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朋友圈广泛流传:
5月1日后,
佛山市国有划拨土地补办出让的地价款计收标准
会有所调整。
传言
“5月1日前必须本人持凭房产证+身份证,到行政服务中心补缴8%土地出让金,5月1日后将按40%征收……”
于是无论是镇街一级的行政服务中心,
还是社区公共服务中心,
都挤满了市民等候办理
“国有划拨未补办出让的不动产相关业务”,
想赶在5月1日新政策实施前享受当前政策优惠。
市民在大良街道行政服务中心等待办理业务。
那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市国土规划局给出权威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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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划拨土地补办出让的规定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或因转让地上建筑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
而大家最关心的,
就是关于实施时间和计收标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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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时间和计收标准
☞实施时间
2018年3月31日 ,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及租金计收标准的通知》(佛府〔2018〕23号,以下简称23号文),该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在佛山市范围内施行,有效期为5年。此前执行的2010年印发的《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及租金计收标准的通知》(佛 府〔2010〕95 号,以下简称95号文)同时废止。各区施行的地价款和租金标准不得低于该23号文的规定。
23号文施行前已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递交土地变更登记申请或出让申请的,须在规定3个月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补交地价款,仍按原施行标准执行,否则按新标准执行。本标准施行后的1个月内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递交土地变更登记申请或出让申请的,可按原施行标准执行。23号文施行前已签订的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标准缴交租金,合同到期后按23号文规定的标准施行。
☞计收标准
23号文按照我国土地市场近年来出台的系列新政策规定,在95号文基础上,修改完善土地租金的计算公式和土地使用年限修正公式,增加先租后让等内容,删除“网格点基准地价”相关描述,细分了地下空间的计收标准。其中针对国有划拨土地补办出让业务类型作了微调,主要是落实省政府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转让留用地无须补缴地价款的政策,对于广大群众关心的“房改房”补办出让计收地价标准没有调整,新旧政策都没有变化。具体调整如下:
(点击可查看大图)
关于近日市民扎堆排队办理的问题,
有没有什么应对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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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扎堆办理补办的应对措施
(一)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自行申请补办出让,或没有发生转让等必须补办出让情形的,仍可继续维持划拨,无需补办出让手续、补缴地价款。因此,对于仅办理继承、暂不考虑将房产转让的群众,建议不必要扎堆补办出让手续,其土地性质仍然可继续保留划拨。
(二)对于在新标准执行过渡期采取的便民措施 :
1.市国土规划局已要求各区局跟群众做好沟通解释工作,通过微信公众号、网站和现场张贴公告等形式,加强对政策的宣传和讲解,及时消除群众的误解和疑虑,避免网上不实谣言的误导。
2.市国土规划局已要求各区局采取增加业务收件窗口、延长办公时间等措施,加快业务办件和收件工作。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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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城区国土规划部门相关具体规定
(长按识别二维码查看)
顺德区国土规划部门相关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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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佛山国土规划
编辑 | 佛山新闻网 梁洁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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