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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消防职责引起火灾 鄂州一制漆厂3名责任人因过失被拘留

2017-08-13 消防知识宣传

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因过失引起火灾,直接经济损失32万余元。8月2日,鄂州市葛店开发区的湖北长颈鹿制漆有限公司生产经理师某某等3人被行政拘留11日。


7月28日凌晨3时26分,湖北长颈鹿制漆有限公司厂房发生火灾。接到报警后,鄂州市119指挥中心立即调集葛店消防中队、特勤中队、凤凰中队、经济开发区中队、红莲湖中队、战勤保障大队出警处置,出动车辆9台,参战人数80余人。因扑救及时,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并在7月28日6时17分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火灾烧毁了3楼仓库堆放的包装纸盒、原料及生产成品,直接经济损失32万余元。


经调查询问和现场勘查,认定该公司生产经理师某某、仓库管理员廖某某、仓库值班员解某某等3人,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因过失引起火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规定。8月2日,葛店消防大队报葛店公安局批准,依法给予师某某、廖某某、解某某三人行政拘留11日的处罚(来源:网络,仅用于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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