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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6月1日起张家港不动产登记实施新规!权威解读来了

2017-04-17 张家港城事 张家港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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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将有新调整!

 

4月13日,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不动产登记的部分规则作出了调整。

城事小编从市国土资源局了解到,

今年6月1日起,

张家港将同步施行新规

那么对于港城市民而言,

到底有哪些影响呢?

小编已为大家划好了重点,

以下内容可要看仔细了!

↓↓↓


 简化申请流程 

 更加便民利民 

精简登记申请材料

涉及商品房首次登记、商品房转移登记、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的不动产这三种情形时,申请人不再需要提供与申请事项无关的材料


简化部分登记类型的授权委托

当涉及新建商品房首次转移登记、当事人委托代办的,由代理人直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交当事人签字等四种情形时,当事人不再需要提供公证委托书,也不需到不动产登记部门现场签署授权委托书。


可单方申请登记的其他情形

对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前进行过成套商品住宅和房改房转移登记,但未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导致土地登记与房屋登记记载的权利人不一致的,现房屋登记权利人可单方申请换发《不动产权证书》。


 企业可提前换领新证 

 特殊情形可分步申请 

引导企业提前换领新证

为避免前期工作影响企业抵押登记的办理速度,进而影响企业融资。今后将提前做好基础工作,引导企业提前换领新证,确保企业及时融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试行特殊情形分步现场申请

房屋买卖时,如遇到当事人境外学习、工作等特殊情形,双方不能同时现场申请,可先行预受理一方当事人申请,另一方当事人应在约定期限内现场申请登记,转为正式受理。


 变更不动产不再查婚否 

 房产证“加名”需证明 

对于自然人因买卖、互换、赠与、分割、合并、抵押、变更不动产等申请登记等,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再审查当事人婚姻状况,当事人不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只登记配偶一方,另一方需要“加名”的,可由双方当事人提供婚姻关系证明等材料,申请增加共有人,将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另外,不动产物权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不能等同于否认财产权夫妻共有的属性


 房屋土地用途不兼容 

 原始档案材料为依据 

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前,存在部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记载的房屋用途与土地用途不匹配,少量的还存在不兼容等问题。对此,《通知》分三大类提出了处理方法

1.对于登记错误的,按照规定启动更正登记程序

2.对于因历史原因导致房屋用途与土地用途不匹配、不兼容的,应依据原始档案材料,区别不同情况,分多种类型妥善处理。

3.对于可单独登记发证的地下车库、地下储藏室等不动产,除商住混合用地为商业配套服务的以外,在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分两种情形进行了规定。


 未经公证继承、受遗赠 

 不动产登记前公示3个月 

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国家取消了强制公证要求,方便了老百姓,但给不动产登记部门带来了不小的审查压力。对此,国土资源部门进行了细化:

首先,对法定继承人的认定材料进行细化;其次,为维护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登记结果准确,登簿前将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月

↓ 详细内容请戳 ↓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系列便民新举措,

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行,

现在知道还不算晚,

快快告诉你的家人朋友吧!


(实习编辑:吴思晔  来源:苏州市国土资源局)

本文系张家港城事独家稿件。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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