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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暴说“不”!7月1日起,这些行为可以涉嫌精神家暴被起诉


看过电视剧《都挺好》的观众,

应该对剧中苏大强的角色印象深刻。

他曾经因藏私房钱,

被老婆打耳光、罚跪,遭受老婆的各种语言暴力、

行为暴力……

在一般人印象中,只有男人打女人才算家暴,

其实不然,

我们所有人都可能是家暴的直接受害者。

苏大强就是其老婆家暴下的受害者



5月30日,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下称《实施办法》),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条文只有19条,但却不乏亮点,如将男性列入了受保护对象,将经常性侮辱、诽谤、宣扬隐私、跟踪、骚扰等行为定义为精神家暴,强化了强制报告义务……




关键词:家庭成员

男性被列入受保护对象


据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2019年发布的数据显示,22.9%的女性和19.9%的男性曾遭受家暴。可见,女性并不是家暴的唯一受害者。


在本次公布的《实施办法》中,特意针对这一现象进行了补全,“家庭成员不仅包括老人,也包括儿童;不仅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


此外,《实施办法》还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员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关键词:身心侵害

精神家暴行为范围更加清晰


全国妇联的数据显示:在中国,女性受害人平均遭受35次家暴后才报警。


在大多数人的认识中,家暴就是身体上的殴打、伤害。由于男性天然的身体优势,往往造成家暴就是“男人打老婆”的刻板印象,而忽视了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行为以及经济控制、宣扬隐私等一样会对对方造成伤害。


《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侮辱、诽谤、宣扬隐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关键词:强制义务

发现未成年人遭家暴必须报案


2018年10月以来,怀化市洪江7岁女孩小甲多次遭受父亲陈某的家庭暴力。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洪江区妇联代小甲向洪江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请求禁止陈某对女儿实施家庭暴力。今年5月22日,洪江法院法官和区妇联及社区工作者将该法院成立以来签发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被申请人陈某手中,同时将保护令送至当地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协助执行。



“按照《民法法则》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因此,父母对于孩子不良、不当的行为有教育的义务,但要以妥当的方式进行,如果通过殴打、经常性的谩骂、侮辱的方式‘教育’孩子,则属于家庭暴力。”省妇联主席姜欣介绍,“孩子遭受到家暴,可以向附近求助、向学校反映、报警、寻求庇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新制定的《实施办法》中强化了强制报告义务,要求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姜欣说,“这就意味着,只要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就必须要报案。”


关键词:薄弱环节

解决农村地区“无人管”等问题


在农村特别是边远乡村,由于思想观念的落后,有些人视妻子和子女为自己的拥有品和使用品,认为“娶来的媳妇,买来的马”,因此,打骂自然也是天经地义的。


因此,在遭受农村家庭暴力侵害的乡村妇女中,有超过80%的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丑”且“不可外扬”。


这次出台的《实施办法》中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反家庭暴力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实现综合治理;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受害人提供应急庇护救助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反家庭暴力工作的人员、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心理辅导、家庭纠纷调解、法律咨询等服务。



了解多一点

 

1.“冷暴力”为何未纳入《实施办法》?


经研究认为,冷暴力是消极应对、以不作为为特征的侵害行为,表现形式复杂多样,很难界定其具体的行为模式。上位法也无类似规定。“因此,实施办法没有对此问题进行规定。”



“上位法界定的家庭暴力行为是具有违法性、强制性、侵害性的行为,主要表现为‘积极侵害’,但并不排除‘消极不作为’。某种“冷暴力”是否构成家庭暴力,要进行具体分析。”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吴秋菊吴秋菊说。


2.遭受家庭暴力该怎么办?


受害者在遭受到家庭暴力的时候,已经危害到人身安全,请务必及时报警。


“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请求人身保护。此外,除了报警之外,受害者也可以向当地妇联组织以及反家暴社工团体等求助。”


“在遭遇家暴后,要注意收集和保留证据。”省妇联主席姜欣姜欣说,“照片、视频、录音录像、医院就诊记录、伤情鉴定、与施暴人的微信聊天记录等,甚至知晓家暴行为的邻居、同事、朋友、亲戚的陈述也可以作为证据。”


3.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实施办法》规定: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向申请人居住地法院、被申请人居住地法院和家庭暴力发生地法院申请。法院受理后,一般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在24小时内作出。”吴秋菊表示,“如果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裁定生效期间,继续骚扰受害人、殴打或者威胁受害人及其亲属、威逼受害人撤诉或放弃正当权益,或有其他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行为的,法院可以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者告知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作者 | 丁鹏志

编辑 | 官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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