择,对受益人使用其年度免税额。唯有「现时权益」的赠与才符合赠与税的年度免税要求。「未来权益」的赠与不符合年度免税额资格。只有在某些条件下,对信托的捐赠才是现时权益的赠与:(1)当受益人有权从信托中提取赠与金额时;(2)当受益人对信托收入有现时权利时;或(3)当信托是完全为了一名未成年人的利益,并符合某些要求时。如果有提款权的个人未行使该权利,且该权力失效,则该失效构成一般指定权的解除。根据《税法》,解除一般指定权即构成应缴税赠与。因此提款受益人被视为向其他信托受益人作出了失效金额的应缴税赠与。此规则的例外是:只要赠与不超过(i)5,000美元或(ii)信托资产值的5%(以金额大者为准),指定权的失效将不会构成赠与。对信托的视同赠与也会使提款受益人成为信托赠与人。因此,提款权失效可导致资产纳入赠与人/受益人的遗产。





3、遗产税考虑事项

设立ILIT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为了税务目的,将死亡保险金排除在赠与人的总遗产之外。作为交换,赠与人必须放弃对保单的控制权和所有权。因此,在起草ILIT时,必须注意不要在无意中把保单纳入赠与人的遗产。有数种方式会使不可撤销信托纳入赠与人的遗产:比如,赠与人能将受托人换成其本人,就可能间接适用这一条





4、隔代转移税(GST)的考虑因素

如果运用赠与人的终生转移,而非一直等到死亡才利用豁免额,便能充分利用隔代转移税豁免额。通常,这是透过将赠与人的隔代转移税豁免额分配给对信托作出的赠与来做到的。若是合理安排,就能转移捐赠,而不发生赠与税、遗产税和隔代转移税。如果赠与被用于支付人寿保险的保费,那么,在受保人死亡时,隔代转移税豁免就能得到充分利用,从而使赠与人在税赋和资产受到保护的长期信托中传递的资产大幅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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