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新时期设摊经营活动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
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为进一步加强设摊经营活动管理,规范市民集市、创意夜市、分时步行街、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简称外摆位)等新型设摊行为,结合本市实际,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经会同市相关部门研究,拟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新时期设摊经营活动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市民和各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至上海市胶州路768号308室,邮编:200040;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至shsrglc@126.com。(点击“阅读原文”,即可查阅文件原文,下载征求意见表。)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3年3月22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新时期设摊经营活动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践行“人民城市”理念,进一步加强设摊经营活动管理,规范市民集市、创意夜市、分时步行街、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外摆位)等新型设摊行为,营造整洁有序又充满活力的市容环境,满足市民对高品质、亲民化生活的要求,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1、指导思想。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疏堵结合、分类管理,安全有序、文明和谐,开放包容、体现品质,政府引导、属地管理,企业运营、个人参与,以“建要新、疏要实、管要严、食要安”为出发点,推动新时期设摊经营活动管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化需求,服务城市高质量发展。
2、总体目标。以商业布局更加合理,设摊管理更加规范,城市烟火更加浓厚,市容环境更加优化,市民生活更加美好为总体目标,不断创新监管方式,提高设摊治理水平,提升城市服务能级。
3、完善商业布局。根据商业服务网点布局和市民实际需求,形成以基本商业服务为主体、设摊经营为补充的服务格局,适应市民群众对高品质、亲民化生活的追求。推进夜间经济发展,推动标准化菜市场、早餐门店等配套设施改造完善。拓展服务功能,延迟服务时间,不断提高交通枢纽、社区、学校、医院、商圈等商业服务能力。
4、严禁无序设摊和跨门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以及堆放物品。本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
5、允许设摊开放区有序设摊。区人民政府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综合考虑市民需求、市容环境卫生、交通安全、公共安全、食品安全、“菜篮子”供应保障等因素,可以划定设摊开放区,设置特色点、疏导点、管控点。特色点是以新型业态为主,符合城市高品质要求,品牌化、主题化、特色化的集市、夜市、外摆位、限时步行街等点位;疏导点是以服务基本民生为主,采取入场入室经营的点位;管控点是以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为主,利用闲置空间经营的点位。
6、采取分区管理。全市行政区域采取差别化管理模式,划定严禁区、严控区、控制区。严禁区内不得开展设摊经营活动,严控区内仅可设置特色点,控制区内可以设置特色点、疏导点、管控点。其中,严禁区为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以及学校、医院、交通枢纽、重大活动场所100米范围内等区域;严控区为《上海市主要道路(河道)和景观区域范围界定》确定的全市170条主要道路及两侧,“一江一河”等90个主要河道两岸,60个主要景观区域;控制区为严禁区、严控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7、创新特色点设置。区人民政府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特色点具体实施方案,优先在园区、商圈等自有区域及已批准的公共区域内选点。实施方案应确定运营主体及责任人、经营业态、时段、区域、摊位数量、设施、外观,落实管理要求。实施方案应征求周边市民意见,建立设置和撤销机制,并向社会公布。
8、优化疏导点、管控点设置。乡镇人民政府结合本辖区农业资源条件、农产品品种特点等实际情况,可以在农村地区的公共区域设置疏导点、管控点,组织农村村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各街镇结合本辖区标准化菜市场等“菜篮子”供应零售网点实际情况,在零售网点暂时供应不足的区域可以设置疏导点、管控点,保障周边居民日常消费需求。各经营主体应当遵守公共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要求。
9、压实运营主体责任。特色点、疏导点、管控点的运营主体要承担市容环境、消防安全、公共安全、食品安全、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责任。对参与设摊活动的个人、单位及团体,落实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挂牌公示、统一服务标准、统一报备报批。
10、规范个人设摊。个人可以参与设摊开放区内的设摊经营活动。食品摊贩和街头艺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以向运营主体提出申请。个人设摊期间,应按照运营主体的管理要求,落实责任区管理等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城市环境。
11、打造特色业态。引导各区在全市地标性夜生活集聚区、水岸夜生活体验区等重点区域优先设置特色点。特色点以符合食品安全的特色食品、文化体验为主,鼓励创新创业、支持原创品牌、展现工匠精神、传递海派风情、展示本地特色、营造生活氛围,既能满足市民需求,又能体现“上海味”“时尚潮”“国际范”。
12、明确设置条件。开放区内摊位设置应符合城市管理有关规定,保障人行通行空间。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城市道路、道路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区域,不得破坏行道树及其附属设施,不得影响交通设施,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
13、落实设施要求。运营主体应确保设施安全、整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市民集市、分时步行街等搭建临时性设施的,应可拆卸、可移动,定期更新。以外摆位等形式超出门窗经营的设摊经营活动,不得在店外进行食品加工、乱堆杂物,桌椅、遮阳棚等设施应摆放整齐。
14、改善服务配套。设摊开放区应合理配置环卫、垃圾分类、污水处理、交通、照明、标识标牌等配套设施,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引导各经营主体合法、规范、文明经营,降低油烟、灯光、噪音等对周边居民和环境的影响。
15、加强监管指导。绿化市容、商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公安、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依法依规对设摊经营活动进行监管指导,建立快速督办机制,强化联合执法和管执联动,对拒不履行整改、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设摊开放区予以撤销。城管执法部门对设摊开放区内经允许且规范开展的设摊相关活动,不再按占道经营、跨门经营、乱散发等行为进行执法。市绿化市容局对全市无序设摊管控和设摊开放区的管理实效开展评价评测,建立检查督察、定期通报和年度评价制度。
16、推动社会治理。构建各级政府、社会各方参与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形成市民群众、运营主体、管理部门等多方协商沟通机制。倡导经营主体自律自治,共同形成设摊开放区自我管理、自我促进、自我发展的良性机制。
17、纳入“一网统管”。对设摊开放区的管理要纳入区、街镇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区牵头部门结合物联网、AI、视频监控等技术应用,开发务实管用的应用场景,建立自动感知、及时预警、主动警报、分类派单、一键指挥、快速整改的闭环管理流程,及时回应市民诉求。加强相关部门信息实时共享,提高应急处置效率,提升设摊开放区智能化、科学化、精准化管理水平。
18、形成工作合力。健全设摊综合协调机制,强化市区联动、条块结合,市绿化市容局会同市商务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公安局、市道路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对设摊管理工作加强业务指导,落实属地责任,建立定期会商、信息共享机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共同做好设摊管理工作。
本指导意见自 年 月 日起试行。
素材来源:市绿化市容局市容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