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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关闭电源引发火灾 房主状告供电公司被判败诉

2017-08-13 消防知识宣传

王某未对自己的用电设备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 (黄晖 绘图)


近日,某市供电公司在其供电辖区内张贴停电公告,告知用电客户:因线路出现故障,供电公司将从次日8时至18时在对某线路进行停电抢修,请该线路所涉供电区域内的用电客户做好相关准备。


次日,为尽量缩短停电给用电客户带来的不便,供电公司抢修人员争分夺秒,在15时左右完成了停电线路的全部检修任务,并在调度人员许可指令下,于16时左右提前恢复供电。


然而凑巧的是,该停电区域内的王某在停电当天清晨使用电炒锅做饭后,由于疏忽,忘记了关闭电炒锅电源,而后离家外出。结果,下午恢复送电时,电炒锅由于通电持续加热,温度过高引燃了周围的可燃物,引发了火灾,造成王某房屋被烧毁,直接损失达数十万元。


事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供电公司虽在公告中写明停电时间,却在线路抢修结束后未再次进行通知的情况下,提前恢复供电,致使其电炒锅在通电后受热引发火灾,供电公司的行为是一种疏忽、过失及放任行为,与火灾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要求供电公司赔偿他的财产损失。


供电公司认为,供电公司没有在送电前履行通知或公告的义务,王某的房屋被烧毁系其本人不安全用电行为所引发的,与供电公司的提前送电并无因果关系,供电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未对自己的用电设备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对自身的不安全用电行为负责;供电公司提前恢复送电行为与火灾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其行为不构成侵权,也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的焦点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1.供电公司恢复或提前送电前是否有再行通知的法定义务


本案中供电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其提前恢复供电是否需要再进行通知,如果必须通知而没有通知,就是存在过错,否则就没有过错。其次,供电公司在抢修结束后能否提前恢复供电,如果按规定不能提前恢复供电,则电力公司的行为也存在过错。


在《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等各项法律法规中,并未规定供电公司在恢复送电前应另行发布通知或公告,也就是说,供电公司没有在送电前履行通知或公告的义务。相反,有关供电可靠性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均要求供电企业在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尽快恢复正常供电,以及减少设备检修和电力系统事故对用户的停电次数及每次停电持续时间。因此,供电公司提前恢复供电是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不具有可归责性,不存在过错。


2.供电公司提前恢复送电与火灾的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本案的事实,供电公司的停电通知对王某不存在误导。王某个人疏忽未及时关闭电炒锅,这本身就是不安全的用电行为。即便供电公司在恢复送电前进行了通知或公告,也不会使王某的电炒锅电源主动关闭,火灾依然也会发生。因此,王某没有关闭电炒锅电源并不是受到停电通知误导或影响的结果。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与供电公司是否提前恢复供电并无因果关系来源:网络,仅用于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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