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一”场所一律不能住宿?| 内附“攻略”
案例一:
2006年9月14日凌晨4点左右,位于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织里中路50号的“福音大厦”发生火灾,造成15人死亡。“福音大厦”为砖混结构的连体五层10间商业店铺,主要从事童装辅料的批发和零售业务,—至三层为商场,三层局部为仓库,四层为员工宿舍和仓库,五层为业主居住房,每层约500平方米,整幢建筑约2500平方米。
案例二:
2007年10月21日2l时50分左右,福建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北铺街道飞达鞋面加工作坊发生火灾,造成37人死亡,20人受伤,其中1人重伤。经调查,该作坊为“三合一”建筑,共六层,每层180平方米,一层为过道和堆放原料场所,二至三层为生产车间,四至六层为员工宿舍,火灾发生在一层。
案例三:
2013年12月11日凌晨,发生在深圳市光明新区一农批市场的大火造成16人死亡、5人受伤。生产、仓储、居住“三合一”,消防栓打开却没有水压,房屋是临时搭建……这些“似曾相识”的原因导致了火灾惨剧的发生。
案例四:
2017年2月16日23时许,漳州市芗城区高坑村一摩托车维修店发生火灾。火灾共造成6人死亡,2人受伤。
什么是“三合一”场所?
“三合一”场所是指住宿与生产、仓储、经营一种或一种以上使用功能违章混合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的建筑。该同一建筑空间可以是一独立建筑或一建筑中的一部分,且住宿与其他使用功能之间未设置有效的防火分隔。
“三合一”场所安全隐患
1、多为违规建筑,消防安全基础条件差;
2、 防火间距不足,消防设施配置不到位;
3、场所使用功能复杂,消防水源缺乏,火灾扑救难度大;
4、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逃生自救能力弱;
“三合一”场所的危害
1、容易形成大面积燃烧;
2、逃生困难,极易造成人员伤亡;
3、烟雾密集,窒息更危险;
4、灭火救援难度更大;
三合一场所怎么做才安全?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
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GA703-2007)
本标准的4.1、4.2、4.3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九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铁男、朱力平、马恒、李淑惠、沈纹、季俊贤、沈友弟、赵庆平、冯王碧、熊军、朱鸣、冯婧钰、宋树欣、田亮、倪照鹏、王宗存。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在既有厂房、仓库、商场中设置员工宿舍,或是在居住等民用建筑中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而住宿部分与其它部分又未按规定采取必要的防火分隔和设置消防设施,使得这类建筑的消防安全条件与建筑使用性质不相适应,具有较高的火灾危险性。为了贯彻国家消防工作方针和政策,预防和减少火灾,保障人身安全,为火灾隐患的治理提供依据,制订本标准。
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俗称“三合一”,以下简称“合用场所”)的限定条件,并规定了合用场所的防火分隔措施、疏散设施、消防设施,以及火源控制等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既有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消防安全治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0517
GB50016
GB50084
GB50116
GB50140
GB50222
GB50354
术语
3.1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the place combined with habitation,production,storage and business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
基本规定
4.1
a) 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
b) 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
c) 厂房和仓库;
d) 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
e) 地下建筑。
4.2
a) 合用场所的建筑高度大于15m;
b) 合用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2000m2;
c) 合用场所住宿人数超过20人。
4.3
a)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b)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合用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c)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
4.4
4.5
4.6
层数不超过2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且住宿少于5人的小型合用场所,当执行本标准关于防火分隔措施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人员住宿宜设置在首层,并直通出口。
4.8
防火分隔措施
中的防火分隔措施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当墙上确需开门时,应为常闭乙级防火门。
5.2
5.3
辅助疏散设施
6.1
6.2
6.3
自动灭火和火灾自动报警
7.1
7.2
7.3
7.4
7.5
7.6
火源控制
8.1
8.2
a) 电气线路的规格应满足用电设备的负荷要求;不应乱拉乱接临时电气线路。
b) 电气线路敷设应避开可燃材料;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c) 吊顶为可燃材料或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电气线路均应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
8.3
a) 不应超负荷使用;
b) 不应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c) 电热炉、电加热器、电暖器、电饭锅、电熨斗、电热毯等电热器具使用后应采取拔出电源插销等切断电源的措施;
d) 用电设备长时间使用时,应观察设备、器具的温度,及时冷却降温;
e) 对产生高温或使用明火的设备,应限制周围可燃物,使用期间设专人监护。
8.4
a) 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b) 使用卤钨灯和额定功率超过100W白炽灯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c) 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超过60W的白炽灯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物体上。
8.5
其它要求
9.1
合用场所的内部装修材料应符合GB50222和GB50354的规定。
室外广告牌、遮阳棚等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且不应影响房间内的采光、排风、辅助疏散设施的使用、消防车的通行以及灭火救援行动。
9.4
9.5
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