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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不给加班费,又不允许调休,算拖欠工资吗?

2017-12-15 佛山工会

通过真实事例,专注为职工科普法律小知识的工会君小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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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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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职场,难免会加班

或“自愿加班”,或变相“被加班”,

每天能够准时下班,

成为很多人的奢望,

近日有职工提问……


    华

加班时间超过60小时,部分公司不给加班费,如果想调休,却没有具体的调休方案,让员工等生产不忙的时候再调休,这样是否属于拖欠工资行为?

工会君

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加班需要与职工进行协商,不得强迫职工加班。如果职工进行加班,用人单位还需要根据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给予调休。


如果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有部分加班工资未支付的,此类情况属“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向人社部门投诉,经查证属实后,由人社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被拖欠的加班费;劳动者还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欢迎向工会君提问




法律链接

如果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当工作的压力使你不得不加班,

怎么能对自己的权益一无所知?

这些关于加班的疑问,你得知道!



1


企业要求员工在工作时间以外

“自愿加班”,员工有权拒绝吗?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因此,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加班需要与职工进行协商,不得强迫职工加班。


如果职工进行加班,用人单位还需要根据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给予调休。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


2


职工未经批准加班,加班后

能否申请加班费或调休?


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情况。一些职工下班后并不回家,而是留在单位中从事私人事务。从考勤记录中的确显示他每天在单位的时间超过8小时。然后这些职工会根据考勤记录主张加班费。如果这种情况下支持职工的主张,显然对用人单位是不公平的。



因此,如今很多用人单位都会实行加班审批制度。职工的加班必须得到上级审批,否则职工自己留在单位不属于加班。这种做法可以有效避免我们前述的情况。


职工是否存在加班情形,

除了要考虑超时的因素,

还需要考虑其是否在从事工作内容。

只有两者均具备的情况下,

才能被认定为加班。



3


职工向企业主张加班,

需要提供哪些材料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对此问题进行了统一。


《解释》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劳动者需要对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可以提供考勤记录、加班审批表等材料。


当然,如果劳动者可以举证证明上述材料均由用人单位掌握,用人单位就需要提供相应材料。不提供的,将承担不利后果。


PS:机关、事业单位不适用劳动法规定,所以以上情况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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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佛山工会

来源 | 劳动报、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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