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建筑消防设施每年必须要进行全面检测?

2016-11-16 消防知识宣传

    建筑消防设施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是探测火灾发生、及时控制和扑救初起火灾的重要保障。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是建筑物产权、管理和使用单位的法定职责。

    检测 test :依照相关标准,对各类建筑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测试性的检查。  

1检测

一般要求

7.1.1 建筑消防设施应每年至少检测一次,检测对象包括全部系统设备、组件等。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以及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自系统投入运行后每一年底前,将年度检测记录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根据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 

7.1.2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人员,应当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高级技能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 

7.1.3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应按GA 503的要求进行,并如实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记录表》的相关内容。 

检测内容

7.2.1 消防供配电设施的检测内容见表D.1中“消防供配电设施”部分。 

7.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检测内容见表D.1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部分。 

7.2.3 消防供水设施的检测内容见表D.1中“消防供水设施” 部分。 

7.2.4 消火栓(消防炮)灭火系统的检测内容见表D.1中“消火栓(消防炮)灭火系统” 部分。 

7.2.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检测内容见表D.1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部分。

7.2.6 泡沫灭火系统的检测内容见表D.1中“泡沫灭火系统” 部分。 

7.2.7 气体灭火系统的检测内容见表D.1中“气体灭火系统” 部分。 

7.2.8 防烟系统的检测内容见表D.1中“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部分。 

7.2.9 排烟系统的检测内容见表D.1中“机械排烟系统” 部分。 

7.2.10 应急照明系统的检测内容见表D.1中“应急照明系统” 部分。 

7.2.11 应急广播系统的检测内容见表D.1中“应急广播系统” 部分。 

7.2.12 消防专用电话的检测内容见表D.1中“消防专用电话” 部分。 

7.2.13 防火分隔设施的检测内容见表D.1中“防火分隔” 部分。 

7.2.14 消防电梯的检测内容见表D.1中“消防电梯” 部分。 

7.2.15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检测内容见表D.1中“细水雾灭火系统” 部分。 

7.2.16 干粉灭火系统的检测内容见表D.1中“干粉灭火系统” 部分。 

7.2.17 其他需要检测的内容见表D.1中“其他设施”部分。从事检测工作的单位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表D.1的样式,执行制定有关消防安全检测记录表。 

2维修

8.1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的人员,应当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技师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 

8.2 值班、巡查、检测、灭火演练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和故障的,相关人员应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并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8.3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应立即通知维修人员进行维修维修期间,应采取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故障排除后应进行相应功能试验并经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检查确认维修情况应记入《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

3档案

内容

建筑消防设施档案应包含建筑消防设施基本情况和动态管理情况,基本情况包括建筑消防设施的验收未见和产品、系统使用说明书、系统调试记录、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等原始技术资料。动态管理情况包括建筑消防设施的值班记录、巡查记录、检测记录、故障维修记录以及维护保养计划表、维护保养记录、自动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基本情况档案及培训记录

保存期限

10.2.1 建筑消防设施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 

10.2.2 《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和《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表》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一年。 

10.2.3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记录表》、《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计划表》、《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表》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五年

《消防法》要求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三十四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第七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二)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加QQ群获取完整版文件  

☞☞☞  建筑消防设施日常巡视内容

☞☞☞  企业应该如何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