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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重点内容

2017-03-31 消防知识宣传

01

用火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焊接等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审批人应前往现场检查并确认防火措施落实后,方可签批动火许可证;动火操作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岗位工种作业证;现场应有动火监护人到场监护。

2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检查清理作业现场的可燃物;对于作业现场附近无法移动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覆盖、隔离等防护措施。

3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采取应急灭火措施,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4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和丙类可燃物品库房的车辆、设备应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生产、运营中可能产生静电的操作,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5  采用炉火等明火设施取暖时,炉火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应采用明火取暖或照明。

6  炉灶等使用完毕后,应将炉火熄灭。厨房操作间的排油烟机及管道应定期清理油垢。

02

用电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气设备及其线路、开关等应按规定负荷装设,电气线路的选材应与用电负荷相适应。

2  电气设备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尽量避免同时使用大功率电器。

3  电气设备的保险丝禁止加粗或者以其它金属代替。

4  禁止私自改装照明线路及随意更换与原设计不符的照明装置,严禁照明回路擅自连接其它电气设备。

5  电气线路应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并应定期检查。禁止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

6  不得擅自架设临时线路,确需架设时,应符合有关规定。

7  电气设备应与周围可燃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电气设备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

03

燃油燃气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油燃气生产、储存等区域严禁明火、严禁违章作业并应设置相应标识,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设备;燃油燃气储存装置应设有防静电接地装置。

2  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不得遮挡、包裹、改动燃气设施及管道。

3  燃油燃气设备及管道的开关、阀门等应启闭正常,无泄漏。

4  燃气设施及管道严禁故障作业。

5  不得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钢瓶;不得倾倒残液,不得在钢瓶之间倒气。

6  液化石油气不得在地下、半地下室使用。

7  室内出现气体异味,应立即关闭阀门,打开门窗,严禁开关电气设备及使用固定和移动电话。

8  进行泄漏检查时,可采用肥皂水涂抹等方法,严禁采用明火测试。

04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及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禁止堵塞、占用、锁闭及分隔,安全出口及疏散走道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2   常闭式防火门的闭门器、顺序器应完好有效,并应保持常闭状态;常开式防火门应能在接到火灾动作信号之后自行关闭。

3   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4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设置易于从内部开启的装置。窗口、阳台等部位宜设置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5   举办会议、考试、表演等大型活动,应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活动期间应对人数进行控制,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

6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疏散指示标志应指示正确、位置醒目、不应遮挡;火灾事故应急照明设施应完好有效。

7   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消防车道和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堵塞、占用、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上空不得有影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

05

消防设施器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外消火栓及水泵接合器无埋压圈占、标志明显,管道、阀门及栓口无破损、泄漏、锈蚀,压力及水量满足设计要求;

2  室内消火栓无遮挡、标志明显,水枪、水带等配件齐全,箱门、栓口启闭正常,消火栓启泵按钮应正常启动消火栓泵,压力及水量满足设计要求;

3  灭火器配置选型正确、数量充足、位置合理、取用方便;

4  自动消防设施外观完好、运行正常。

06

消防控制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

2  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

3  保证高位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保证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保证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状态;

4  接到火灾报警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

5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6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报告单 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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