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应该怎么管?
一、首先我们了解一下哪些场所属于人员密集场所
1、人员密集场所
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消防法》第七十三条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消防法》第七十三条
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
2、大型人员密集场所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消防法》第十一条
由此界定,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的人员密集场所,属于大型人员密集场所。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二、火灾成因分析
据笔者对已发生火灾建筑进行分析总结,火灾发生的主要原因为以下几个方面:
1、建筑本身“不合规”(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存在“安全隐患”,一旦遇到“明火”,火灾蔓延迅速;人员密集场所,可燃物多、防火分区面积大,等等。
2、日常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
法定代表人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这个毋庸置疑。
对于消防安全管理人这个角色,很多人认为是后勤主管,公司没有授权,自己不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其实这种认识都是极其狭隘的。
虽然每个人对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认知都不一样,但消防安全管理人具有较为显著特征,在单位都是主管级以上人员,都是有“权力”的人,这些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工程主管、后勤主管、招商运营主管、生产主管、消防主管、财务主管等等;如果你还不了解,那不妨温习一下《消防法》与《安全生产法》。
3、日常管理不深入、流于形式,往往事故应急处置也做不好:
日常管理中只注重经营和生产、注重事故应急(安全最后一道防线),不注重日常防范,认为火灾很遥远,我们有“人”,在人情与消防安全之间丧失底限,火灾来临时事故应急处置不力。
已发生的n多火灾事故间接表明,不注重日常防范的企业往往事故应急处置也做不好!
火灾=人祸,每一起火灾背后都藏有“人祸”魅影。
日常管理工作要做扎实,能“挡”火灾(能防、能灭),不是做给“观众”看的;火灾一旦发生,对公司来说必定造成经济损失,相关人员还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三、如何做好消防管理工作?
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责任。
现行法律法规已明确,我们应该做什么。
一般来说法律是对已有的社会经验的总结。法律总是由立法者对社会生活中已经出现的种种问题进行总结研究的基础之上,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作出的规范。
法律是历史总结出来的经验和教训。
四、消防安全管理应该怎么做?
主要有: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标准(国家标准、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规范性文件等。
本文重点
从事消防管理工作
如何避责?
做好日常管理
防止火灾发生
更多信息
缺少居安思危的消防安全意识
才是最大的火灾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