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全球资产配置系列四|开曼基金之三:开曼基金概说
在我们之前的原创文章《区块链投资基金全球资产配置的合规架构探讨之_开曼基金设立及监管实务》及《区块链全球资产配置系列之二|开曼私募基金的KYC调查程序》,我们着重介绍了开曼基金的主流ELP和SPC模式,开曼基金的KYC程序。本文我们将从开曼基金优势、开曼基金的分类和相关监管文件等方面作简要分析。
离岸基金,指注册地与资金投入地并非同一国家/地区的基金,通常设立在离岸金融市场,如开曼群岛、毛里求斯或英属维京群岛等离岸司法管辖区,原因为:这些地区对于基金的监管相对较松,且当地政府豁免该基金来自于非当地收入的税收。另外,当投资者所在国出现政治或经济政策的变化时,投资者的资金正常情形下不会被冻结。
上述离岸司法管辖区域中,开曼群岛是世界著名的离岸金融中心,其灵活的基金架构、便捷的实体设立程序、良好的税收政策环境、成熟的专业服务市场等优势使得开曼信托、开曼基金等行业发展迅速,成为全球离岸基金的天堂。
一、开曼群岛设立基金之优势
开曼基金,指在开曼群岛设立的合伙企业、公司或单位信托,或虽设立在开曼群岛之外,但由开曼群岛对其进行管理的合伙企业、公司或信托,目的是汇集投资者的资金,分散投资风险,使投资者能够从收购、持有、管理或处置投资中获得利润或收益。具体而言,于开曼群岛设立基金具有如下优势:
序号 | 优势 | 具体内容 | 备注 |
1 | 税收 中立 | 开曼群岛于1978年获得英国皇家法令,可永久豁免缴税义务,因此开曼群岛完全没有任何直接税收,即开曼群岛无任何直接税负,包括不对企业或者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也不对基金的投资者、管理者、运营者的收入征收直接的税。 | 若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规定需缴纳相关税费,则投资者获得收益时,其所在国家/地区的税务局有可能对该笔投资存在征税的可能。此外,开曼基金存在印花税。 |
2 | 监管机制成熟 | 开曼基金具有近百年的历史,具备成熟的监管制度及司法先例/判例;另外,开曼群岛隶属于英国,其基本的法律理念、法律原则均遵循英美法体系,具有完善的法律监管机制。 | / |
3 | 设立流程简易 | 正常情形下只需五到七周即可完成公司设立到基金登记的全流程,且无需本人亲自到现场。 | 便捷省时的设立流程利于基金管理人充分把握投资时机。 |
4 | 无外汇管制限制 | 与国内外汇管制相比,开曼群岛的银行收付外汇自由,不受限制。 | 于开曼群岛注册公司后,可以开设离岸账户,并据此灵活调度外汇资金 |
5 | 保密 性强 | 《开曼群岛保密信息披露法》(Cayman Islands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Law)推行现代化的开曼群岛信息保密方法,阐明了开曼群岛对尊重保密信息的承诺。 | 开曼群岛对注册公司股东的身份及占有股权比例、董事名册、公司的收益情况等信息高度保密,且受前述法律保护。此外,根据相关规定,信托公司需对该等信息遵守严格保密义务,公众亦无公开查询渠道。 |
6 | 符合国际标准 | 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ayman Islands Monetary Authority,以下简称CIMA)的相关规定适用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巴塞尔公约(Basle)、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各项原则。 | 国内深交所、上交所以及港交所目前都在CIMA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之列。 |
二、开曼基金的分类与实体类型
(一)开曼基金的分类
1、根据投资者赎回或回购权的限制,可将开曼基金分类如下:
2、CIMA对基金监管严格程度的不同,开曼基金可作如下分类:
(二)开曼基金的实体类型
注:“可豁免”(“Exempted”) 指满足条件的相关主体不需要向开曼本地政府缴纳任何税收,免税资格需要申请,前提条件是相关主体承诺不在开曼群岛对开曼居民经营。
三、开曼基金目前涉及的主要监管文件
(一)《私募基金法》
1、《2020年开曼群岛私募基金法案》(Cayman Islands Private Funds Law, 2020)及配套条例——《2020年私募基金(例外和过渡)条例》[Private Funds (Savings and Transitional Provisions)Regulations, 2020],由开曼政府于2020年2月7日颁布并生效;
2、《2020年私募基金条例》(Private Funds Regulations, 2020),由开曼政府于2020年2月7日颁布并生效;
以上法律及条例合称 “《私募基金法》”。
本次颁布的《私募基金法》首次将封闭式基金纳入CIMA的注册系统,并明确了过渡期安排、制定了全方位的监管体系,将私募基金纳入了监管范围。根据《私募基金法》,“投资权益”被限定为不能由投资者自由选择回赎或回购的股份、LLC权益、信托单元或合伙权益,因此,可将“私募基金”定义为仅指封闭式的私募基金。
(二)《共同基金法2020年修正案》
《共同基金法2020年修正案》(Mutual Funds (Amendment) Law,2020)由开曼政府于2020年2月7日颁布并生效,共同基金法的适用范围仅针对开放式基金。本次修订主要加强对原《共同基金法》第4(4)条规定的可豁免向CIMA注册的开放式基金的监管。
根据修订前的开曼《共同基金法》,如任一共同基金的投资人人数少于15人,且通过持多数基金权益的投资人投票可任命或撤换基金的运营方(例如普通合伙人、董事或受托人),则该类基金可豁免向CIMA进行注册,且无需满足对一般共同基金的监管要求,而修订后的《共同基金法2020年修正案》则将该类型基金同其他共同基金一样纳入监管范围(CIMA另有规定的除外)。