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广东大病医保大调整,佛山职工医保最高报销50万!
近日,广东省人社厅官网挂出的《广东省完善城乡大病保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广东打算明年整合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统一筹资标准、待遇水平,同时还将大幅提高大病医保的保险限额……此政策拟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其实此次省颁布的征求意见稿,
有些内容在佛山早已实现!
具体来看看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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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一
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将统一筹资标准
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改革的推进,探索机制创新,整合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统一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招标承办、服务管理和信息系统。征求意见中给出了时间表安排——
2016年底前,各地进一步调整完善大病保险制度;
到2017年,建立完善覆盖全体职工和城乡居民的大病保险制度。
一年最高可报20万元
注 意:
★ 一个社保年度内,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累计不足2万元的部分,由个人承担;
★ 累计超过2万元(含)至5万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60%;
★ 累计超过5万元(含)至10万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70%;
★ 累计超过1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80%。
已参加了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一个社保年度内(跨社保年度住院的,按出院日期核定),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除外)累计超过2万元的,按上表规定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最高可报销20万元。
变化二
报销上限将大幅提高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各地要合理设定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根据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各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合理确定,不得高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低于各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因病就医可享报销保障
根据政策,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因病就医后,一个社保年度内基本医保职工最高保障30万元,居民最高保障20万元,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最高还可报销20万元,即职工和居民一年最高可分别享受50万元、40万元的医保报销保障。
变化三
钱不够还可以申请民政救助
大病医保报销后,钱还是不够用怎么办?征求意见稿表示,对经大病保险支付后自负费用仍有困难的参保人,民政等部门要及时落实相关救助政策。鼓励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公益慈善组织和社会资本发展慈善救助事业。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不同需要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群众多样化的健康需求。
临保家庭也可获救助
而佛山市民政局也没有落后,不久前就出台了对困难对象提供保障的新政策。政策显示,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临界对象到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住院起付线纳入救助项目,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免收住院押金。
从2016年7月1日起,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临界对象住院总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金额后,剩余住院费用中纳入医保用药范围、医疗服务项目使用范围以及支付标准相关规定的费用按相应比例予以报销,其中:
★ 全市低保对象和低保临界对象在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救助比例不低于90%;
★ 在市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救助比例不低于60%。
★ 低保对象和低保临界对象住院医疗救助年度报销最高限额为10万元,有条件的区可适当提高年度报销最高限额。特困供养人员住院的医疗救助比例为100%。
大病保险注意事项
★ 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按100%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 参保人经市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并经参保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按100%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 参保人经参保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按70%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 参保人经参保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到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按50%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 未经参保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核准自行到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其实除了大病保险,
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
都可对一般住院进行保障,
不过两者报销限额略有不同,
继续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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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如下:
(条款摘抄)
住院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如下:
(条款摘抄)
编辑 | 佛山工会
来源 | 佛山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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