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复工复产问题汇总!工资待遇如何?辞职能否反悔……
一、企业能否与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用工单位能否将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的劳务派遣职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答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者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以及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三、企业在延迟复工期内通知职工返岗,职工能否拒绝?
答对不受当地政府发布的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提供了必要的防疫措施和劳动保护的前提下,要求具备复工条件的职工复工,职工应当服从企业工作安排。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以依法予以处理。
四、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五、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及省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浙人社明电〔2020〕3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以及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按期返岗职工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国家和省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包括企业自设的福利假),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七、员工因拒绝疫情期间的相关管控措施构成犯罪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可以解除。员工因拒绝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措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等刑事犯罪的,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如尚不构成犯罪,但已经严重违反了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企业也可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八、疫情期间特别是居家办公期间员工未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企业能否以员工不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答慎重解除。通常情况下,员工是否胜任工作应以一定期间的工作表现和绩效考核结果是否达到岗位要求来判断,疫情期间特别是居家办公期间,因完成工作任务所需的外部环境变化和工作条件所限,不能完全以疫情之前的绩效考核标准来认定是否胜任,故企业若以员工不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提供证据证明疫情或居家办公并不影响工作绩效的达成或已重新协商确定了疫情期间的绩效目标员工仍未达成,且经考核被评定为不胜任的,在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九、受疫情影响,企业业务部门撤销,能否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
答慎重解除。企业业务部门撤销在实践中可以作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经企业与员工协商后,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企业需提供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业务部门撤销必要性的相关证据。
十、企业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在约定的离职时间尚未到来前发生了疫情,或员工提出辞职后发生疫情,员工能否反悔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答视情而定。员工已经签订了协商解除协议或者递交辞职申请,在无欺诈、胁迫、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协议(辞职申请)继续有效,员工不得单方面反悔,劳动合同自协议约定的解除时间或企业同意辞职申请时解除。但双方协商一致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企业同意员工撤销辞职申请的除外。
十一、延迟复工期是否属于休息期?符合当地政府规定不受复工迟延限制的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开工,是否需要支付职工加班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意,可采取包括停工、停业、停课的紧急措施并公告。因此,决定延迟复工是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也没有将此类情形规定为休息日,故不属于休息期。在此期间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可参照《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企业人员返岗返工保障工作的意见》(嘉政发〔2020〕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符合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其中在休息日安排工作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十二、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主张权利的,相关期限如何计算?
在仲裁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确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时效期间内依法主张权利,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连续计算。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无法到仲裁机构参加庭审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中止案件审理;仲裁机构可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中止审理。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仲裁裁决后的法定期间内起诉的,该期间停止计算,从停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提起诉讼的期间连续计算。
十三、企业按照政府规定复工复产后,能否要求劳动者补回停工停产期间的工作时间?
答企业不得要求劳动者补回等量工作时间而不视为加班。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加班和休息时间要求的前提下,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在年度内统筹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支付加班工资。
问
十四、受疫情影响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试用期应如何处理?
答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相互考察期间。劳动者因受疫情影响在试用期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影响到考察目的的实现,该无法提供劳动的时间可从试用期中扣除。
来源:海宁人力社保本期编辑:吴含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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